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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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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小学、*英才学校、县属各民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与指导,认真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市教社管字〔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开展民办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年7月31日前,凡经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包括民办中小学、民办职校、民办幼儿园(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包括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民办教育政策规定情况。

(二)学校基本建设情况。包括校园环境、基础设施、设备、校舍建设等方面。

(三)教育教学开展情况。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四)学校管理情况。包括行政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广告、后勤管理等情况。

(五)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

(六)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本年度财务状况及审计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其他证件是否齐全情况。

三、年检工作安排

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20*年12月上旬起至2009年元月上旬结束。

第一阶段:办学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年12月上旬)。

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年检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1.历史沿革、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概况;2.办学思想和思路;3.办学基本经验和特色;4.自查自检情况;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并填报《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附件1)。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办学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年度自查报告;

2.《20*年**市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3.年检评估细则(自评分)(附件2);

4.本年度刊发、散发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宣传材料样本;

5.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7、收费许可证及本年度收费审批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8、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9.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0.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11.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交的材料。

凡提交的材料均用A4纸,必须按上述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注明学校名称,一式二份于20*年12月3日前交县教文局教育股。各乡(镇)民办幼儿园由各乡(镇)中心小学督查其年检并上交相关材料。对未开展自查、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作自动放弃年检,县教文局将收回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阶段:县教文局检查阶段(20*年12月中、下旬)。

县教文局将组织力量审核各民办学校(幼儿园)上报的年检材料,并结合日常管理所掌握的情况,对办学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考察校园环境,看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汇报,开座谈会,查资料、财务报表等方法进行。对招生、办学中存在明显问题,以及办学条件简陋、教育质量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重点检查,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

县教文局将把各民办教育机构年检材料(含年检登记表)、认定的结论和工作总结、**市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于12月30日前上报到市教育局和县政府。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做好迎接市教育局抽查准备。市教育局将根据县检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评出优秀、合格和限期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并通过一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年检中查出问题被限期整改的,一年内不得招收新生,不得做招生简章、办学广告的宣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办学资格。

各乡(镇)中心小学、*英才学校、县属各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