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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并或分立劳动关系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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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与A 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A 公司因为经营不善,经资产重组,与B 公司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 公司成立以后,即以原劳动合同主体已变更,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职工与C 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视为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辉认为本人在原劳动岗位继续劳动,无须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拒绝重新订立。C 公司即以张辉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张辉的劳动合同。张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C 公司继续履行其与A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C 公司认为其是由A、B 两个公司合并成立的新公司,C 公司的成立标志着A、B 公司的消亡,A 公司与张辉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方主体已不复存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辉不与C 公司订立新的合同即视为放弃在C公司的工作机会。事实上,正是由于C 公司是A、B 公司合并成立的,A、B 公司的原权利和义务已由C 公司继承,A 公司与张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C 公司继续履行,并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C 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除非出现法定的事由,C 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作出明确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害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张辉并未出现上述法定事由,C公司不得解除与张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张辉要求C 公司继续履行其与A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这正是:

单位合并或分立,

劳动合同仍继续。

不是要谁发慈悲,

全是义务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