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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特征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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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具有集聚性与突发性、个体性与感染性、指向性与宣泄性、共生性与地域性、即时性与延时性以及攻击性与破坏性等特征。对体育竞赛中的观众越轨行为应建立人性化管理与法制化管理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体系。通过教育与引领的人性化柔性管理提升正面因素的引导作用;通过管理与约束的制度化硬性管理手段压缩越轨行为发生的空间;通过立法建立完整的预防和惩治性体系,用法制化刚性管理起到警示与威慑的作用,以降低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关键词: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特征;防范;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G8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1-0045-06

Abstract:Sports spectators’ riot behaviors are characteristic of intensity and abruptness, individuality and infectivity, directivity and catharsis, symbiosis and regionalism, instantaneity and delay, aggression and destructiveness. Therefore, an all-round management system which combines the humanism management and legalized manage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e instructive effects of positive factors should be enhanced through education and humanist flexible management and possibilities of riots occurrences should be reduced through the rigi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management and constraints. Besides, a complete system of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rough legislation for the legalized management can exert a warning and threatening effect on the spectators and thus reduce the occurrences of spectator riots.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s;audience;deviant behavior;characteristics;prevention; management; system

1 前言

观众越轨行为与体育竞赛相伴而生,其对赛场秩序和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伴随着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以及赛事改革的日趋成熟,精彩的比赛吸引了更多的观众到现场观看比赛,而随之而来的是观众越轨行为的相应增多。从某种意义上讲,球场观众暴力(滋事)不仅成为一个日益影响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的赛场安全问题,同时,也威胁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创建与发展[1]。

《辞海》中,“越轨”的解释是“超越规范的行为” [2]。《现代汉语词典》对“越轨”的解释是“超出规章制度所允许的范围” [3]。我国学者对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有很多不同的称谓,主要有“暴力”、“骚乱”、“冲突”、“闹事”等。从广义看“越轨”行为已经涵盖了“暴力”和“骚乱”、“闹事”等,“越轨”是比较委婉的表述。从狭义看,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是一种违反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影响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本研究对这些表述进行了统一,统称为“观众越轨行为”,指观众在体育赛场内外,比赛前后或过程中,以破坏性的手段或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在身体、精神或财物上的损害,妨碍体育竞赛的正常进行和组织管理以及影响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行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造成了精神或物质上的不良后果。充分认识观众越轨行为的特征,寻找产生的根源,有针对性的开展研究,为有效防范与处置观众越轨行为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提供有力的支持,尽可能的减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进而促进体育竞赛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2 行为特征

2.1 指向性与宣泄性

观众越轨行为往往针对特定的人或事进行,具有指向性特征。早在1983年Mark等研究者就将裁判员的判罚视为可能引发观众暴力行为的情绪“催化剂”[4]。而表1中的起因分析显示,观众越轨行为的指向对象决不单单是裁判员,还包括场上队员、警察、对方观众、公共设施等。有研究表明,裁判员、运动员等抵抗能力较差的少数派群体会被观众视为攻击的“替罪羊”[5]。但从表1的结果来看,观众越轨时并不考虑攻击对象的抵抗能力,这点在与警察的冲突中足以证明。值得关注的是,起因和结果中的指向主体并不一一对应,因对裁判判罚不满而攻击对方球迷和警察、因主场落败而毁坏场地设施、因无法观看比赛而公共设施等行为似乎更多的是在寻求一种宣泄性,而宣泄的对象则体现出随机性、多样性。

体育竞赛中观众越轨行为从本质看是观众一种不良情绪的宣泄,是寻求心理平衡的结果。不良情绪在比赛前或比赛过程中的不断累加,会造成观众心理或情感上理性的弱化甚至丧失,从而造成不良情绪被不断的放大,直至演化成越轨行为。宣泄的产生应更多的从心理学角度进行分析。有统计显示,在体育比赛中,当所支持的一方获胜时,91%的人感到快乐,50%的人感到像了却一桩重要的心事那样轻松、愉快,78%的人为此感到骄傲;当所支持的一方失败时,89%的人感到失望,66%的人感到沮丧,38%的人感到像是自己被打败那样难受[6]。而无论是快乐还是失望,都可能导致观众的情绪处于激情状态。激情是一种爆发快、强烈而短暂的情绪体验,在这样的状态下,人的外部行为表现比较明显,生理的唤醒程度也比较高,因而很容易失去理智,甚至做出不顾一切的鲁莽行为[7]。2006年世界杯期间,在法国队以1比0击败葡萄牙队进军决赛后,法国球迷在自己的国土上展开了疯狂的庆祝。有350人被警方拘捕,其中190人是在巴黎滋事时被捕的,另外有45名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受伤。同时,还有2名球迷丧生车轮,1名球迷在巴黎地铁站被杀。

