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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湾海峡防止船舶溢油的背景
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往往会对水域环境带来各种污染,其中危害最严重的当属石油水上运输中油轮因海难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的大规模油污事故。
石油是目前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能源和资源,随着石油需求量的快速增长和石油工业的迅速发展,海上船舶石油运输量的日益增加,特别是大型油轮投入运输,大型油码头的建设和油轮装卸储运作业方式上的多样化,使突发性大规模油污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从1965年至1997年,全世界船舶油污事故中,溢油量在万吨以上的特大溢油事故共79起,总溢油量为414.6?万吨,其中最严重的一起溢油量达26.7万吨。在我国大陆,从1973年到1999年3月,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事故有53起,总溢油量2.9万吨,其中最大一次溢油量为8000吨。
福建作为历史悠久的沿海省份,渔业和水产养殖业是其支柱产业之一,水产品产量居大陆第二位,旅游业是福建近几年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另外福建还有重要的沿海水域自然保护区18个,著名的海滨旅游区8个。而台湾,一个四面环海,经济、贸易、工业发展资源莫不仰赖海运为命脉的地区,海洋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赘述。福建省沿海有港口11个,拥有千吨级以上泊位99个。1998年光福州、厦门、泉州三大港口的进出港油轮就有7192艘,石油吞吐量为1077万吨。台湾平均每年经由各国际港进口的原油量约为3540万吨,此一数量还不包括从台湾四周海域附近通过难以估量的船舶运量以及成品油的运送量。以上世纪九十年代统计数据来看,计有72713艘次,总吨位1058781千吨之船舶进出台湾六大国际港。以海峡两岸如此高运量实在难以低估其中的海洋污染风险。一旦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将对两岸的生态环境、航运业和海洋经济业都将造成极大危害。
二、两岸处理船舶油污事故的主要依据
关于日趋严重的海洋污染问题,国际间早已在谋求解决之道。为防止台湾海峡船舶油污,海峡两岸的主要依据有:(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2)《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计划》(2000年4月1日施行);(3)台湾《重大海洋油污染紧急应变计划》(2001年4月26日公布)。
三、近几年台湾海峡重大船舶油污事故救助情况
台湾海峡作为重要的国际通航水道,水域气象、水文情况多变,船舶密度大,航道复杂,一直是船舶事故多发区域,通过对历年船舶事故统计分析,台湾海峡中线以西,福建海域事故多发区有:闽江口海域、海坛海峡、湄洲湾至泉州湾外海域、厦门港以东海域、东山岛以东海域。中线以东,台湾海域事故多发区有:台北县东北角附近海域、新竹市外海、澎湖群岛附近海域、小琉球附近海域、宜兰外海、花莲与台东交界处附近海域、垦丁附近海域等、基隆外海、花莲与新竹附近海域、台中与彰化附近海域、台南外海以及高雄外海区域等。
1995年5月20日在厦门海域南碇岛附近东经118度4分、北纬24度12分发生“熊岳城号”货轮与“Accord”货轮相撞事故,溢出燃油153吨。撞损的“熊岳城号”于次日被拖至厦门海域青屿水道3号锚地修理,直到24日仍有少量燃油不断从破损处外溢,直接污染了厦门海域。
2001年1月14日,一艘希腊籍货轮“阿玛斯(AMORGOS)在台湾南端海域搁浅,约500吨的燃油泄漏,垦丁国家公园龙坑保护区长达一公里半的裙板状珊瑚礁,遭受到巨大的生态浩劫。
2001年1月27日“隆伯6”号油轮在福建省平潭海域搁浅后沉没,船上载有5362吨轻柴油。由于海坛海峡水流很急,溢油很难围控和回收。在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下,采用了水下抽油技术,将沉船内的柴油全部抽出,没有对周围海域造成严重损害。
2001年9月20日载有8600吨柴油的“运鸿”号油轮与“爱丁堡”轮在厦门海域碰撞,“运鸿”轮呈倒扣状态沉入海底,成为我国最大的油轮沉船事故。厦门海上搜救中心快速反应,迅速组织施救,采取水面围控、清除和沉船水下抽油相结合的办法,并将沉船打捞出水,避免了最高可达约60亿元的经济损失,保护了旅游胜地鼓浪屿和大陆、台湾两岸的海洋环境。
