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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船防污染海事监管之关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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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趋严重的水上溢油污染事故加剧了与当前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的矛盾,蕴藏着影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巨大隐患,使得海事部门的防污染监管面临严峻考验。

油船作为海事管理部门的重点监管客体,其对于水域环境和海洋清洁的重要意义引起了各级海事部门的高度重视。据统计,由于油船在航行中搁浅、碰撞、触礁、起火爆炸以及船体本身结构破损等造成的溢油事故,在世界各地,每年大约溢出原油20万吨~40万吨。日趋严重的水上溢油污染事故加剧了与当前严峻的海洋环境保护状况的矛盾,蕴藏着影响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的巨大隐患,使得海事部门的防污染监管面临严峻考验。怎样有效推进油船安全及防污染监管,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探索实效型监管手段已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

?荩清醒认识油船防海域污染严重性

青岛是典型的“三高”地区,即:安全风险度高、环境敏感度高、民生关联度高,若发生油船污染事故,将对区域海洋环境及人民生活造成巨大影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据统计,2009年辖区载重吨不满5000吨的沿海运输小型油船进出港船舶8047艘次,货物吞吐量321万吨,随着北方船舶保税油基地的建设投产,进出青岛港的油船数量将成倍增长。另外,青岛辖区岸线长,小型油码头布局分散,海上通航条件复杂,交通密度大,航线交叉、占用航道现象时有发生,为青岛海域带来巨大安全及防污染压力。因此,应提高船舶管理方和船员的防污意识,提升船员职业道德,使其认识到污染的严重后果,尽最大可能控制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污染事故发生。

?荩严把审批关,构建安全检查全覆盖式体系

处理危险货物审批和船舶办理签证手续时,认真核对船舶、船员证书和船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把好第一关口,确保船舶从证书、文书上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办理油轮港内作业审批,应充分考虑天气、海况、货种等综合因素,经现场核查符合作业要求条件后再予审批。

立足严把审批关口,构建安全检查全覆盖式体系,避免和杜绝意外事故发生。对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标明根据航行时间和区域可以减配的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本航次要求。2011年1月1日后,国内航行油轮办理签证手续时,对船舶结构进行重点核查。

?荩现场作业监管,强化法律保障

夯实海事监管执法基础,实行动静执法无缝式对接,凸显海事执法的服务功能。对于已发生或经检查发现的非法排污、污染事故、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从快处理,为青岛辖区海域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加强船、岸作业界面检查,核实船舶、码头安全防污染措施是否到位,船、岸双方是否进行了必要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确立了联系沟通渠道,船岸双方是否明确应急情况下双方采取的行动程序,检查船岸双方是否签订船/岸检查表并按照检查表的要求落实好每一项工作。

船舶作业开始之前,船岸双方对确定的通信方法应充分进行试验,并设立第二种备用的通信方法。船舶开始作业之前,船岸双方应备妥消防、防污染器材,船舶布置围油栏,船、岸消防系统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双方都应备有国际通岸接头。

油轮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值守人员坚守值班、舷梯口悬挂告示,标明:警告、禁止烟火、未经许可禁止登船等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岸之间因电势差产生回路电流。通常这种措施通过船岸电气绝缘或跨接的方式实现。输油软管的外表应无磨损、压扁、膨胀、皱折等明显缺陷,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并在软管上标明试验日期。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消除身上静电,严禁在作业时穿着及更换尼龙、化纤服装,严禁穿带钉的鞋子。执法人员登轮前要释放静电,穿着的服装和鞋帽应符合要求。作业现场禁止人员佩戴老花镜。

当油船或毗邻泊位油船进行装卸挥发性石油或油温接近或高于其闪点的非挥发性油作业时,船舶生活区的所有外部开口(泵舱除外)均应保持关闭,保持关闭的舱门不得上锁并应有明显开关指示标志。

油轮进行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船舶加油、加水、残油接收、拷铲、雷达检修、热工作业等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油船停靠油码头期间应备妥应急托缆,油船锅炉、主机、舵机和其他操纵所需设备都应保持可使油船迅速离泊状态。

?荩安全与防污染监管

油船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除满足一般货船的要求外,应注意下列特殊要求,并加强检查:

凡150GT以上的油船,应备用《油类记录簿》第一、二部分, 150GT以上的油船应配备主管机关批准的《海洋污染应急计划》,计划应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并进行记录。

所有便携式灯具和电器设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使用前应仔细检查,以保证在使用中绝缘完好,电缆连接牢固,包皮没有损坏。200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置应在起居处所的所有走廊、梯道,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保护及手动报警按钮。

若多油舱透气装置连在一起,透气装置管路则应装有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设施以隔绝每一油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则应配备锁闭装置,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防火网),检查时应注重透气管的锈蚀情况和防火网的状况。若透气采用动力式排出,且透气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时,透气孔在货油舱甲板之上的最低高度为2m;若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透气孔在货油舱甲板之上的最低高度为6m;当透气孔布置在步桥两侧4m 以内时,则透气孔应在前后步桥以上高度不少于6m。

为保护油舱,油船应配备一套符合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对载重量小于4000t 的油船,可仅设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不少于4支;对小于500 总吨的油船,可采用可携式泡沫枪替代泡沫系统。油轮的消防总管应在船舶尾楼前端有保护的位置上设置隔离阀,且在货油舱甲板上消防总管每相隔不大于40m 的位置都应设置隔离阀,以便在失火或爆炸时能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总容量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对于设置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或设置有货舱清洗系统,且该系统可以使用污油水舱的水清洗货舱,可以接受2%。对于既设置有专用压载舱或清洁压载舱,又设置有货舱清洗系统的船舶,可以接受1.5%。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以便能确保排放的油污水符合要求和迅速而准确地测定污油水舱中的油/水分界面。

?荩船员监督检查,规范操作技能

油轮船员除持有普通船员的证书外,还应持有特殊培训证书。对于减少配员的船舶,重点核查船舶配员是否符合本航次的配员要求。 加强船员消防、防污染方面的实际操作检查,确认船员是否了解应急情况下自己的职责和是否具备职责范围内的操作技能。油轮停泊值班除满足一般船舶值班要求外,还应满足危险货物船舶的特殊值班要求。除船长、大副及轮机长、大管轮不能同时下地外,甲板部、轮机部还应分别安排一名高级船员和多名普通船员值班,通常值班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2,确保紧急情况下船舶能迅速撤离泊位。

?荩善于分析总结,探索有效监管途径

重视海事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加强监管执法人员素养提升,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展示海事人综合素质,鼓励基层监管人员结合本区域工作实际,梳理码头分布、通航状况、油轮载货种类等各类数据情况,分析探索具有本土化特点的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规律,改进监管措施、方法和手段,追求高效管理、和谐监督,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作者单位:青岛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