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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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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航 张华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本文所指银行与保险混业经营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公司或银行内部设立单独部门经营银行或保险业务。二是保险公司或者商业银行通过设立了公司或控股公司形式经营银行或保险业务。从实质上讲,这是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安排,即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是一种金融组织结构创新。上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业伴随工业化经济的发展而迅速推进,在制度、业务、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重大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前导性力量。但由于在金融自由化发展同时,缺乏规范运作和严格有校的监管,致使金融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成为30年代经济危机的导火线。自此,英、美等国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直到进人70年代,在经济自主主义思潮影响下,加上电子化为核心的新技术广泛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不断涌现;80年代初,日、澳、加和欧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宣布称之为“金融自由化”的金融改革,最终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出台为标志,将金融机构的创新推向了高潮。1999年11月美国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取消了1933年出台的以限制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美国银行、保险、证券等真正合法在“同一屋顶”下运作。日本也拟定在2001年允许银行、保险、证券的相互渗透。随着我国加人WID进程的推进,面临金融业如何与国际接轨的压力,有不少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的分业经营限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也不符合国际金融改革潮流,而应该实行银行全能化,组建跨业金融大集团,即实行三者或者其中两者混业经营。本文试运用金融创新理论,结合国外银行、保险由分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国目前银行保险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一)由获利性和扩源性创新审视混业经营

提倡实行银行保险混业经营学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银行经营效率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狭窄,急需拓展保值、增殖空间。因此主张银行与保险业相互融合。实际上,就我国目前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获利和扩源的关键和重点是金融业务创新。这是因为:1.现代金融业务创新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将各种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运用于金融服务,以提高服务效率。金融电子化、网络化使得“为客户全方位的服务”落到实处,巩固并发展了客户群,取得充足的资金来源,从而能获取更大的利润。但我国现阶段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程度很低,仅能满足柜台业务和自动服务的初步需要,尚无法实现金融机构间互联与延伸和各系统间的信息共享;且内部管理决策信息系统也处于酝酿阶段,致使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成本居高不下。2.我国商业银行的自身业务还存在极大拓展领域。首先是我国银行仍以传统存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不到业务总量的10%,而西方国家一般均在40%以上。我国商业银行的结算(结算、信用卡等)、管理(保管、)、个人消费信贷占销费总额的1%,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通常都高于20%。咨询(财务顾问)和表外业务.(担保、承诺、衍生工具交易等)基本不存在。另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单一化,不能满足各需求主体的多元化需求,也是造成业务来源不足的原因之一。比如在国有企业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时,对GDP贡献远远超过国有经济的非国有经济却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3.我国保险公司的险种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没有各自的“目标市场”和“主打产品”,不能形成鲜明的“比较优势”。各家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从产险公司的险种开发状况来看,由于许多公司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财产险、货运险和车辆险上,而责任险、信用险和保证险等发展潜力较大市场需求迫切的新领域空白点较多(有的即使已开办,但仅占财产保险业力总量10%以下),这使得产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十分有限,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投保人多方面、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目前,我国人寿险公司推出的传统的寿险产品,即保单一经售出,保费、保额、现金价值等基本都是固定不变的或者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变动,这些产品灵活性差,,对通货膨胀的抵御能力差;责任范围、保险金给付、保费缴纳等方面极为相似,消’费者的选择余地小。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以创新产品的多样性、文化品位、高科技含量和服务周全性来争取市场是不可忽视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二者通过金融业务创新同样能获利和扩源。