2002年9月30日福建霞浦海域“金海顺”油轮触礁搁浅事故。事故地点是闽东海上养殖最密集水域,年产值20多亿元,是闽东经济的支柱产业。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及时实施了抢险救助,将难船所载的4400吨柴油全部抽出,将险情消灭在萌芽阶段,成功避免了可能造成的一起特大海难溢油事故。
2002年7月25日,一艘挂新加坡旗的“ORPHEUSASI”号超级油轮,从中东地区装载24万吨原油,航经台东东南海面东经122度11分、北纬21度54分时,主机突然失灵。由于主机故障严重,无法自修,又不能在5000米水深的海域抛锚,情况十分危急。当时,受西北太平洋生成的9号、11号台风影响,出事海峡风高浪急,难船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随风飘流,一旦搁浅触礁,造成原油泄漏,后果不堪设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刻组织大马力远洋救助拖轮前往施救,终于在原通报位置以北35海里处找到该轮并及时将其拖往我国近海,避免了一起海上特大规模溢油事故的发生。
2004年7月8日空载出港的“Genmar Transporter(骏马输送者)”和满载进港的“Cape Bowen(海角)”两艘15万吨级的马绍尔群岛籍油轮在湄洲湾外剑屿以东1.6海里海域大暴雨中发生碰撞,造成“骏马输送者”轮NO.5左边货油舱和NO.6左边压载水舱破舱,约20吨的残油泄漏入海,经海事部门的应急处置,才未使海洋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台湾海峡两岸船舶油污应急系统运行情况
中国各级政府和海事主管部门历来十分重视台湾海峡的油污应急反应工作,按照OPRC公约和相关的国际公约,加大对溢油应急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台湾海峡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制定污染应急计划,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对台湾海峡突发溢油事故做到迅速、有效的应急反应,将溢油污染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海洋环境,提高履约能力,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一)福建海区船舶油污应急系统
1、应急指挥体系
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指挥系统由三级机构构成:第一级为台湾海峡水域溢油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于福建海事局;第二级为厦门、福州、宁德、莆田和泉州海区溢油应急分指挥部,负责各自辖区溢油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分指挥部办公室设于各地海事局;第三级为海上溢油应急现场指挥部,分指挥部派到溢油事故现场的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实施应急反应决策方案。
2、应急反应程序
3、应急反应能力
福州港、泉州港、厦门港都有可用于油污应急的船舶,并配有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和化学分散剂。但大多数应急设备只适用于港口和近案,适用于在开敞水域大规模溢油的设备目前还比较缺乏,具体数量见下表。
交通部东海救助局在福州港和厦门港设有救助基地,在厦门设有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现常驻一架救助直升机,同时东海救助局还拥有1940KW以上的大马力救助拖轮20余艘(其中常驻台湾海峡西岸的有四艘),上海打捞局拥有水下抽油设备一套,台湾海域发生大规模船舶油污事故时可以由海上搜救中心调用。
4、通信系统
几乎包括了目前可用的所有通信方式,包括GMDSS系统、邮电公用网、全国交通专用卫星通信网和互联网,实现溢油报警通信、指挥部与有关方面的通信以及溢油行动指挥通信。
(二)台湾地区船舶船舶油污应急系统
1、应急指挥体系
2、应急反应设备
配置船舶油污应急器材与设备,分配给19个海巡单位,10个渔港,21个县市环保局,1个国家公园。约有各式拦油索近两万米以及吸油棉、除油剂、油污清洗器。
3、通信系统
包括无线电传输、移动式微波传输、地面固定通信网、固定卫星通信网、车载移动卫星通信。
4、海洋污染事件的应变
据“高雄市政府环保局”介绍,台湾地区针对海洋污染事件,会依照不同的漏油程度区分为三级,可能造成700吨以上漏油污染的油污事件列为第三级,由“行政院”统筹应变;700吨到100吨的污染为第二级,由“中央机关”统筹应变;100吨以下的油污染的应变则由“地方政府”主政。
1、建立台湾海峡两岸协作的船舶油污应急系统势在必行
