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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文学作品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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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不劳而获盗取他人精神劳动果实的行为都是缺乏正义的,从法律的层面上都应给予否定的评价。

2015年12月20日,旷日持久的“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终于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法槌的敲下而尘埃落定。法院判定驳回各上诉人的请求,维持原判。而恰好在此一年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琼瑶胜诉,认定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责令被告于正公开道歉,停止传播所涉侵权作品《宫锁连城》,连带其他5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0万元人民币。

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文明智慧发展的结果。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文学艺术成果都是作为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和消费。只是到了近代,由于生产力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才产生了对文学艺术成果私有化的诉求。随着版权制度的出现,文学艺术作品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进入到商品经济的市场,称斤论两。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公共性与私有性的界限在哪里?人类文明历史几千年,创造了众多辉煌的文学艺术成果,成为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然而,“弱水三千,须取一瓢饮”,今天的任何创作活动,都无可避免地会利用已有的文化资源,在与历史的互动中展示自己的品格。著作权所能保护,或者所要保护的,也只能是作者独创的那个部分。

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本身。著作权法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原则,原因很简单,思想作为一种精神活动及其成果,边界是难以框定的。况且,人权的观念也要求思想自由不应受到羁绊,更不能被专有和独占。因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只能是表达某种思想的特定形式和方法。由于表达形式和方法是具象的且可以被把握,因此,独创性便有了它的躯壳和依归。运用著作权来保护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是制度设计者不得不采用的谦抑原则。从这种意义上说,“思想与表达”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技文明的发展,人们的表达形式会越来越丰富,手段越来越多样,样态也越来越繁复。

“琼瑶诉于正案”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给我们提出了有益的启示:

首先,作品的“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在悄悄变化。剧本和小说同属于文学作品,而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是不易划定的。在本案中,法院在诠释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立场,于传统定义而言,已经有所突破。在其看来,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其次,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其标准是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盗用他人权利作品的实质。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用他人作品的意图。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已经侵入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边界。三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方式是剽窃,而不是独立创作。

虽然世道在变,然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没有变。著作权将文学艺术作品纳入私权保护的范围,是对那些用辛勤汗水换来的智力成果的尊重。任何不劳而获盗取他人精神劳动果实的行为都是缺乏正义的,从法律的层面上都应给予否定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