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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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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做好2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法规,紧密结合当前形势与特点,采取自谋职业和重点安排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根据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要求,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对其下达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全市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计划不少于30%。全市安置计划要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安置任务在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采取文化考试、档案考核的办法,依照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公开选岗,并确定录用人员;经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在省、市下达的企业单位安置计划内统一调剂安置。不服从调剂安置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进行二次安置。

(三)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内容,通过上级下拨的自谋职业经费、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有偿转移经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5区的2年期满义务兵为2万元,城镇复员士官在2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转业士官每人3.2万元。其他县(市)、区按照上级规定和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自行确定。要切实维护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四)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中央及省驻济单位、市直属机构及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认真落实接收安置计划。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规定,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完成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要在2009年7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写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报告,并按照1名退役士兵8万元的标准,于10月底前向当地安置部门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人数不得超过安置计划的50%。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按月发放生活费。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放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待安置期从到安置部门报到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探讨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培训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平台,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

(六)重视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人才开发使用作为繁荣农村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关心和扶持。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后2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安置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