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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工作相关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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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洗钱工作与大额现金管理密不可分,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大额现金收支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使大额现金管理在反洗钱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反洗钱 大额现金管理 相关性 思考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将大额现金管理所体现的职能和工作重心从传统的发行基金管理、现金投放、回笼管理转移到控制不合理现金投放和流通、加强和规范结算秩序、抑制通货膨胀、预防和打击诈骗、洗钱、偷逃税等经济犯罪方面,化解经济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大额现金管理成为了如何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前哨。因此,大额现金管理和反洗钱工作息息相关,如何加强和改进大额现金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成为当前各级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反洗钱工作与大额现金管理密不可分

首先,“洗钱”离不开现钞这一载体。从洗钱的过程来看,洗钱一般需要经过处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1],而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冼”系统。通常情况下,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除部分有形资产、干股利得外,大部分主要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几十万、上百万甚至金额更大的现钞,但大量现钞既不便于携带也不方便保管,因此,把现金存入银行,“洗钱”就开始了。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来掩饰、隐藏、模糊其资金的真实来源,形成了洗钱的离析(又称培植)过程。进一步从银行分散、聚合支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投资实业、证券等手段后再使用其资金,使其资金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到了“洗钱”的终点。由此可见,“洗钱”的一般过程都离不开现金,所以“锁定对大额现金的管理”已经成为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其次,职责的调整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银“三定办”〔2007〕19号)明确了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由人民银行原货币金银管理部门调整至反洗钱部门,且各金融机构认定及报告大额现金的标准统一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标准执行,由此提高了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在反洗钱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二、在反洗钱工作中,大额现金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现金管理法规陈旧、管理手段落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偏好使用现金结算的传统习惯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这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一)制度设计滞后,主要法规不健全、与实际脱节,大额现金管理内容模糊

一是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颁布的《实施细则》,时间较长,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下发后,明确了大额现金支出报告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在相关法规中未作进一步明确。三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2号令)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现金交易标准为“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全国一个标准,未考虑到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一线城市与二线及以下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在各种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在不同地区表现的金额差别是比较大的,同一违法金额在不同的地区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二)现金结算,成本低廉,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简单、快捷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定价,客户存取现金几乎为“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国绝大多数人所偏好。有的单位和个人借此大量使用现金,行不当之事,逃避打击。

(三)现金管理“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从国际反洗钱经验看,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识别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可疑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便能被发现。但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对大额现金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甚至是“来者不拒,多多益善”。他们更多的关注在于大额现金支取,制定了预约、审批制度,但形式上较多,对大客户仍是“尽量满足,要多少取多少”,甚者还要“送货上门”。“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的管理理念,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四)监管机构职责分散,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当前,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整体优势薄弱。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内部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等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常规的现金管理职能在货币金银部门,而与大额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职能地级城市基本上集中在会计财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彼此信息在平时是断开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现象,现金管理人员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交易报送情况,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此监管层面上,信息资源和监管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利用。

(五)金融机构履行义务,反洗钱部门职责与现金等结算业务脱节,不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

在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及“一线”业务实行“柜员制”后,临柜人员“疲”于受理、处理业务,对大额现金交易局限于“程序式”处理,无暇顾及更深层次的问题,内部设置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接触一线业务有限,与业务脱节,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处罚,对大额现金等收支业务由系统自动采集上报,未对“定型”问题认真加以甄别,在数据中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资源浪费,不能积极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与加强大额现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适应新形势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在规范现金交易行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注重预防洗钱行为;二是在相关法规中,明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上的职责和义务,使反洗钱工作从管理到履行义务形成有机的工作链;三是要明确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职责,细分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达到职责明确,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监管的漏洞;四是划分不同地区大额现金交易的额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二)积极推进非现金结算工具法制化,减少现金交易

一是要加快银行卡的宣传和普及,加快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推广工作,努力营造城市居民少用现金多用电子货币的环境,在日常业务中要大力宣传票据、汇兑、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引导非现金结算工作的广泛使用;二是加大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大力开展银行卡、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科技含量高的支付工具,增加此类支付工具的设施建设,方便客户转账结算,努力减少用现成本,减少现金交易;三是有关法规可增加相应条款,对现金使用实行痕迹管理;四是非现金结算逐步法制化,鼓励任何单位对员工收入实行转账支付外,对其他任何经济业务支出使用现金结算设置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使用现金实行收费制度,强化使用现金成本化,中央银行也可将发行基金的投放纳入收费范畴,对在经济活动中那些拒绝使用非现金结算或对使用非现金结算设置障碍的经营者联合工商等部门实行严厉的打击,遏制现金使用的随意性。五是在对各单位预算执行、企业财务审计中,将现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现金“坐支”等纳入审计范畴,对现金使用跟踪审计,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

(三)健全基层央行反洗钱组织机构,推进反洗钱工作专门化

现金、账户管理中信息资源可为反洗钱监管服务,反洗钱监管要依托现金与账户管理,三者间紧密相关、相互交叉。因此,为适应新形势需要,基层央行应适时成立专门部门,统一负责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使之在同一操作层面持统一的评价标准、处理方法和管理理念,共享信息资源,发挥资源整合效应,健全一套行之有效、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切实发挥央行整体工作优势,使反洗钱工作能够统筹安排和部署,发挥各级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和加强同地方政府的联系,及时通报情况、相互协调,了解国际、国内洗钱犯罪动向,建立一道行之有效的反洗钱防火墙。

(四)突破现金监管局限性,提高现金管理与反洗钱水平

一是实行现金存取并重制度,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借鉴国际现金管理经验,立足于反洗钱,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逐步过渡到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二是借鉴西方经验,将反洗钱范围由目前局限于金融机构调整扩大到珠宝、房地产等洗钱高风险行业,也可将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纳入反洗钱范围,从而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反洗钱监测网络。

(五)探索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反洗钱工作部门或人员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纳入对监管对象的考核;二是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调动各行各业参与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也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对不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的,纳入“黑”名单制度。

参考文献

[1]梁英武主编.《支付交易与反洗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