由于各种原因很多在欧美地区禁止营运的单壳老旧油轮仍在亚洲及中国航线上营运,而台湾海峡又是重要的航行通道,每年有大几千万吨的油品经过台湾海峡运输,加之台湾海峡的海况气象条件差,风大浪高,极易发生重大船舶溢油事故。虽然在台湾海峡的西岸建立了“台湾海峡溢油应急反应体系”,但该体系也只覆盖了海峡的西侧一般,台湾地区的“重大海洋油污紧急应变计划”也只对台湾一侧的防污进行了部署,两岸双方之间各自为政,存在许多的不足:
资源浪费由于海峡两岸均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设想建立各自的船舶油污应急反应体系,对于海峡海域的应急防污资源配置未进行必要或充分的沟通,难免存在在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大型贵重防污清污设备方面的重复配置的现象,两岸的资源无法形成优势互补,势必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
信息不畅由于海峡两岸未建立直接的沟通渠道,双方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目前两岸双方都对对方的溢油应急体系了解不够,缺乏共同抵御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能力。
为此,两岸双方急需尽早建立台湾海峡两岸船舶油污应急协作体系,双方的指挥系统设置热线联系渠道,编制协作的应急计划和程序,建立协调、协作机制,以达到协调运作和相互援助的作用,贯通“一方有事,双方支援”的原则和精神,提高共同抵御船舶溢油事故的能力。
2、建立台湾海峡两岸应急防污队伍和设备材料基地,加大设备的投入
已建立的“台湾海峡水域油污应急计划”,只是充分考虑大陆的具体情况和现有条件下的可操作性,在福州、厦门、泉州海事局辖区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清污队伍,只具有处理港区水域进行中小规模溢油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至于大、中型应急设备方面,只是做出了规划,因此,海峡西岸的福建省应在原有的清污队伍基础上适时组建适应海峡海域应急行动的应急防污队伍,并按照小型设备各港口分散配置、集中调用,大、中型设备配置于溢油污染防范区域的原则,在福州、泉州、厦门建立台湾海峡西岸海上防污设备基地,通过两岸双方写作合理配置重要的溢油应急设备,形成一个互补型资源共享的设备配置机制。
3、海峡两岸定期开展业务技术研讨、交流培训及溢油应急演习
海峡两岸的福建和台湾有关方面定期进行技术业务的研讨和交流,轮流举办联合演习,联合安排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沟通和了解,以便工作人员能够知道对方的溢油应急方略,熟悉对方的设备和运作,促进人员的素质提高,以便在共同处置重大船舶溢油事故时能够有较好的协作和配合,保证协作计划的良好实施。
4、探讨制定油污应急费用支付偿还办法
按照《1990年国际油污设备应急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1969)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L71)以及国内相关的油污损害的法律、法规,探讨订立两岸船舶油污应急费用支付偿还办法,当两岸合作方的一方负责调查处理的溢油事故造成海洋污染损害,涉及另一方利益人的损害,需要进行民事责任赔偿时,双方有一个共同的程序办法进行协作处置。
5、建立溢油处理咨询专家库,应用新技术开展船舶溢油监视、清除回收
成立由两岸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咨询组,定期研讨船舶溢油合作事宜,并根据要求对海峡溢油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为协调机构提供技术援助意见和技术咨询
海峡两岸双方可以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合作进行海峡海域船舶溢油状况的监视,溢油的清除回收,特别是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拍等先进技术进行溢油的监视,利用两岸的监视设备的互补性强化溢油监视系统,及时向双方提供监测报告、事态预测等信息,加强双方的信息沟通及溢油处理的有效合作。
海峡两岸的船舶溢油有效合作的实现,将大大促进两岸海洋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促进海峡两岸“三通”的实现,达到“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的共同目标,为海峡两岸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