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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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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每年从福利彩票销售额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直接由民政部负责管理、分配和使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坚持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人群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受助对象直接受益的项目。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不得高于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

第四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主要用于资助地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予以倾斜。

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部管社团可以根据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原则,就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领域开展的全国示范性项目提出资金资助申请。

第五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分配计划和使用管理的重大事项,由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根据部长办公会议的决议,负责起草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拟定年度分配计划(草案),审核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资金分配。

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根据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审核年度分配计划(草案),负责向财政部申报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根据资助对象的不同,按照切块分配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

民政部统一开展的全国性资助项目的资金,原则实行切块分配,民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客观指标,确定东、中、西部资助比例及资助额度。具体资助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国家发改委资助的全国性社会福利及相关设施建设项目需福利彩票公益金配套的,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操作上实行项目管理。全国示范性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在当年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可支配额度内,根据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定本年度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范围及分配原则(草案),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后,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报分管部长批准,并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年度分配计划,经部领导审定后,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报财政部有关部门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第九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计划确定后,由办公厅下发关于申报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分配原则,使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类资助方案的具体额度,申报材料要求和报送方式。

第十条民政部统一开展的全国性资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按照民政部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研究确定资助项目,并将申报材料和项目明细报至有关业务司(局),再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汇总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国家发改委资助的全国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司(局)分别接收,再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汇总备案。

部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及部管社团申请使用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申报材料由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统一接收、汇总,拟定分配方案,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财政部核准的分配计划,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按照切块分配或项目管理的要求,汇总各类明细表,制成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汇总表,经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下达拨款通知,由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拨款至各申报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对所资助的项目负责监督管理并实行备案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会同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定期或不定期对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应当于每年5月1日以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的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报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第十四条按规定拨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对违反使用规定的,视情况缓拨、停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直至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功能。确需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机构性质的,其作价收入应当全额归还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十六条凡由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或购买的设备、器材,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的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民政部统一部署的大型专项工程,应设立民政部统一规定的专项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