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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上市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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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促使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平台快速做大做强,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根据省、金华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和扶持我市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1.申报条件:企业相关指标基本符合国家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或创新类产业;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已同上市中介服务机构签订辅导服务协议。

2.申报程序: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市政府企业上市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上市培育期限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按程序申报。

二、加大上市扶持力度

3.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资产并购重组、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按照园区有关政策执行。

4.企业在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前按国家税收、会计政策规定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国资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5.拟上市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车辆权证、专利、商标、项目评估等过户手续的便利,在所有者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参照非交易性过户处理,相关费用按减半收取。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列入当年税前成本。

6.企业上市培育期3年内,按规定享受市优强企业有关政策。

7.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并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改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指导申报国家和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8.企业实现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明确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本地投资发展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需提供有关上市及募集资金进入境内公司的证明,并经市上市办确认。

9.对实现买“壳”上市后将其公司注册地迁至*并在本地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企业上市前按本意见享受的政府扶持资金所有权归属政府。由市上市办与其签订培育上市协议,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3年内上市、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5年内上市的,无偿让渡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上市的,取消并收回所有上市优惠政策;培育期间如发生重大不利上市事项的,取消兑现扶持政策。

三、优化上市工作环境

11.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府办、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地税)局、科技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工商局、国税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为上市培育对象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特事特办,优质高效地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外称*市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主要负责抓好企业上市工作的规划制定、责任落实和目标考核,对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做好各级审批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12.市财政每年在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兑现企业上市奖励及支付宣传培训等费用,对成功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关责任部门可参照招商引资政策酌情给予奖励。上市培育对象所享受的扶持政策和上市公司享受的奖励政策,由市上市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实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四、本意见由市发改局(市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