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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研究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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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保险安全网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促进一国保险体系稳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风险时也存在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委托—问题及损坏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等不良效应。因此,应适当对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加以调整,并通过谨慎性保险监管,设计事前预防网等制度安排来对其不良效应加以规避。

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信息披露;道德风险;委托—;市场退出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正效应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在保险体系中通过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出现,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保险业的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更具有风险性。保险经营风险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而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有助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又能够为问题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制度安排。纵观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除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保险业由于采用卡特尔定价法而很少出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他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用以对保险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实施紧急援助和市场退出后补偿被保险人。

2005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监会将从保险公司总资产中提取出20亿至24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十年后将达到200亿元的规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它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在增进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救助支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负效应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在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源于外部风险分散机制所引发的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分离,其产生的制度根源有二:其一,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其二,保险保障制度从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和成本,使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改变成本函数的前提下,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风险收益。具体而言,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造成道德风险:

(1)对保单持有人来说,削弱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现有和未来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动力。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有完整的信息以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从财务健全的公司购买保单,或要求财务不健全的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补偿公司可能无力偿付时自己承担的损失。但由于得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消费者自我保护激励明显不足,其事前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事后收集保险公司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业务和经营活动的动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小于其在无保险保障制度时的可能损失。这将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在经济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仅在法律上尚未破产的保险公司还能继续开展业务,从而使保险市场也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财务健全但通常价格较高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不失去顾客,它们可能会与财务不健全的保险公司展开价格竞争,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降低。

(2)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意味着保单持有人退保威胁对保险公司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这将诱使保险公司提高对保险保障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保险及投资业务,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尤其是在采取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下,基金计提只考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而忽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这会鼓励一些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来增加其预期收益,但其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保险公司补贴,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也使得保险公司间苦乐不均,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尽管保险保障制度旨在保护保单持有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本身,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放松了保险风险对保险公司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保险公司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

(3)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减少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动力。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保险公司,纳税人和保单购买者都不会因保险公司无力偿付而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对监管机构防止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压力就会相应减小。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纳税人,那么保险公司监督同行偿付能力的动力就会减小,而它们往往了解同行公司的很多财务信息,是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途径。此外,保险保障制度还有延缓保险风险暴露的作用,由于监管者认为退保行为等不会在保险保障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而不要求其立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意义。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以上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不仅会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保险公司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由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回报举措,使得经营谨慎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无法与之公平竞争,这间接地允许和鼓励了保险体系内部的质量恶化和风险累积。由此导致的实际结果与设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初衷完全相悖。

2.委托—问题。当人试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利益时,就会出现委托—问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这一问题表现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即利益冲突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与保险业的关系上(即监管争斗),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与纳税人的关系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有可能将自身利益至于保单持有人、纳税人的利益之上,或由于行政因素的影响,延缓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处置,而处置时间越长,成本就会越高,从而出现监管宽容问题。当监管机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关闭保险公司并偿付保单利益时,当保单持有人更为关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而较少关注保险公司本身的运作时,监管宽容的问题就更易发生,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甚至,监管当局还有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而做出对整个保险业不利的事情,这也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存在背离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设计初衷。

3.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本质上是解决有效运行市场上的危机救助问题,而危机救助除了包括清算成本、财务重组成本、赔偿和协调成本等可见成本外,还包括不可见的资金机会成本、对市场信心不可预计的效应以及对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牺牲。一方面,因为保障基金制度意味着市场有效经营主体对市场无效经营主体破产成本以及相关可见成本必须进行分摊,那么,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的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保费将其承担的保障基金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迫使消费者及保单持有人最终承担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而如果监管机构卷入危机,则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承担成本,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市场效率会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如果把完全竞争但没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况下的偿付能力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后的偿付能力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不理想的福利水平。高于标准的偿付能力迫使消费者支付他们不愿支付的费用,低于标准的偿付能力则让消费者面临高于他们愿意承受的风险标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引入在没有其他措施如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合下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我国克服保险保障制度的负效应需采取的措施

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监管环境,以创造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发挥这种制度的积极效果。其总体思路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资本、投资方向等进行要求,限制保险公司从事过度风险行为;二是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使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消费者仍要为自己的保险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的动力。

1.与市场激励相容的保险保障制度的调整。

(1)逐步采取风险费率制,按保险公司风险程度大小收取保险保障基金。固定比率的基金提取方式制度设计成本较低,实施起来较简便易行,但它对风险规避型的保险公司来讲极不公平,是一种“劫富济贫”的作法,会受到作风谨慎和资金雄厚的大保险公司的抵制,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理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方式是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与其所交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成正比,风险程度大的公司支付较高的基金比率,风险程度较小的公司则支付较低的基金比率。但由于以下原因此方法在我国很难顺利实行:其一,风险基金比率计算的复杂性、风险指标选取的困难及指标数据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准确,使风险比率制难以推行;其二,保险公司风险加权比率的确定要求绝对保密,因为指标数据一旦泄露,由于人们对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的担心,将会出现退保及保单转移现象,从而导致弱小保险公司破产。因此,在中国目前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保险市场的信心、保险信息保密措施和制度尚不健全、人们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保险公司风险比率信息的绝对保密。其三,风险比率制有可能导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目前在我国大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及经营管理水平上远高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一旦实行风险比率,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将给其经营造成较大的负担,无法同大保险公司平等竞争。

因此,基于我国保险体系的寡头主导、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的特征,目前可以在固定费率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采取“机构类别差异费率”,等条件成熟时,再转向按照保险公司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率的办法以来平衡保险保障基金缴付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调整税收结构,确保保险保障基金来源。按保险业的特性、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适当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对减免的税收部分可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公司的收购,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计入成本,并抵消税收。

(3)部分补偿与合理信息披露。保险保障基金只提供部分补偿,同时限制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信息。通过制定补偿限额和补偿比例使保单持有人承受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一定的经济后果,并且通过立法,禁止保险公司、人和经纪人在销售保单时夸大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保单持有人具有必要的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投保人仅仅根据保险商品的价格来选择保险公司。

2.事前预防网设计:谨慎性保险监管。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它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性的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健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保障制度的基础,任何形式的保险保障基金都不能防范脆弱保险体系的危机和风险。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二是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因此,应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改革,促使保险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经营风险可度量、可管理、可控制。

(3)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市场约束力量和加强保险监管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因为不适当的信息披露会削弱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增加保险公司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面向保单持有人,应当披露有关保险公司总体情况的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基本状况、资产质量和利润状况;而面向监管机构的专业分析人员,则应披露全面的、详细的保险公司信息,包括全部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情况、关于偿付能力的各项详细指标和各类风险暴露状况。

(4)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健全保险危机处理机制。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风险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的累积。保险监管机构可根据预警系统及时得到最新的风险信息,变“救火式”的事后管理为预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危机处理是指当保险公司潜在风险成为现实,运作完全陷人困境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拯救和治理措施。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危机极具扩散和破坏性,所以监管机构在处理保险公司的危机时必须及时、果断、妥善,必须具有适应依据危机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法律结构及风险严重程度和当时市场环境,以及危机处理成本与效果权衡等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危机的手段、方式和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是设计非常完善的监管也不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防止保险业危机的发生。市场约束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迫使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提高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意识到如果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他们将丧失全部权利,就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这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及时、快速的市场退出才能有效遏制并降低危机传染对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业造成更大的影响,只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力量。适时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三个优点:有效地减小破产成本;迫使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的风险性;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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