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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明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的计划等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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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公布今明两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的计划

《计划》指出,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规模为1578亿元,2004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规模为1663亿元。根据规定,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年内施工面积20023万平方米,其中:续建面积6959万平方米,新开工面积13064万平方米;年度投资规模1578亿元。2004年新开工面积规模12720万平方米,同时2003年在建项目未竣工面积自动结转为2004年续建面积规模,国家将不再下达计划。《计划》要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应严格限定为中小套型,要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建立申请、审批、公示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覆盖面,扩大住房贷款的受益群体。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对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20%的规定;对购买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的,应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务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规定》明确,外商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条件包括: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已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的项目书已获得批准;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规定》自今年7月10日起施行。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适用该《规定》。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境外投资方可在我国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是本国(本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暂行规定》还明确,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民政部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要逐月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低保人数、低保资金累计支出数、当月资金支出数和低保金月平均支出水平,并按月均支出水平对各市(县)进行排序,以保障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压低水平发放和按低水平平均发放低保金的地方,一律视为克扣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发放的地方,将一律视为拖欠低保金。对于克扣、拖欠低保金的地方,一经发现,民政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把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一是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价格。二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三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四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五是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暂行规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意见》明确了“小时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部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出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根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卫生部加强散装食品卫生管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管理规范》规定:散装食品由专人负责销售,并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及包装服务。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经营者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散装食品应与销售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的字样。禁止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国资委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问题

《通知》说,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这些企业应尽量减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通知》指出,在界定企业辅业资产范围时,要以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合理确定企业辅业资产。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应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

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下发《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十五”时期,要继续加大对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把农产品流通设施作为社会基础设施,采取相应的政策予以扶持。主要政策包括:1、做好农产品流通设施的统一规划工作,防止重复建设和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2、鼓励社会资金多渠道投资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3、继续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政策。4、加大政府投入和扶持力度。5、扩大农产品流通设施领域的对外开放。6、整顿农产品批发市场及运输环节的各种收费。

2003年7月份市场经济政策索引

时间:2003-07-16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03-07-15

标题:《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部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等

时间:2003-07-09

标题:《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部门:卫生部

时间:2003-07-09

标题:《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部门:国土资源部

时间:2003-07-02

标题:《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建设部

时间:2003-07-01

标题:《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时间:2003-06-30

标题:《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03-06-18

标题:《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部门:商务部

时间:2003-06-18

标题:《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部门: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时间:2003-06-17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部门: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