2.2 个体性与感染性

个体是组成总体的每一个考察对象。相对于体育观众总体而言,具有相同或类似性质的观众群体、个人就可以被视为个体。个体行为在观众滋事事件的产生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首先,在观看体育比赛过程中或比赛后,由于对体育比赛的过程或结果的不同理解,会出现形式和手段不一的越轨行为,这和观众个体的行为习惯及文化素养密切相关。例如:英国的足球流氓是各类足球赛事防范的主要对象,在2006年世界杯期间,英国足球流氓的名单被一一罗列出来 ,用以限制其进入比赛场地或举办国家。此类通过个体管制来预防越轨行为发生的做法一直被广泛采用。其次,从越轨事件的处理结果看,被警方逮捕并接受处罚的往往都是个体。2007年中超联赛第18轮,长春亚泰对浙江绿城比赛后,300多名亚泰球迷对俱乐部管理层和教练进行了言语攻击,5名球迷因带头闹事被警方拘捕。从少数个体的确立而言,越轨行为的最初状态确实具有个体性特征。

有研究指出,观众越轨行为多是自愿参与的一种群众行为,未经预先安排而发生发展起来,没有明确的指令,而是受他人的影响[8]。此结论恰恰印证了感染性的存在。首先,当个体的宣泄行为得到共鸣后,不同的个体会集合在一起,共同宣泄自身的不满情绪,引发群体性的行为。特别是赛场作为一个阶段性临时封闭的环境,在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以及心理趋向的前提下,观众会认同或参与到同一立场的个体越轨行为中来,以满足情绪宣泄的需要。当引发越轨行为的个体具有一定的号召力,如球队最铁杆的球迷,球迷协会的组织者等,其感染的结果更易导致大规模的骚乱或暴力行为。2007年1月12日,CBA联赛义乌赛区球迷围攻客队大巴的事件,就是在义乌球迷会长的组织下引发而来。其次,由个体引发的的群体本身也具有感染性,心理学上称其为“去个体化”,即人们在群体中,一旦面临群情高涨,情绪激动,就很容易丧失自己的人性和意识支配,而倾向于依从整个群体的状态,结果导致人们加入打到重复的、冲动的、情绪化的,有时甚至是破坏性的行动中去[9]。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其行为的感染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并非单向、不可控的。换句话说,从感染性的根源――个体入手,加以抑制和控制,感染特征也将具有正面效应。

2.3 即时性与延时性

即时性是指观众在观看比赛的过程中针对某些事件即刻产生反应,越轨行为往往发生在比赛的过程中。通过对近五年来的32起观众越轨行为进行统计得出(表2),发生在比赛场地内和比赛场地外的越轨行为比例相差不大。而从时间上看,有高达40%的越轨行为发生在比赛中,切实体现了即时性的存在。

比赛中的越轨行为是由赛场中某一特定因素所导致,如:裁判的不合理判罚、场上球员的不理想发挥、球迷间的敌对情绪等,具有即时性特征。场内成为事件多发地点实属必然,因为体育比赛的过程与结果往往是不成正比的,有好的过程并不一定有满意的结果,这为观众宣泄不满情绪埋下了理论上的可能性,而赛场内观众获取的直观感受则为这种可能性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在比赛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许多与观众的期望不符的情况,如果比赛的过程比较顺利,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较小,如果不顺利或者出现对自己支持的球队不利的局面,观众心中的紧张、焦虑等情绪很容易直接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观众在比赛前或比赛过程中集聚的不良情绪在赛后得以宣泄,并造成进一步的不良影响,则反映了越轨行为的延时性特征。延时性的越轨行为大多发生在比赛后、场地外,此类事件所占的比例高达37%。从发展历史看,我国体育竞赛中观众暴力的行为的多样性表现在由场内向场外,赛中向赛前、赛后蔓延的趋势[10]。其中原因暂且不论,但从结果上看,这种延时性的观众滋事方式更为多样化、集群化、目的化,攻击和破坏的对象也更为宽泛。2008年6月1日,在拉脱维亚尤尔马拉市进行的波罗的海杯足球赛立陶宛队和爱沙尼亚队比赛中,球迷拆毁看台攻击警察,导致部分警察受轻伤。而在警察稳定秩序后,两国球迷又在体育场外的公交车站爆发冲突,警察只得使用声光弹来平息。当晚,欢庆胜利的立陶宛球迷又在一家游乐场的停车场砸坏了三辆汽车玻璃,并再次与赶来的警方发生肢体冲突。赛场外的空间概念确实太大,它不仅单指体育场周围,也包括球迷广场、酒吧、车站等公共场所,给防范带来极大的困难。

