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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当前挑战及发展趋向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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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然国际经济法概述

1.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渊源。早在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频繁的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各种习惯和制度,有的由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规定为处理涉外商务的成文准则;有的则有各种商人法庭援引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断案根据,日积月累,逐步形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可以说,这些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散见于某些间接记载中的“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民间编纂的国际性商事习惯法法典,诸如13世纪至16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奥列隆法等海商事法典,以及17世纪前后各国的立法机关参照这些民间编纂的商事经济法的一种渊源和一个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私人与私人之间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贸易关系;它直接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人而不是国家。此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在中世纪实属罕见,那时某些欧洲城市之间订立的城市条约,应是国际经济法的始源,为后来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提供了模版基础。

2.变化中的国际经济法。17世纪后,世界资本主义在全球展开殖民扩张,使得被殖民国家被迫成为贸易傀儡。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六十多年来,国际经济法无论在运行质量上还是在调整范围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第一,质量上,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欧洲为了振兴自身的经济,求助于在战争中大发横财的美国。此时,美国利用这种时机,提高美国在全球的经济影响力。在美国积极策动下,1944年7月在美国东北部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45个与会国家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制定美国化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此,国际经济法的重要“骨架”和“肌肉”形成并调整着和维持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二战后,世界经济很快恢复过来以及日本、亚洲四小龙经济奇迹部分原因在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即国际经济法规制作用。第二,在调整范围上,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由双边转向多边调整,由局限于对私人之间转向对多元主体之间调整,对有限的贸易量转向对相对无限的贸易额调整。中世纪,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贸易往来局限于极少数国家商人之间,这种民间的贸易活动和有限的贸易量不需要动用正式的国际制度安排,反而,笔者认为,那时贸易活动更需要地区性软法来治理贸易混乱。二战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以及加上原有的世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贸易额无限制地扩大。同时,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参与者和签订者来看,各国积极参与到构建国际贸易体制中来。这就需要在多边体制约束下,共享全球规则之治。另外,随着促进国际贸易的硬件和软件设施的运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经济联系空前,一国经济运行状况和一国内部不当行政和法律行为都会影响着国际经济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会由于为了贸易经济活动而起纠纷以及一国为了永恒的国家利益不顾他国的正义利益,制定狭隘的民族主义法律。因此,全球应当建立通用于全球货币规则和经济贸易规则,来约束各国不当经济行为,促进国际经济法的长足发展。

二、实然国际经济法概述

1.国际经济法的运行状况。第一,在理论上讲,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集合概念。它涉及到许多领域,例如投资、技术、服务、买卖、税收等。这些属于国际经济法的分支,这些分支在内容上互相渗透和互相交叉,可以互相为用。因此,某一分支运行的失灵都会影响到国际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第二,一方面,在当前的国际实践中,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以自身的国家意识来强加于他国,搭售人权等霸权行为,限制高科技产品流通到他们认为的“流氓国家”,这种经济行为政治化,在一定程度上破环了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另外,一些西方国家政府和学者甚至极力主张将改善与促进人权也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的职能范围,将进一步助长了国际经济法西方化。另一方面,国际经济制度本身所处的国际条件制约。

2.现阶段国际经济法存在的局限性。

2.1美国化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经济法这种规则之治形成的博弈过程中,强国的政治和外交因素经常在世界范围内发挥巨大的影响作用。此外,这种具有优胜劣汰功能的市场,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例如,美国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和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其它国家投资者要进入美国的资本市场,必须按照美国的会计准则办事,由此在相当程度上造就了美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影响力。在制定全球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不得不考虑美国的标准。这必然使得国际经济法朝着有利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方向发展,而对于市场经济还处于雏形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必然会遇到不符合美国化国际规则体系,产生国际贸易的不稳定。

2.2国际经济法权威性不够。当今世界,还没有建立领导全球的组织,缺乏中央权威这样的全球治理机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无政府状态。各国政府会随时找莫须有的理由,逃避国际经济法的约束,甚至拉帮结派的废除对己不利的某国际经济法条款。各国不愿根据国际契约论,让渡自身的经济,来制定国际规则,赋予国际组织更高的运行效率,从而使得国际规则治理下的国际贸易自由被架空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决策职能效率严重低下,阻碍了国际贸易的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