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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的哲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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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哈耶克在西方自由主义领域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他对自由阐述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但哈耶克并没有对自由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书中对自由概念的理解,笔者总结到:哈耶克对自由的涵义分五个方面:自由仅指涉及个人与他人的关系,自由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自由与其对立面密不可分,自由本身是一个矛盾体,以及自由与责任不可分五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哲学阐释

古往今来,自由一直被人们所向往,但是我们好像被自由耀眼的光环所震慑,看不清楚到底自由是什么,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状态,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我们阐述了他所认为的自由,本文就哈耶克自由做哲学阐释。

哈耶克采用自由的含义,是在其涵义的原始意义之上进行阐述的。自由的原始意义: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以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这一状态与一个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者不作为)的状态成对照。经常用以描述这种自由状态的古老说法,因而亦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基于这样一种基本概念,哈耶克对自由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认识。

一、自由仅指涉个人与他人间的关系

哈耶克首先用自由的原始含义来界定自由,自由仅指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仅指来自人力的强迫,所以他的“自由”的概念所涉及的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比如物理环境和经济条件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的“选择范围”,但是因为其不具有迫使某人改变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的主观“意图”这种来自于他人的主观压力,所以不能构成强迫即不自由。这反映了自由所存在的范围是在人与人之间才可以发生的,对自由的侵犯也仅来自于人的强制。这与某一特定时间所选择的的各种物理可能性的范围大小和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实际上是与自由是没有直接的相关性,不能称为自由,因此自由仅指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这是是一种社会关系。

与此同时,内在自由不是哈耶克所说的自由。内在自由所指涉的乃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身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永恒的信念所导引,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因此“内在自由”指涉及到的是人的心理和精神层面,其对立面是即时情绪或道德缺失及知识不足的影响,而不是社会关系中他人所施加的强制。所以根据以上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当一个人不能理性的做事的时候,他是情绪的奴隶,当一个人被物理条件或者经济条件所限制时,不是哈耶克所讲的自由的范围,与哈耶克以强制为尺度的自由是不一样的。

二、自由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自由是一种需要自己有明确的意识,并为了自己的目标积极争取的一种状态。哈耶克认为,一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按照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处于自己的构设,是评价一个人是不是自由重要因素。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的大小,而是取决于他能否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为途径,或者取决于他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自己的意志而非其他人的意志行事。 而我们所说的绝对的奴役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是一个人没有办法确定他所要做的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己的目标,没有一个积极的状态向目标靠近的状态,也可以说一个人需要别人给他下命令才能够明确自己目标,这种状态其实是一种奴役。“自由”需要一个人知道自己要什么,自己想做什么,而不是听从别人的安排。并且自由是一种追求的状态,这种状态是有明确的意识,然后发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去实现目标的状态。所以我是我自己的主人,并能够遵循我自己的选择,这才是真正意义的自由。

三、自由与其对立面“强制”密不可分

自由的原始意义指的是强制的不存在。强制则是指一个人环境或者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至于避免了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照自己最初的计划行事,而是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但是除了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的较小的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够运用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意志去做一些事情。强制完全是一种恶,他据此把人视作一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之人,实际上把人彻底彻底的沦为了实现他人的目标和工具。但是自由的定义却取决于强制。强制不可避免防止强制的办法只有依赖威胁,自由社会处理此问题的方法是将行使强制的垄断权赋予国家。个人要想要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受到强制,需要政府执行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去约束每个人的行为,进而实现对个人私欲的保护,以免受他人的干预,要制定出不受个人意志支配,并且依据于一般的抽象的规则,所以强制就以一种众所周知的规则为依据产生了,他就成了一种有助于个人追求自己目标的工具,而非一种被用以实现他人目的的手段,自由最终的守护在法律之下,从而实现了大多数人的相对自由。

四、自由本身是矛盾统一,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生命和爱情使我们所向往的,那么高于这些之上的自由是不是如我们所幻想一般美好呢?必须承认自由在我们的印象中是一种美好的形象,它确实是人人所追求的一种状态,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事,一个人不屈从于他人的意志的一种状态。但是自由并不意味都是好的事情,甚或者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的不存在。所谓自由也可以指饥饿的自由,有犯错误的自由,或者有冒生命危险的自由,所以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不只是我们想象的美好的一面。

现实生活中,人们会把自由用来指称“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满足我们希望的能力或对我们所面临的各种替代方案作出的选择能力,如果认为“自由”就是“做我们想做的事情的实际能力”,“自由”就是能够“像鸟儿一样地飞翔”,换一种说法,如果我想做一件事却不具备相应的实质能力,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这实际是混淆了自由与能力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要区分二者,不能扩大或者模糊自由的概念。所以对于自由而言不能去美化或者夸大其好的一面,要认识到其不好的一面,以增强自己对其概念的理解。

五、自由与责任不可分

自由不仅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担,并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为的后果。用责任来限制自由,是因为希望所有的人,都能够充分的发挥他们的能力。课以责任,也就预设了人具有理性,目的是在于使他们的行动比他们在不具有责任的情况下更具有理性。还预设了人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学习能力或预知能力,亦即他们会受其对自己行为的种种后果的认识的引导。

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形式的社会更要求做到:人的行动应该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还有就是一般性舆论应该赞扬并且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时,他们也就必须被认可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自由和责任的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自由的主张适用于那些被认定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自由的主张,对于那些从经验中尚未习得足够的知识或无能力习得知识的人,不具有适应力。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的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和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全的情况下,理性的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有责任能力的人,

综上所述,自由并不是我们在头脑中形成的理想、美化的概念,哈耶克所讲的自由是有着自己特定的内涵,它是一种社会关系,与强制密不可分,而且还有其不好的一面,与责任密切相关,哈耶克的“自由”不是一个十分容易的词,需要我们细心琢磨、慢慢体会。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2]周丽丽.《简述哈耶克的自由观》[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9(1).

[3]邵春霞.法治下的自由_哈耶克自由观评述.[J]学术月刊.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