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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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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崛起已成为事实,合理地监管私募基金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制度盲区,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 私募基金 认识误区 制度盲区 监管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1.资金规模

非公开性和非上市性是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正因为这样,私募基金的规模有多大外界很难获知。早在2004年,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显示,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一倍。而目前据有关人士保守估计,中国私募基金规模已高达9000亿元左右,经过2006年的牛市推助,可能已破万亿大关。

2.组织形式

目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集合信托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公司型和最新的有限合伙型。

3.资金投向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以投资上市证券及企业股权为主。

4.存在形式

我国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投资计划和管理自有资金的投资公司;另一类是没有官方背景,民间的非合法私募基金。这类私募基金通常以委托理财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集合理财服务,其业务的合法性不明确。

二、我国私募基金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误区

(1)误区一:概念混淆。私募基金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衡量标准为是否面向公众公开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是按照私募基金的资金投向划分的两个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上已上市公司的证券。至于私人股权基金,则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的基金,可以是公募也可以是私募的。有些人把其中的几个概念混淆甚至等同了,这都是错误的。

(2)误区二:对私募基金的偏见。目前仍有许多人对私募基金有很大偏见,把它和坐庄、地下等词语联系起来,认为私募基金是不合法、不规范的,容易造成市场不稳定,甚至有人直接把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等同起来。的确有某些私募基金不规范操作,但造成这种偏见更多的是由于私募基金非公开性及暗箱操作的特点。因此,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阳光化”的呼声很高,私募基金本身也想通过“阳光化”正名。

(3)误区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不少人要求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身份,然而,现阶段我国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私募基金完全是合法的。翻阅现行所有法律法规,我们没有发现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禁止性条款。私募基金呼唤阳光化,但并不代表它违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关于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定其实已经散见各个部门法中,并不是无法可依,只是我们仍需立法规范私募基金的运作。

2.制度盲区

(1)税收问题。目前,我国很少私募基金采取公司制形式,原因在于与契约式和有限合伙式相比,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即被征企业所得税后,再征一遍个人所得税。虽然最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允许的有限合伙式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已经发展多年并且已经被大众所接受,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最为成熟,如果因为税收问题扼杀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这无疑不利于整体私募基金的发展。

(2)法律空白。由于私募基金单独立法难度很大,因此海外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我国也大可不必单独立法,可以通过现有法律加行政手段加以监管。虽然《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一系列“办法”、“通知”已为私募基金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以私募基金为名通过网络等新手段非法集资甚至诈骗,通过所谓咨询等形式变相保本保收益,共管账户引发的道德风险以及操纵股价等一系列问题,已经证明我们亟待进一步制定合适的规范制度来监管私募基金。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

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从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几方面界定私募基金。规定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进一步明确细化非公开募集允许和禁止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等。同时适当放宽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办法的监管,使私募基金能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建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将资本金的10%,以及管理费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的,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独立存入指定帐户,可以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等风险小、流动性好的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他过错,对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失的不足部分。

3.建立备案制度

建议要求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在相关监管机构备案。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便于监管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控制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社会影响,同时又不至于丧失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4.成立私募基金行会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尚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私募,鉴于其草根性,建议设立一个自律、互助的私募基金行会(而不是协会),对私募基金自身进行自律管理,进行行业道德约束,然后通过有组织的向主管部门将会员申报备案,让私募基金彻底“阳光化”。

参考文献:

[1]田晓林:我国私募基金:威胁、出路与前景[J].经济研究参考,2006(13)

[2]张瑜:法律限制绑住私募基金手脚[N].证券时报,2006(11)

[3]刘震国:没必要制定私募基金法[N].21世纪经济报道,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