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旅游宣传促销制度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旅游宣传促销制度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旅游宣传促销,扩大旅游客源市场,维护**省旅游业的整体形象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经济发展,依据《**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宣传促销,主要包括:

一、邀请国内外旅行商来**考察旅游产品,洽谈旅游业务;

二、邀请国内外传媒记者来**作旅游采访和拍摄;

三、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旅游企业、企业集团组织举办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旅游业务洽谈会和交流活动;

四、派员到客源国、客源地宣传、销售旅游产品;

五、编制各类旅游宣传品;

六、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推销旅游产品;

七、以招徕客源为目的的其他旅游促销活动。

第三条从事旅游宣传促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积极开辟、建立新的客源渠道,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互挖客户;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声誉;

三、杜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旅游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形象;

四、信守合同协议,不准取消或降低已经承诺的游览项目或接待服务水准;

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准做夸大宣传和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开发市场,扩大客源,提高效益,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风景区、旅游企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必须积极参与,并主动开展宣传促销工作。中国优秀旅游城市、4A级旅游区应把宣传促销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保证促销经费的落实。

第五条**省旅游宣传促销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计划,统一部署,并按以下办法组织实施:

一、各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风景区、旅游企业,应作出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国内外重大旅游展览和针对全省主要目标市场的促销活动,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以销售区域性旅游产品为目的的促销活动,由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三、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根据市场开发需要,邀请组织的重要旅游客户的考察和传媒记者的采访拍摄,各市县旅游局、风景区和旅游企业必须认真接待并保证接待质量。门票、索道、食宿、当地交通等接待费用原则上由当地承担,跨市交通费由省旅游局承担。对于拒绝接待或因接待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者,省旅游局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年度投资计划等处罚。

四、各级旅游企业必须不断加大市场开发投入,积极参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企业有无市场开发能力列入企业年度检查审计和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对于没有或很少市场开发投入,拒不参加各种促销活动的企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降类降级、吊销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五、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的费用采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贴、参加单位分摊的方法筹措。国内外重要宣传促销活动公用支出,包括展台或空地租用费、搭建费、运输费、场地租金等,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贴部分外,由各参加单位合理分摊。个人支出,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公杂费等,由派员单位承担;赴境外促销,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参加国家旅游局组织的境外促销活动,应由申请单位填写相关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省旅游局汇总。一经申请,凡未经批准,擅自中止参加促销活动的,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促销活动的组织和全省整体旅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前款第四项予以处罚。

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应加大旅游宣传品编制力度,并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旅游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省旅游宣传品交流评比活动,对于选题新颖、创意较好的重要涉外旅游宣传品,省旅游局给予扶持资助。

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风景区、旅游企业应积极加入**旅游电子商务网(),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全省旅游业促销模式的提升。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市场开发,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一、对于企业邀请的境外旅行商、旅游记者,经确认后,相关的旅游景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努力提供便利条件,在接待服务上予以协调,并对门票、索道给予减免;

二、对旅游企业进行的新市场开发和新产品设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扶持资助;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省旅游局给予业务指导和资金扶持,并帮助宣传。

三、对于年度内三次以上参加全省组织的重大促销活动的企业,下年度的重要市场促销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并在公用费用支出上给予优惠。

四、对组织境外客人乘包机从境外直飞我省旅游的国际旅行社,省旅游局按照架次给予奖励(每架次100人—200人,奖励3万元人民币;每架次200人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奖金由省旅游包机奖励专项资金列支,作为该社的促销经费。

五、省旅游局每年对国际旅行社外联销售情况进行公告。对自主外联、接待境外旅游者和旅游创汇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国际旅行社,省旅游局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应当加强旅游促销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销售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一、省及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国际旅行社、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下同)旅游饭店,必须配备专职外联销售人员。

二、旅游外联销售人员包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开发的工作人员;有三年以上从事旅游接待服务工作经历、熟悉操作程序、有一定业务渠道并掌握一定旅游客户的旅行社总经理、业务部门经理和外联人员;旅游饭店公关营销经理、主管等。

三、省旅游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对旅游外联销售人员的在职培训和业务研讨。经考试合格的,颁发上岗合格证。外联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配备具有上岗合格证专业销售人员的国际旅行社、三星级以上饭店,省旅游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传媒上公告。省旅游局将定期选派德才兼备的外联销售人员赴国外培训。

四、坚决维护旅游企业和外联销售人员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逐步推行外联销售人员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外联销售人员档案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凡与所在旅行社签订合同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外联销售人员,在合同未满期间辞职,必须经所服务的旅行社同意;未经同意自行离任者,所在旅行社有权收回其导游证和上岗合格证;拒绝上交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的请求吊销其导游证、上岗证并通过传媒予以公告。凡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上岗合格证的专业销售人员,两年内不得在旅游企业应聘或聘任。旅游企业不得聘用被吊销导游证和上岗合格证的销售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对企业利益造成侵害的,原旅行社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诉讼要求赔偿。

第八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