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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营造良好的财务从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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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工作的难易,不单单是财务人员业务能力、职业操守的问题,更多是体制问题。如何打开财务工作者“顶得住、站不住的局面,给他们创造良好的从业环境,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从完善财务从业环境、健全体制角度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财务从业环境;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廉洁年金制;权利

一、财务从业环境

财务从业环境是指财务工作者从事财务工作的空间。这个空间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是指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生态环境、法律环境等所构建的外部空间;从狭义的角度来讲,是指财务工作者所处的单位组织形态、单位内部组织机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单位财务制度、单位文化建设等等所构建的内部空间。各单位外部从业环境大致相同,内部从业环境有所区别。单位资金活动从发生到结束都离不开财务从业环境,财务工作者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财务工作一是将普通的经济业务运用专门技术方法,将资金运动用会计术语表达出来。二是对资金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提供有效信息给信息使用者作为参考,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二、财务工作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五号、第二十七号)提到,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随意调节利润、以假发票报账、违规发放补贴,少数单位私设“小金库”、少缴税款、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白条入账等问题。 2010~2012年连续三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我国会计单位多少都存在一些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是财务工作者的严重失职,但究其更本是制度的不完善。财务人员没有调节利润、违规发放补贴、私设“小金库”这个权限,更不能以白条作账,但是还有这些低级错误发生,其根源就是财务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财务工作者的从业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正常情况下,每个独立的单位应该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工作人员。单位负责人需要这些内设机构及人员及时、正确、真实地提供反映资金活动的信息。从另一侧面来讲,财务工作者服从单位负责人管理,按照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来反映经济状况。审计、税费交纳、贷款、上市、政绩考核等都与财务信息密切相关,而服从组织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是每个财务工作者的基本职责。在这样的环境下,大部分财务工作者很难不做假、不做弊。大部分财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没问题,而是职业操守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外部从业环境的原因,也有内部从业环境的原因。笔者认为,治标必先治本,建立良好的从业环境的前提是健全体制。

四、完善体制,内外兼顾

(一)设立人事脱钩、委托考核制,健全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管理职能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进行委派的一种制度。国家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早在1998年我国政府就从西方引入这种先进制度并在全国各地进行试点。2000年9月7日,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 [2000]12号)的通知,两部联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来指导全国各地进行会计委派试点。该意见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在三权,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不变的情况下,取消单位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设单一账户。笔者不太赞成这种做法,理由很简单,无助于改善财务从业环境。

从个人观点来讲,笔者设想一种直接管理、交叉核算管理模式会计委派制。所谓直接管理、交叉核算模式会计委派制是指在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不变的基础上,各单位直接委派本单位财务人员(财务科长、会计、出纳)进驻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其他同类性质(单位财务制度相同)单位资金业务的一种会计委派制(见图1)。采取这种模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财务工作者的从业“硬环境”压力。

举一例,假设公安机关将本单位财务人员派驻会计核算中心,不是从事本单位会计工作,有可能从事法院、组织部或政府等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中心应在采用相同财务制度的单位内部抽签决定,以三或五年为一轮的交叉核算,这样可以解决人为控制,给予财务工作者“真空”从业环境,可以将外界无形压力隔离。

行政单位(含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采用的是行政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含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采取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有企业采用的是企业财务制度。单位采用的财务制度不同,内部抽签的范围也就不同。同类性质单位内部交叉核算,一方面便于集中交流,另一方面是能更好地服务被核算单位。

根据《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各单位财务工作者集中在一起,会计核算中心可以代表财政部门对它们直接管理,每年对其遵守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工作业绩、业务技术水平、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会计核算中心考核为主、被核算单位为辅的委托考核制,考核业绩由原人事关系单位落实。服务对象脱钩、人事考核脱钩,这种会计委派制度可以直接打开财务工作者 “顶得住、站不住”的局面。只有这样,财务工作者坚守职业道德才有保障。

(二)引入会计特殊行业廉洁年金制,提高自身防腐蜕变能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与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鹤担纲领衔的“383”改革方案向社会予于公布。所谓“383”改革是指 “三位一体改革思路、八个重点改革领域、三个关联性改革组合”的中国新一轮改革路线图。该方案提到建立廉洁年金制度设想,公职人员如果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廉洁年金。

笔者认为,财务工作人员从事的是一种特殊的工作,面对的不仅仅是金钱的诱惑,更多的是对职业道德底线的挑战。对于财务工作者来讲,从经济学的角度,他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自身的舞弊预期利益(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如舞弊预期收益大于作弊成本,他就有可能冒险。反之,舞弊行为就不会发生。所以,财务工作人员需要一个好的硬环境,更需要一个好的软环境。如何约束财务工作人员廉洁自立,笔者建议设置特殊行业(财务)廉洁年金制,借鉴新加坡经验,从财务工作人员实发工资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再从单位提取一定的比例,共同存入个人的廉洁账户。工作时间越长,廉洁账户资金的累计金额就越大。这样一来,越是临近到退休的工作人员越能约束自己,使他们意识到不能为了一点小利失去名誉、自由及巨额廉洁年金。

(三)增加法律意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来维护财务工作者的权利

《会计法》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财务工作人员拥有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在实施权利的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是对财务工作者权利的法律保障,考虑到了财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即我国财务工作者既是单位资金反映的执行者又是被动的管理者,其人事、考核、奖励、绩效由单位的负责人决定。财务工作者要服从于单位负责人,根据负责人的意思做好财务工作,这种管理体制必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单位或个人授意、指使、强令做假,对不听从的人员打击、报复等情形就不可避免。会计法第五条就是基于这点出发,来有效保障财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

《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五条提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上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罪;不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所属单位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决定给予当事人是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提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以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一百六十二、二百五十五条为财务工作人员从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何落实、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首先是财务工作者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次是司法机关要加大惩处如授意、指使、强令、打击、报复财务工作者等此类犯罪力度。只有财务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与司法机关加大惩处力度双管齐下,财务工作者的合法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笔者认为,良好的财务环境不仅是由财务工作者来创造的,更多的是从完善体制入手,如设立廉政年金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直接管理、交叉核算会计委派制等。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机场路绿化养护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