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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化妆品是长期使用的,因此它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然而,它却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本文将对化妆品所存在的不安全性因素及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现行管理法规进行介绍。
关键词:化妆品,毒性,重金属,法规
中图分类号:TQ65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化妆品是人们,特别是女性,每天都在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它的安全性非常重要。由于化妆品是长期使用的,它是连续地、直接地与皮肤接触,并长时间停留在皮肤、面部、毛发等部位上。因此,化妆品不应有任何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反应或有害作用。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控制,各国分别对化妆品的安全性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以下简要讨论一下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现行管理。
1.化妆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1.1.化妆品的污染
化妆品的污染主要有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污染、使用过程污染等。
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来源各异,大多数原料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微生物污染。如果受到微生物污染的原料不经处理或处理不洁净,而用于化妆品生产,必然会造成严重的一次污染。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主要是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如输送管道、阀门、泵、罐等)、生产操作人员卫生、产品包装容器等,消毒不干净而把微生物带入化妆品中,使化妆品在出厂前已被污染。
化妆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又称为二次污染,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卫生,比如用手挖取产品,也会将手指上的微生物沾染到化妆品上造成污染,有的化妆品只用了一半,就开始变质了。
1.2.化妆品的毒性
化妆品的毒性,是由于化妆品的原料或组分中含有有毒性的物质造成的。据对20多种香粉的调查和化验发现,很多香粉都不同程度的含有铅,从16个品种的雀斑霜中均查出了有毒金属汞,有些化妆品还含有砷。这些重金属通过皮肤进入体内,长期积累不仅造成色素沉积,而且还可能引起重金属中毒。化妆品增白剂中的氯化汞、碘化汞会干扰皮肤中氨基酸类黑色素的正常酶转化。汞的慢性毒害也很大,特别是能抑制生殖细胞的形成,影响年轻人的生育。有些国家在化妆品质量中明确规定,化妆品中不得配用汞及其化合物。生发剂、染发剂中大都含有重金属汞、铅、砷,他们对身体都十分有害。化妆品中的颜料,很多是含有重金属成分的,它们之中有不少是对人体有害的,如铅、铬、铝、汞、砷等。国外曾报道过:有婴儿由于舔食了母亲面部的脂粉引起急性中毒,而死于脑病。
1.3.化妆品的刺激性
化妆品中常会含有酸、碱、盐、表面活性剂等化学成分。这些化学物质作用于皮肤、人体器官的黏膜后,经常会引起刺激性皮肤病变,又称刺激性接触皮肤炎。从卫生部通报的2005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情况来看,由化妆品产生的不良反应病变,以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为常见。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中,比较多见的是局部皮肤瘙痒,同时出现红斑、丘疹、脱屑或刺痛感,反应轻微。但也有个别严重的,属于难以恢复或不可逆的严重损害。
2.我国现行化妆品管理
2.1.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
在过去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制定的化妆品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法规1个;1991年3月27日起实施的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门规章3个;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0]220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29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检验规定(2002年版)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22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15号)等若干部委规范性文件。《条例》是我国监管化妆品的主要法规。
标准规范:国家出台了GB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7916 - 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 - 1987《化妆品卫生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791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以下均简称《方法》)等化妆品国家标准42个。卫生部出台了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规范(定) 2个。十几年来,这些法规标准在控制化妆品质量和确保化妆品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2.现行管理体制
以上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要求,化妆品的卫生标准规范及检验要求等,形成了我国化妆品以卫生、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商、质监、轻工等部门参与的政府监管体系。化妆品的卫生主管部门:《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九条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细则》第十条规定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每年健康检查,患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及传染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第十九条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有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等)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化妆品的检验机构[ 4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各级检测机构根据《标准》、《方法》和《规范》等开展化妆品的检验和安全性评价,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2.3.化妆品卫生安全及管理现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化妆品行业得以不断发展和壮大,所生产化妆品的品种和数量也日益增加。由于各级卫生行政机构认真执行监管,使我国化妆品的卫生管理逐渐走上了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运行的轨道,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化妆品的市场,其功不可没。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化妆品管理在法制建设、监督管理、检测手段、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从生产到市场监管、消费者使用均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认真剖析,目的是为了健全我国化妆品的法制管理,提高监管水平,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结语
为了保证广大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防止化妆品对人体产生近期和远期的危害,化妆品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同时,化妆品在投放市场后,有必要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和人群调查,以保证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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