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立法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职业院校小企业合作作为我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及学生就业均有重大的深远影响。本文就校企合作的基本界定、我国校企合作产生的背景及现状分别进行了阐述,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连同通过对西方国家合作办学的经验及立法在小企业合作的重要性,为保障立法对于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字: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立法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9-0181-02

一、校企合作概述

校企合作即企业与学校相互合作达成互利,学校利用其优越的教学师资资源,企业利用其优越的实践实施资源,通过校内与校外的有机结合达到教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高度统一。校企合作一方面能够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对于学校而言,能够为学校节省比较可观的经济利益,还能大大的解决学校实践场地有限、教学仪器设备老化、教学资金紧缺等困难。再有,校企合作对于企业而言,能够促进企业技术的创新、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企业人才资源的储备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都有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校企合作产生的背景及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对于人才培养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复合型专业创新人才备受市场的欢迎,高职院校对于人才的培养方案需要改革,培养出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理论充分运用于实践、同时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独立完成工作能力的有工作经验的高职人才是现在高职院校的终极目标。校企合作,明显是学校与企业达成双赢的一种模式,这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而且也大大的改善了高职院校学生毕业就业的难题。

自2013年成立中国校企合作联盟发展至今,我国已有一百多所高校与各地企事业单位达成了合作,像山东海大航海技术专修学院同时与威海铂利斯大酒店(四星)、抱海大酒店(四星)、中心国际大酒店(四星)等建立邮轮海乘专业实习基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与与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深度合作,定向输送专业人才;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局、甘肃威龙有机葡萄酒有限公司及新疆国地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等共同制定了人才培养方案等。

三、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存在的问题

1.缺少法律支持深入推动校企合作。虽然不同省市地方已经成立了校企合作促进会、校企合作联盟,但是关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法律条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这对于深入推进校企合作这一伟大方针并未给予法律上的支持。校企合作本是高职院校发展的正确方向,制定校企合作有关法规对于我国现代化高职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促进高职院校学生就业、改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计划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对于学生在企业劳动报酬、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划分、教师的奖励政策这些基本问题都不予以保障的话,那么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又当如何促进。

2.缺乏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为培养适应高新科技、高端制作生产、高级技能人才的一项完善职业办学机制的教学模式对于我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然而,缺乏立法保障政府政策支持,企业的主动参与性较弱,不能满足校企合作对于企业的需求。一些基本的企业支付学生上岗实习报酬、企业职工的教育经费支出、校企合作开发新产品的研究费用、企业进行职业教育产地的扩建等费用的税率问题若是得不到保障,将无法提高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3.对于高职院校、企业及政府的权责利益均衡原则尚不完善。高职院校既是学生文化知识获取的场所,也是学生技能培训、实践结合理论的基地,因此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模式中起到基础作用,若缺乏立法保障学生实习的课程开发、学生教育的毕业指导推荐及且职工再培训等作用,将不能完善校企合作。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占主导作用。若取法立法保障企业按协议要求给予学生适当的劳动补助、为实习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做好实习期间的安全工作,将直接导致校企合作的崩裂。政府在校企合作中起引导作用。政府的鼓励及积极的扶持措施对于校企合作有促进作用,若缺乏立法保障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统筹规划、监督评价的作用将导致校企合作无法积极稳定的进展。

四、对于西方国家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的借鉴

1.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政策。澳大利亚作为世界上教育质量一流及社会福利最好的国家之一,其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TAFE)作为提供专业技能的教学体制已经在澳大利亚全国得到了认可和互通。澳大利亚的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是与国家许多工业团体共同开办的中级教育机制,同时也作为澳洲高等教育的主力,因为有接近一半的澳洲中学毕业生都会在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学习。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涉及的课程广泛,并且对于学生的基本教育素质要求较高,且学院本身具备完备的培训方式、广泛的国际交流、良好的英文环境及丰厚的教育投资等优势,因此为技术与继续教育提供了规范的教育保障。

2.德国――双元制培训政策。双元制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也被看做是当前职业教育的模式典范,也为德国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德国的双元制培训要求学生既在职业学校里接受职业教育专业基础知识及普通文化教育知识,又要接受企业里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也与我国的校企合作有着相似的教育体制。与我国校企合作办学不同的是,德国双元制培训是在教育部与财政部共同统一组织,由工会、行业协会及教师协会共同支持,这样就使得德国双元制培训既具备了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制度保护,又得到了统一考核、统一标准的质量保障。

3.美国――合作教育政策。美国合作教育是在国家立法支持的前提下,学校与企业合作模式的职业教育办学,及所谓的工学交替式教育办学。美国合作教育的形式是将一批学生分为两组,一组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另一组学生在企业中工作,一周后两组进行互换。这种模式可以大大提高学生的理论结合实践的动手能力。美感合作教育以学校为教学主体,分为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阶段,在实用性及本土性上更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美国合作教育在教师教学及专业设置上实用性更强、形式也更加多元化。经济与市场对于职业院校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美国的实用主义文化价值观及美国联邦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美国的合作教育模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五、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立法研究的重要性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立法研究是在顶层设计方面的研究。加强对校企合作的立法原则是加速我国职业高校发展事业的促进因素之一。立法原则是维护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正常运行的重要途径,与一般的政策相比,立法原则更具有客观性并且相对具有强制手段。当维护校企合作的曾策力量不足时需要法律手段来解决。立法原则具有引导、预测及评价的作用,它是进行校企合作的准绳之一。如果将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升华为国家意志,将使得校企合作能进一步达到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办学目的。

另外,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立法原则即国家总统协调原则,国家扮演着管理校企合作事务的角色。对于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监督与调配、对于参与职业人才培训的企业及教师的资金补助及对于接纳学生入场实习培训的税收问题这些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管理。

六、保障立法,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的立法、执法、监督运行体系保障校企合作。教育界人士纷纷表示,国家应该在立法层面加强企业参与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比较欣慰的是,近几年全国各地陆续制定了校企合作的法律及其他的规范化文件,这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起到一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另外,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机制体制重大改革事宜,必须要有政府部门联合企业及教育部门等利益相关管共同参与,所以建立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对于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利益冲突的协调、企业对学生工资福利的发放等难以落实的现象,健全的法律保障起监督作用。

2.设立促进校企合作专项资金,鼓励企业的积极参与性。长期以来的校企合作中学校一头热的现象已经愈发的演变为了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有关当局表示国家政府应该立法保障设立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以保障学生和准员工的培训数量。对于专项资金的设立,职业院校、企业、科研单位及政府共同组建的职业院校教育集团,通过对技术产品及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作为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来源,这也将成为未来专项资金设立的发展方向。另外,有关部门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表示加大企业的财务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收减免或是财政补贴的方式会突破校企合作止步不前的困境。

3.明确政府、企业及高职院校的角色担当,确保各司其职。要想切实达到促进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还应当立法保障落实企业、政府及高职院校对于学生及准备录用员工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既然起引导作用那么就应该切实对于校企合作模式给予全力的支持与配合,可以通过引导协调就业、促进教育与产业的有机结合等。对于企业,在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必须在学生的生活、安全及技术的培养上给予帮助。而高职院校在对于学生课程设计、教材编写和专业培养上的角色应确实落实。

结语:建立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高职院校为主导作用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是职业院校未来发展的正确方向。校企合作对于技术人才的培养、学生的合理就业甚至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上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校企合作与西方合作办学存在差距,但是随着我国政府部门对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立法原则的重视,连同企业以及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道路上的不懈努力,定能将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改革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靳晓龙.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与法律法规研究[D].西北大学,2014.

[2]杨成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3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