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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庞大社会群体。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制不完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不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的侵害,影响了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从法律层面从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原因及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 法律保护 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从事非农工作,形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新兴的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工。本文所要探讨的“农民工”是指所有从农村进入城市谋生而仍然保留农业户口的人。他们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是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制度还不完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侵害,影响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突出表现
当前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的,涉及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其中较为突出的、农民工较为关注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被侵害
农民工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和居民服务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劳动报酬权常受到不法侵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农民工工作单位集中在民营企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工作的临时性较大,工作的技术要求较低,农民工的来源地又大多是内地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为用人单位压低农民工工资提供便利条件。如在泉州地区,一个普通电平车工平均的月工资只有700元到800元。又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力人口相对过剩,激烈的岗位竞争,更加剧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下,增长缓慢的现象。
不仅如此,随意拖欠、克扣和拒发农民工工资现象还严重存在。在劳资关系中,企业主或老板显然处于优势地位,而农民工则处于劣势地位。企业主或老板利用各种理由随意拖欠、克扣或拒发工人的工资现象严重。如晋江市某鞋塑有限公司每个月仅允许每名工人借出300元,2004年初已拖欠员工工资60多万元。广东省有64.4%的农民工曾遇到被拖欠工资、克扣或拒发工资的情况。建筑行业常有的“三角债务链”,也常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劳务工资。泉州市建设部门作过这样的统计,全市300多家施工单位,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拖欠工资问题。
更严重的是企业主或老板逃避工人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老板利用制度的不完善,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以逃匿来拒发工人的工资。如有些老板在东城欠薪后干脆关掉企业又到西城去开厂,以逃避巨额的劳务成本。在建筑行业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农民工又大多没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因此,承包商常以逃匿来逃避农民工工资,泉港福海粮油加工厂建设工程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
2、劳动时间长,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
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和《劳动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民工超时劳动现象长期以来就普遍存在,其休息权很难得到落实。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超时现象严重。农民工工作的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而其中很多是小规模的企业,甚至家庭作坊式的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技术落后,生产率低下,企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法律意识的企业主也常被经济利益驱动,普遍存在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制度,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来追求经济效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计件的形式结算工资,企业不付超时加班费。二是没有双休日和法定的节日、探亲假、年休假等法律规定的休息日。如大多数的泉州民营企业规定,公司员工每月休假两天,并非每周都能享受星期天。三是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农民工由于自身的综合素质差,所以广大的农民工进城后从事的是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条件差,安全卫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其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安全隐患大,但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力,有的企业甚至没有防护措施,轧、压、破、炸、毒等威胁着农民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如《东南早报》2004年2月13目的12版就有一篇《关于蚊子的话题》的报道:一个外地的打工者述说住的环境差,“很多人住在一起,如果在7月份,工人身上都有一些小红点,被蚊子咬的密密麻麻的,就像出疹子一样。”有调查表明,60.5%的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的环境中工作。
3、劳动合同不规范,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权遭到侵害
一些企业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有些集体合同草案未提交职代会通过,职工不知合同的内容,形同虚设;私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相当多数与农民工只是通过“口头协议”形成劳动关系。在江苏的部分行业中,85%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少数签订的也多有严重的“一边倒”(即只顾及雇主利益)倾向,表现在有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在合同中规定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收取押金或保证金,或规定如果违反厂规或辞职就不给工资,或扣罚工资和押金、保证金等。
二、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法律保护角度,笔者认为主要有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劳动关系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劳动法规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一些领域出现无法可依、处罚不严,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以企业拖欠工资为例,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有了不执行国家规定甚至欠薪后逃匿的机会。又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问、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在实践中有很多的民营企业主、承包商不与农民工订立合同。农民工的上述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劳动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因为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后才大规模出现的新现象,并且农民工的权益被侵犯呈现出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趋势,涉及到劳动、失业、养老、医疗、生活、居住、子女教育等多方面,这些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
2、执法不严格,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得不到充分申诉
我国《劳动法》就是调整企业用工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威的法律。虽然它还需不断完善,但劳动执法部门未能严格执行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也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是一个法律失灵问题。”
一方面是劳动监察人员短缺,不能有效地对《劳动法》在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泉州市的劳动监察人员只有61名,而全市有4万多家企业,200多万劳工,尽管在全市各区县(市)都聘请了兼职的劳动检查协理员,帮助监控、处理欠薪行为,但仍是杯水车薪。执法力量的不足,使得国家的法律无法得到严格的执行。另一方面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从立案、办案、结案、行政执法不统一,案由不规范,处理程序不规范,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在实体方面,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庭审笔录不规范、不完整、过于简单;适用的法律不完整。有的领导随意更改处罚决定,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能有效的遏制企业主和雇主的违法行为,从而阻碍了对农民工权益的有效保护。
