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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展政策安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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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全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投入。对各镇传统产业新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新兴产业(海洋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智能装备、节能环保、软件及服务外包、航天航空)新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园三区的新增项目由各自拟定政策并予以奖励)。加大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力度,对设备投入300万元—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由区级财政按投资额8%给予补助;对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另行补助2%,单个项目区级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新上工业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返还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加大金融保障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微小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得超过30%。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按对本区内中小企业年平均担保余额增量的1‰给予风险金补偿;对年平均担保余额超过其资本金5倍以上的担保公司,按其年超出部分担保额的1.5‰给予奖励;对年平均担保余额超过其资本金7倍以上的担保公司,再按其年超出部分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

3.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盘活存量、提高强度、依法收回、实施万顷良田工程、土地租赁等途径破解“用地难”问题。对租赁闲置厂房1000平方以上进行生产经营,且年度应税销售超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实际租赁厂房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8元。对依法盘活存量资产进行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实物投入超3000万元的,经审核,奖受让方10万元;超1亿元以上的,在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同时,再奖20万元。鼓励标准厂房建设,对新开工投资建设非自用标准厂房,竣工并通过验收的,3层以下(含三层)按每平方米2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3层以上按每平方米50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二次出让的存量用地,除契税外,不再重复提取相关政府性基金。

4.强化企业规模培育。当年度新进应税销售规模企业的,奖2万元。年度应税销售新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当年应税销售实现翻番,且税收达全区平均增幅的规模以上企业,奖5万元。其中,百强企业实现翻番,且税收达全区平均增幅的,奖10万元;前30强企业实现翻番,且税收达全区平均增幅的,奖2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合作,对成功吸引风投、创投基金2000万元以上入股并已成功投资于本区境内的企业,经审核,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加强与“中字头、国字号”企业合资,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成功一例,经核定,奖励10万元。每年根据应税销售的总量、增量和增幅,评比应税销售突出贡献企业,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20名,由区委、区政府授牌表彰。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凡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通过省认定的,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不超5万元。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再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20万元、8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6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企业,按上级政府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市首台(套)装备设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新确认的省级、市级重要产业链基地型(骨干)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6.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内知名展会,对参加通过经信、商务等部门认定的重大市场展销会、展览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企业,家纺、服装行业按展位费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他行业按展位费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或商标的企业,在国内地级以上城市新成功设立直营连锁店,单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上,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每开设一家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促进发展绿色经济。对技术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年节能不低于100吨标煤,通过竣工验收的,按技术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获得市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奖励的项目,我区按获市奖励额的10%配套补助。对组织实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规划并经市审核验收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并且完成该计划任务的企业,按其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

8.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确认为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领域列入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的,经竣工验收后,按照企业购置技术服务、设备、软件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为本地企业、行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提供电子商务、创意设计、市场开拓、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承建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数字企业”创建活动中,被评定为市五星级数字企业奖励2万元,四星级数字企业奖励1万元,三星级数字企业奖励2千元。

9.实行社会保险缓缴政策。根据《省政府关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53号),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企业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核定,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交期限不超半年。

本意见自2012年起实施,由区经信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方面,与原有政策规定有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同时,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类补助扶持政策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