2.4 地域性与共生性

从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地域、方式、频率来看,不同的地域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体育竞赛氛围是导致差异性产生的主要原因。按照世界板块的划分来界定地域的话,南美洲的体育竞赛氛围最为火爆,以足球观众为例,大规模的踩踏和集体斗殴事件层出不穷,且造成的后果令人胆寒。亚洲的体育赛事氛围则较为文明,尽管越轨行为时有发生,但就结果而言,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我国的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也非常突出的表现了地域性特征。我国是多民族、地理环境极其复杂的大国,形成了具有显著差异性的地域文化,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也出现了相互融合的现象,但地域文化仍有着根深蒂固的特点,地域文化的特征同样会通过观众的行为风格表现出来。从地理区域看,北方人与南方人的文化底蕴、生活习俗不同造就了人的不同性格特点,总体上讲,北方人豪爽、大方,南方人含蓄、灵话[11]。这些性格特征决定了北方的观众在发泄自身的不良情绪时就比较简单、直接,指向性非常明确,更容易形成共性的内容,“京骂”、“陕骂”极其流行,成为北京、陕西等北方球迷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越轨行为,而且由于指向性明确,更容易形成共性,因此,观众越轨行为的规模和破坏性相对南方而言更大。而南方的观众在宣泄自身的不满时多为个体自身行为,缺乏共性,表现在赛场上就是不仅言语攻击的内容杂,而且越轨行为的方式杂,不太容易形成集中的力量,因此,南方观众越轨行为的规模往往比较小,而且消退的比较快,赛后一般很少发生。

观众越轨行为的发生又具有共生性。虽然各类越轨行为存在着形式、结果的差异,但就各地域的体育竞赛而言,观众越轨行为几乎已经成为其连带产物,普遍存在着。此外,越轨的手段也具有共生性,言语攻击和投掷杂物几乎是各个地域的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主要手段。言语攻击是指通过语言攻击他人,以达到在心理上和精神上伤害他人的行为[12],主要表现在比赛过程中和赛后起哄、喝倒彩、辱骂裁判员和客队教练、球员等。而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等杂物,是近年来我国体育赛场上最流行的观众滋事表现形式,或者说是最典型的观众“出气”方式[13]。

2.5 突发性与破坏性

观众越轨行为是由不良情绪因素聚集而产生的,集聚因素的多元化又决定了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不可预测性。通过对近三年的观众越轨行为归纳后发现(图1),比赛背景、裁判员判罚、比赛结果、赛场环境以及传统文化情感等都是引发观众越轨行为的构成因素,其中除比赛结果以外,其他各因素的比例较为接近。此外,诸因素在对观众产生影响的过程中还表现出了共存性和关联性,如:观众在现场观看比赛,既可能受到对方球迷的挑衅,还可能受到裁判员判罚、比赛过程及结果的影响而产生不良情绪。由此可见,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由于个人行为而受到感染的群体行为,在针对某一特定事件所做出的即时或延时反映都很难被预见和防范。因此,突发性是观众越轨行为的又一大特征。