3、企业主(雇主)和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我国现阶段有很多的民营企业主(雇主)对劳动法规不知、不学、不懂;有的企业主虽然懂得劳动法,但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劳动法的规定,做出不符合法定要求、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使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如个别企业主对工人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等。
农民工自身也存在维权法律意识差的问题。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素质低,知识结构单一,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在工作前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务纠纷时没有必要的凭证,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时也力不从心。据调查,70.5%的农民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所措,不敢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发挥维权作用的企业工会组织运转不正常
首先,没有组织好工会。中国农民由于长期的小生产、自然经济的生产方式,养成了分散性、狭隘性和散漫性,呈现出“一盘散沙”的状态,整体性不强,不善于团结。一旦发生侵权伤害事件,作为个体的农民工很难与用人单位或他人相抗衡,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正是没有组织好工会所导致的。
其次,没有发挥好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如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开展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等方面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不少工会组织实际被视为“形象工程”;不少党政领导只重视经济建设,不重视职工权益维护,不重视、不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工作,把工会依法开展的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看成是对经济建设的干扰;出现工会为企业“御用”的现象等。所以,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工会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维权的作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
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对策
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入手,致力于建立全方位的保护体系。笔者就法律方面建设,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1、加强立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尽快制订和完善《企业工资支付法》和《企业欠薪预警及处置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预警制度等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当地的劳动部门可依法事先向雇工单位收取必要的资金,用于解决企业拖欠、拒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一旦发生上述现象,劳动执法部门可依法使用该项资金来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同时,对那些可能发生欠薪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发出预警信号,劝告农民工不要到这些企业就业,并可出台相应的处置办法。从而对那些随意拖欠、拒发、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从立法上加以制止,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制度和休息休假度。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中规定:违反工作时间规定者必须付给受影响的雇员加班费,并可额外给付相同金额的违约损害赔偿费。也可以借鉴荷兰的做法,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制法规。如把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扩展到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依法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可提起工伤认定审请;工伤保险采取“以支定收”的原则,建立储备金制度用于地区间的统筹,储备金不足的由政府垫付。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首先,制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合同期限、变更解除合同程序、企业经济性裁员等条款,加大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处罚力度。同时针对当前出现的灵活就业形式,补充增加调整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次,制定《集体合同法》,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农民工整体利益的作用。
2、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震慑作用
要加大处罚和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督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对恶性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坚决取缔那些无照的小企业、家庭式作坊。对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坚决给予暴光。在建筑领域对那些不落实资金的企业不准其开工,严格执行项目基本金制度。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另外,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做到“六个统一”,即:统一立案条件、统一办案程序、统一规范案由、统一法律适用、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卷宗标准。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以,执法部门要通过平时巡查,举报专查等形式,加强执法,矫正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法制化。
加强各级工会、工商、劳动、法院等部门的联合维权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涉及的面非常广,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要加大这几个部门的联合维权行动。各级政法机关一定要增强合作意识,主动同劳动、工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联系,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可以参考现在社会上的“电力抢修100”、“通讯抢修110”等的形式,设立一个“维权联动110”,由劳动部门主管,多部门联合行动,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身份证的管理。按照职能分工由公安部门纠正并处理企业非法扣留员工身份证的行为,保障外来农民工的人身权益。
总之,要确保国家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确实有效的实施。
3、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维权的法律意识
维护好农民工的权益,需要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关部门要通过平时的劳动执法监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机会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同时加大法制的宣传和普及的力度,让广大的农民工自觉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农民工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注重学习,通过各种途径不断丰富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力争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型农民工。学会全方位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从一开始就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依法签订合同;注重各种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实行确实有效的监督等。用足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把对自身权益的不法侵害扼杀在摇篮中,即使发生不法侵害,自己也可以在维权的过程中采取主动。组织好工会,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4、组建农民工工会,保护农民工权益
凡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都可以加入到工会中来。农民工工会组织应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中心,为农民工提供确实有效的帮助,发挥应有的作用。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代表农民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用;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农民工在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职工培训、职业介绍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主动给予帮助。只有确实发挥好工会的作用,才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的庞大群体,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们应从各个方面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为把我国建设成2l世纪的强国继续贡献他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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