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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元假钱,成了谁的“凌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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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除夕夜。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小品《五十块钱》还没有演完,人民银行河南省焦作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科长杜承就激动地蹦了起来,这几年的春晚还没有哪一个节目让他这样兴奋不已的:“真是说到反假币的节骨眼上了,这个节目太有现实意义了!真是一个好作品。”作为长年奋战在反假币一线的工作人员的他感到这个节目反映了长期以来困扰他们的难题,也说出了他们的心里话。

假币换手,现实中一个并不

轻松的话题

杜科长说的“现实意义”,其实非常准确。不论是你,是我,还是他,说不定哪一天在哪个地方就可能象春晚小品中那对卖包子的夫妻那样不经意间收到了一张假币。这样的情况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不是你乐意不乐意、情愿不情愿的事情。

误收到假币怎么办呢?是撕毁、扔掉、收起来、交给银行,还是找机会花出去呢?人民银行温县支行一份随机调查显示:高达71%的城乡居民遇到这种情况都选择了“找机会花出去”,约40%的城乡居民不懂得将手中持有的假币“上交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的金融机构”这一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人群中尤其严重。”人民银行温县支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反假币工作的宋文涛对此忧心忡忡。

“谁都不想接收假币,更不想使用假币。”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分管货币发行工作的刘书记介绍说。整个假币的流通分为制作、运输、销售、使用几个阶段,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制作的假币能不能产生效益。关键要看是否用了出去。为此,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利用夜色、人多拥挤等做掩护。趁人不备采用以大换小的方式,将假币和真币“掉包”,当然,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则利用一些特定人群如老年人、农村群众等以假换真。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群众都是在不知不觉中误收了假币,应该说群众是无辜的。但是。一些无辜群众的“换手”。客观上促成了生活中的假币流通,给反假币工作带来了难度。

一颗假币“老鼠屎”。何以坏

了一锅汤

接收到假币而转手花出去,这种现象被反假币专家称之为“假币换手”。“接收到的假币如果不自行销毁,不上交银行,而是换手的话,其实就等同于现金进入流通领域,起到了货币流通的职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货币发行科的杜科长坦言,

“这种情况就会导致流通领域真币和假币并行,甚至会出现假币替代真币的可能性,从而使假币难以禁绝。”

2009年初我国个别地区出现“HD'’假币后,引起个别地区群众对假币的恐慌,一些群众甚至对大面额真币也产生了怀疑。根据人民银行博爱县、温县支行的调查,一些集贸市场的个别个体商贩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大面额人民币。这是典型的假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情况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客观上影响了商品流通、市场秩序,也不利于经济发展,其破坏作用不容忽视。

事实上假币对于社会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现实生活中,人们无论是买菜购物,还是餐饮娱乐,在消费付帐时,收款人都要将钞票“审查”一番,摸一摸,看一看,有时候还要摔上几摔,当然如果有验钞机的话自然少不了将钞票放到机器上过一遍的,直到“验明正身”,才会收银结账。“让你干等不说,你看那收银员的眼神,一百个对你不放心,好象你拿的钱是假钱似的。”提起消费付账,公司白领张女士心里就有一股说不出来的别扭,“有时候就是还朋友的钱,对方也要来一句‘没有假钱吧’,真让你哭笑不得。”

“真恶心!”逛街买衣服收到一张一百元假币的王小姐为了讨回公道。挨个找到她购过物的店铺,嘴没少吵,气没少受,但“没有一个商家出来认账”。她至今还将那张假钱揣在怀里:一个月才一千多块钱的工资,不花出去吧。平白无故就损失了一百块。花出去吧,别人认出来了怎么办?何况那样做是违法的。

假币换手流通。是法规的疏

漏还是管理的疏漏

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货币发行科副科长李光明认为:假币之所以换手。并且难以治理,说到底是利益问题。在不想吃亏心理驱使下,一部分人尤其是一些低收人群体往往将到手的假币转手花掉,而且错误认为我将假币给别人,别人也可以给别人,只是换换手,谁也伤害不了谁。

尽管目前以信用卡为代表的非现金结算方式广为普及,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大、商业贸易形式多种多样,现金使用量仍然非常巨大,并且难以在短时间内根本改变。而且货币管理等执法部门不可能监督到每一笔交易、每一张现金。这使得货币流通中掺杂的假币不能及时有效地剔除,这也是反假币领域内一道世界性的难题。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为框架的比较完整的反假货币法律法规体系,反假人民币工作步入了法治化的轨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条规定为假币退出市场提供了一条法律通道,也为假币持有者指示了一条处理假币的正确方法和渠道。但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如何保证假币持有者自觉自愿、及时主动地上交到手的假币。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焦作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储蓄一线的调查情况看,目前主动上交误收假币的情况并不多见。一些银行营业网点的工作人员反映,个别储户对银行鉴定为假币而实施没收的行为不理解、不配合,有的大吵大闹,有的甚至强行将假币从银行工作人员手中抢走。我国刑法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的”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对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小”的情形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客观上给假币监管执法王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目前,对举报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有关方面实行了奖励等激励机制,但对主动上交持有的假币的行为人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假币持有者主动自愿上交的积极性。曾经有人专门建议对主动上交假币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一部分损失,但有关专家指出:在假币来源十分复杂情况下,此举极易诱发道德风险,甚至还会进一步造成假币的泛滥。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禁绝假币流通。需要法律唤

醒人们的良知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去年,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了打击假币的专项斗争:“09行动”,仅焦作地区就破获各类假币违法犯罪案件38起,收缴假币33万多元。有力地震慑了假币犯罪行为。从源头上有效地遏制了假币犯罪的高发势头。

有关专家建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众持续深入地开展反假人民币宣传活动,宣传人民币法律法规,普及人民币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鉴别真假人民币的能力。要营造良好的反假货币社会氛围,教育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持有使用假人民币无论数额大小都是违法行为,自觉养成将假币主动上交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习惯。要使假币持有者真正明白如果贪图一已私利,不仅纵容了假币犯罪,而且恶化了货币流通环境,于国于家、于人于己都不利。

有关部门要针对“假币换手”现象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进一步修订完善反假人民币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持有使用“数额较小”假币的行为要研究制定具体明确的监督、管理、处罚办法,便于执法;同时,有关部门也要探索建立一些激励误收假币者积极主动上交假币的机制、制度,如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这些人的事迹等措施,真正调动人们上交假币的积极性,形成自觉自愿上交假币光荣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