攻击性是指具有对他人有意挑衅、侵犯或对事物有意损毁、破坏等心理倾向和行为的人格表现缺陷[14]。体育竞赛观众宣泄不良情绪的行为往往具有攻击性。例如:1998年法国世界杯期间,英国球迷无端滋事,攻击正在值勤的法国宪兵尼维尔变成植物人,以及 2008年5月15日发生的英国球迷袭警事件,都是观众攻击的典型案例。从实例统计来看,观众越轨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观众在比赛过程中用言语攻击或向场内扔杂物(如饮料瓶、石块等);(2)观众赛后进入球场围堵客队球员、教练员以及裁判员,造成不能及时退场甚至更大的冲突;(3)观众赛后在场地堵球队大巴,并通过辱骂、扔石块、砸玻璃、焚烧衣物和旗帜等行为来发泄不满;(4)观众与客队球员、教练员、观众甚至是维护秩序的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以上各类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但行为的攻击性特征是显而易见的。

3 应对策略

国内外学者对防范或处理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提出了很多应对方法,包括:成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严格赛前安全检查;对足球流氓进行登记备案;净化裁判员队伍 ;以法治赛与以德治赛相结合,消除赛场安全隐患等[15-19]多种对策。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得出,对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处理应注重预防,并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治能力,同时,注重人性化管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有可能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

3.1 教育与引领

这属于文化范畴内的人性化柔性管理,主要适用于比赛前以减少或降低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教育能够提高思想、意识、道德的认知水平,激发观众正确的观赛动机和运动员、裁判员正确的参赛动机;而引领的作用可为比赛积累积极的背景因素和设置良好的场景,提升正面因素的作用,抑制不良情绪的产生。

教育是一个人素质的培养和共同提高的过程,就体育竞赛而言,对观众、球员、裁判员的共同教育的过程,是预防滋事发生的可能性和提高事发后处理效果的积极手段。提高观众体育文化知识素养是教育的着重点,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Moorhouse 和Giulianotti就认为,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是观众闹事的主导因素[20]。观众的文化层次多种多样,有高有低,但对体育比赛都具有感知性,都有抒发自己情感的需求。因此,应加强对观众的体育文化知识的教育,努力提高观众的体育文化素质,帮助观众明确自己的社会价值,强化其以健康文明的方式观看体育比赛,在碰到意料之外的结果时会克制自己,或者通过正确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激动情绪,自动抵制不利于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各种越轨行为。但教育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区分不同的教育主体对不同特征的教育客体进行合理化、目的化的教育。就教育的对象来看,球员和裁判员是比赛的主体,两者的表现直接影响比赛的过程与结果,更主导着观众观看比赛的情感,对两者的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观众滋事的发生的可能性。那么,球员和裁判员的主管单位理所当然的成为教育实施的主体,而鉴于“观众”这一概念涵括的庞杂性,其教育实施的主体应是更具普遍影响力的媒体和群众组织。

引领的目的是提供方向性,就观众越轨行为特征而言,创建良好的赛场文化氛围是引领的核心。观众越轨的原因不能完全归因于比赛水平低、对抗激烈等因素。NBA比赛的激烈程度远胜于CBA,可观众很少有越轨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观众把看比赛当作是一种休闲和娱乐,而不仅仅是一种争夺[21]。因此,主办方也想尽办法为赛场创造一种休闲娱乐的氛围,放松观众的心态,如主动免费提供简单的空心棒等用于给球队加油助威的工具;赛前、赛中和赛后退场时播放舒缓的音乐,缓解观众的紧张情绪等都是有效营造赛场氛围的手段。在观看比赛的过程中主动利用各种手段调动观众参与比赛的热情,如“掌声与嘘声”;解说员的鼓动;通过整齐的起哄声,挥舞荧光棒、冲气棒、小喇叭等干扰客队运动员的正常发挥等,都会有助于提高比赛现场的气氛,有效引导观众通过正常、合理的途径宣泄情绪、排除挫折,有的手段可能违背了体育精神,如用充气棒等干扰客队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罚球等,但相对于通过这样的方式可宣泄观众的情绪,减少滋事的可能性而言是完全可行的。同时,也可借鉴在NBA运用比较多且效果显著的“篮球宝贝”、吉祥物表演、明星秀、特色文艺表演、观众投篮比赛、在主队获胜后赠送汉堡等手段促进比赛现场的气氛,分散观众的注意力,拉近了观众和比赛的距离,这都有助于观众正常有序的观看比赛,减少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使其成为重要的引领工具,随着媒体传播形式的多元化和对体育竞赛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媒体已成为体育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恶劣的舆论环境阻碍体育运动的发展。因此,媒体应加强自身建设,多开展正面的宣传,引导观众文明观赏比赛,拒绝具有赛场暴力色彩的文化影响和舆论宣传,客观公正的评价球队、球员和某一场比赛的表现,引领观众正确认识竞技体育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对广大群众应做好越轨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观众充分认识越轨行为的危害性,不要轻易的滋事或盲目的参与滋事。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和各俱乐部包括教练员、运动员都应该与媒体保持良好关系,主动与媒体进行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就各项体育竞赛、国家队或俱乐部的建设发展情况、有关的重大事件等主动约媒体进行新闻会,取得媒体的支持,听取媒体的意见或建议,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

