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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高速路被撞,责任应否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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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练老人因雾大迷路误入高速公路,发现时慌不择路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后,老人家属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案情回放]2015年10月下旬的一个雾天早晨,曹老人如往常一样沿着家门前公路人行道步行,前往2里路外的一处广场做老年健身操。因清晨雾大,加上曹某高度近视,又忘戴近视镜,在经过一处交叉口时,曹某将通往高速公路方向误判为通往健身广场,直到上了高速公路,才发现自己迷路,老人急忙跨越中间护栏折返,可就在她跨越护栏迈出两步时,被一辆经过的轿车撞倒,当场身亡。又因此路段没有监控设备,至今未找到肇事车主。事后,曹某家属找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要求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该公司以曹某系属于违法擅自闯入高速公路,违法在先,且系第三方轿车撞伤身亡,公司无任何责任,拒绝担责。无奈之下,曹某家属以高速路入口处无任何禁止行人通过的标识、相关工作人员也未及时监管劝阻、存在明显过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负担主要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虽然设立了警示牌,但在未全封闭的自动发卡车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拦路横杆,而拦路横杆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证明被告的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曹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法律规定和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造成自身损害,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主要法律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上述法律表明,高速公路这种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本案被告虽设立了警示牌,但其自动发卡车道入口只有拦路横杆,且与路边隔离护栏有一米左右宽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碍从此通过,证明被告的安全措施存在瑕疵,受害老人正是从该空隙中步行进入高速公路,且无人监管阻拦,引发老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据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