(二)由避险性动因审视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这两种经营模式的目的更多的都是经营风险的分散或避免。所不同的在于分业经营偏重于通过单一业务的开展,经过专业化的风险管理减少风险,而混业经营则通过不同市场的进人分散风险。在当今西方金融创新浪潮中,伴随着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现代化、融资证券化、金融国际化过程,金融关系日益复杂,金融业特有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出于避险性动因的混业经营对于特定的金融机构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转移风险或分散风险的作用,但从整个金融系统而言,只是解决个别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不能从整体上减少风险,即风险载体的改变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或减轻;而且作为创新主体的金融机构在大幅度提高其业务经营能力和产业发展能力的同时,也加大了其自身的经营风险,降低了稳定性,从而金融风险的破坏力和危害性也越来越大。以银行业为例,70年代以前的严厉管制,使金融风险被严格控制,银行得以稳定发展;7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趋势下,其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的经营风险同时上升,其稳定性在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中被严重削弱。自8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倒闭事件频频发生。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市场主体应是产权明晰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与金融结构、金融组织等方面的改革相比,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明显滞后。在这种产权主体缺位、责权利不对称的制度下,金融机构不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力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殖;同时缺乏相应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受行政干预严重,从而产生大量金融风险(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尤其是道德风险),进而使得金融业特有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竞争风险)得以倍加扩张,危及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不强,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仅为6%左右,若考虑资产质量问题,还要大打折扣;而《巴塞尔协议》规定应高于8%。《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率应小于40%。才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397.5%,其余均在400%以上。在现有体制下,一旦立刻实行混业经营,必将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无序扩张,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剧金融风险。正如1993年我国金融市场的局面,其混业经营不仅表现为“混”,更表现为“乱”。在这种情势下的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寻求双重体制并存背景下的灰色利润,甚至是黑色利润。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使银行、保险公司关系盘根错节、日益复杂,并形成密不可分的伙伴关系,加强了二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任何一个地方出问题都会危及一大片,犹如“多米诺骨牌”效应,波及整个金融系统,使得我国金融业陷于严重的金融风险之中。

(三)由避管性动因审视棍业经营

金融创新既大大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又产生了各种新的金融风险,西方各国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为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均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从监管与创新形成的博弈中可以看出,分业监管的不断完善和趋于成熟是实行银行混业经营的前提。我国金融业监管体系进步较晚,在目前分业经营模式下,对日渐扩大金融风险仍然缺乏有效的防范化解机制,潜在的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分散。可以说,金融监管在与金融创新的博弈中尚处于落后地位,缺乏面对混业经营这种更高层次与阶段的金融创新的基础:1.由于计划经济运行的惯性,金融体制改革有不彻底和不完善的方面,特别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严重扭曲,使我国金融运行与监管之间一直陷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金融秩序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另外,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政策传导机制不通畅,各种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受到限制。人民银行针对近年来的通货紧缩采取了积极的货币政策,以此启动经济但收效甚微即是证明。2.尽管自《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出台以来颁布了部分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法规,但这些规定有一定局限性: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规定了各指标的计算方法,但各保险公司因业务的差异而会计账务处理并不统一,故而缺乏相同的统计口径,难以作横向的比较。二是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规定不多,在加人wIO以后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难以与外资金融机构抗衡。三是法规体系远不健全,监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非有法可依。3.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合理,出现多重监管或缺位监管。组织体系的落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的力度。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从而缺乏全国性的行业宏观政策协调与管理,突出表现在政策的上传下达及信息交流沟通不顺畅,行业竞争缺乏规范。目前,由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延伸尚在推展之中,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还未真正放手。与此同时,保险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没有得到真正确立和发挥,对国内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协调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到位。4.监管技术和手段尚处于落后水平。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没有一套完整而可行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风险预警系统尚未建立,事先性预防和事后性保护措施均不得力。特别是成立不久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的是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并以前者为主,事后的补救性监管行为较多。综上所述,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与西方金融业的发展相比,我国还仅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国金融创新正处于“非金融机构的大量发展—金融工具、业务的不断创新”阶段,而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处于“金融工具、业务的创新—金融管理创新—新的金融机构的出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创新的背景、性质•条件和要求均与西方的金渺创新不同,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创新的方向和内容就会与西方有所差异。所以,不必强调我国金融创新与西方金融创新在时间上的一致性。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业仍应坚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以产权制度创新为先导,以业务创新为核心,在专业化经营条件下,不断完善和壮大,才能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