3.2 管理与约束

这属于规章制度范畴内的制度化硬性管理,主要适用于比赛过程中应对正在发生的观众越轨行为,是过程管理。过程管理是执行规定的过程,以约束运动员认真比赛,观众文明观赛,裁判员公正执法,并以此压缩越轨行为发生的空间。包括软硬件两方面的管理与约束,包括人员的管理与约束、场地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等。将比赛双方观众分割安置在不同的看台,改善赛场环境等,都有助于减少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还可通过特殊规定约束观众的行为,如限制带入赛场的物品,按照规定进入指定场地等。

过程管理非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多变性和突发性。要抓好过程管理首先应制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在预计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形式、手段、地点以及影响的严重程度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组织方、管理方以及其它安全防范部门的力量,在应急观众越轨行为的组织机构、职责、人员安排、处理方式、指挥与协调等各方面作出具体的、有针对性安排[22]。制定应急预案是一项常规工作,任何比赛都应该事先有详尽的预案,尤其是重大的国际赛事、焦点赛事、关键战事等,都更应有特别完备的应急预案。而且制定预案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应不断吸收、融合以往的经验,丰富预案的内容,进一步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同项目的比赛应该区别对待,各有应对的措施。

在比赛的过程中,管理者应准确把握赛场内观众的行为举动,有条件的应该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控,及时的把握越轨行为发生的苗头,提高控制力度,尤其是对客场观众应该保持特别关注,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同时,适当的布置合理的警力以提高威慑力和控制局面的能力,在执行管理任务时要文明管理,尽量避免与赛场观众的正面冲突,而对于已经发生或明显即将发生的越轨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必要是应该坚决采取“零宽容”的措施,迅速控制相关人员,减少越轨行为的无节制扩散[23]。

应高度重视硬件设施的管理与建设工作。硬件是体育竞赛的基础条件,尤其是职业体育对硬件的要求更加高,中国职业体育要更上一个台阶,就必须在硬件建设上下大功夫。硬件包含两方面,一个是体育竞赛场地的设备设施条件。体育职业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俱乐部拥有自己的主场,现在已经实行职业化的各俱乐部都拥有自己的主场,但是硬件条件尚需与国际标准接轨。现在国内俱乐部还把主要目光放在国内市场上,满足于眼前利益,比赛场馆的设备设施建设缺乏应有的投入,座位拥挤,卫生、灯光、通风设施差,在室内比赛场地对吸烟管理不严格,更加导致了空气质量差。在赛场环境很差的情况下观看比赛,无论如何都不是享受比赛,也是观众滋事的导火线之一[24]。其次是应对观众越轨行为的设备设施条件。要加强应对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硬件设施的建设,这关系到应急工作的时效性和处理的成效,需要配备大量的高科技器材和其他设施,建立快速反应预警系统,提高报警速度以及事发后及时赶到现场的速度,利用良好的装备和强大的人力尽快控制局面,避免事态的扩大化[25]。

约束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手段。我国有关学者在2005年就指出目前我国对球场观众暴力事件的干预力度还不够,无法真正适应实际工作的客观需要[26]。赛前的安全检查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对观众的约束性手段。加强赛前的安全检查,尤其是入场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的减少观众越轨行为的发生。比如检查球票的真伪和拒绝无票观众进场;禁止观众携带硬包装的饮料、酒水、烟花爆竹等甚至是刀具等危险物品,对矿泉水等被观众直接用于闹事的物品尽量控制数量等,对不听劝阻的观众要坚决加强教育,不得进入比赛现场,如果听从劝告后可以进入体育场,但要重点加强关注,这是源头,都有助于减少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现在,国内的各类体育比赛都进行了赛前的安全检查,但是,有的检查仍然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的得力措施,观众得以轻松的携带各种杂物进入体育场,为观众情绪激动时滋事提供了工具。特别是现在的CBA联赛,篮球比赛场地比较小,观众和球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距离并不远,观众很容易就能够用矿泉水瓶等杂物干扰比赛,投掷石块、矿泉水瓶等杂物成为观众滋事的主要方式,其实赛前检查力度不够是一个主要原因。

加强赛前检查,是通过一定的措施对观众进行约束,明确的告诉观众什么样的事情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样的事情是违反规定的,使观众在赛前接受这样的信息,观看体育比赛必须在有一定的约束力的情况下进行的,违反了规定是要受到谴责或者惩罚的。

3.3 处罚与惩治

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内的法制化刚性管理,主要适用于观众越轨行为发生后的处理,起到警示与威慑的作用,一般是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内进行,而如果是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可上升到刑事处罚。处罚与惩治不仅适用于观众个体,使观众从主观上认识越轨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而且适用于相关的俱乐部,规定观众滋事处罚当事俱乐部,无形中给俱乐部施加了管理观众的职责,从客观上减少观众闹事的可能性。

我国处罚与惩治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体系尚不完善,尤其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来应对。一旦发生了越轨行为主要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理,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对观众没有威慑力,使得越轨行为在潜意识中有了产生的动机,大部分观众也没有意识到越轨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在赛场上和赛后因各种原因而没有使自身得到满意的情感体验由于缺乏约束力而爆发。

我国体育竞赛的职业化程度日趋成熟,从我国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形式、手段、产生的后果、发展趋势等方面以及已经有的研究结果看,在我国进行相关的立法是完全必要的,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是防范观众越轨行为立法的基础,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为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对体育竞赛观众滋事(暴力、骚乱)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27]。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的已经实行的成熟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有效的防范我国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发生[28]。

当前,职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CBA联赛已经有了许多属于自己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如《联赛管理手册》、《联赛管理条例细则》、《CBA联赛裁判员管理规定》、《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同时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一些违规行为,减少了球场暴力、黑哨、非法交易等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联赛的正常进行,促进了联赛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当前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漏洞,如对裁判员的管理还比较宽松,制度不严密,导致裁判员的执法还不能做到客观、公正,“差错”屡有发生,举措力度不大,难以惩治;外援的管理缺乏专门的管理规定;对观众滋事产生的后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者的处罚规定等都还不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样行为,应该要大力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

4 结 语

观众越轨行为带有显著的攻击性,它不仅会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其行为特征是指受思想支配而具体表现出的特有的行动征象。它产生的先决条件是观众不良情绪积的集聚。观众滋事的起因往往指向特定的外在因素,但受到实际情况的制约,其滋事的对象要远大于指向对象的范畴,这种从点到面的扩散式越轨行为具有指向性与宣泄性特征;观众的个体行为由于情感因素会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越轨行为的发生,具有个体性与感染性;越轨行为多发生在比赛的过程中,并有可能延伸到比赛后和比赛场外,具有即时性与延时性特征。 应正确认识体育竞赛中观众滋事的行为特征,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在比赛前,通过教育与引领的人性化柔性管理提高观众的思想、意识和道德的认知水平,激发观众正确的观赛动机和运动员、裁判员正确的参赛动机,同时为比赛积累积极的背景因素和设置良好的场景,提升正面因素的作用,抑制不良情绪的产生,以减少或降低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比赛的过程中,通过管理与约束的制度化硬性手段要求运动员认真比赛,观众文明观赛,裁判员公正执法,以压缩越轨行为发生的空间。在软硬件两方面进行管理与约束,将比赛双方观众分割安置在不同的看台,改善赛场环境,限制观众带入赛场的物品,按照规定进入指定场地等制度化管理手段都有助于减少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在赛后或越轨行为发生后,可通过处罚与惩治的法制化刚性管理来起到警示与威慑的作用,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对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的重大损失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进行立法,设立针对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建立完整的预防和惩治性体系,提升权威性和威慑力。只有建立比赛前、中、后的全面管理体系,推行人性化管理与法制化管理的有机结合,才有可能预防和降低体育竞赛中观众越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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