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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立波: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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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制度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上是通过自身进行的。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必须以言论自由的切实保障为前提

重庆警方要求个人上网备案的规定出台之后,媒体和网络随即作出激烈反应。随后重庆警方出面解释;同时亦有人撰文说,这些反应是出于误读,这种规定早就有了,事实上也一直这么做,不必过度惊诧。时至今日,这场争论似已逐渐平息。但其中牵涉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等重要且紧迫的问题,颇有进一步反思的必要。

今日已无人否认,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价值。但其价值究竟体现在哪些方面?印度裔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的总结颇为精彩:

首先,公民就自己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发表看法,是人生幸福的重要部分。因此言论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本身即是一项重要的价值。

其次,言论自由能产生激励而令政府面向其公民并对他们负责,有助于防止出现经济和社会性灾难。因为言论自由不仅可以促进信息传播,也会对政府官员形成激励,促使他们做出负责任的决定。森的实证研究说明,的出现,并非自然原因,而是制度原因。在具有相对新闻自由的国家,即使遇到重大的自然灾害,也没有发生过。

最后,言论自由也有建设性的功能。因为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许多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只有诉诸广泛的议论,才能获得相对审慎而深入的认识,社会也可由此形成共识。

与森不同,一些学者则对西方现行的言论自由制度展开了批评。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谈到新闻审查时,曾经特别提到一种不为人注意的审查形式,这就是记者的沉默。他说,如果记者不感兴趣,信息就传达不出去,记者也就成了信息的屏障或过滤器。而记者的偏好,在相当程度上又决定于背后的资本力量,往往蜕变为为资本利益而精心选择、编译甚至制造新闻的工具。新闻因此也就成为新闻传播者有选择地运用社会事实碎片组合起来的拼图,充满了兰斯班尼特所说的主观偏好和价值陷阱;所谓的言论自由因此不过是一种“政治的幻象”,资本自我美化的晚礼服。

网络的出现,刚好可以克服传统媒体的不足。因为网络的最大优势之一,就是进入虚拟空间的费用相当低,而信息所谓获取与传播又极为方便。在网络世界,个人可以决定自己接触何种信息,可以利用blog或各种建站程序,创办“我的日报”和“我的评论”,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通过bbs等互动程序与他人交流。在此,社会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于记者这个中介环节。每个人既是读者,也是记者,无需经过其他传统媒体记者和编辑的沉默的审查,就可以直接将信息提交网络世界。

中介环节的消失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息更加多样化。如果说,言论的多样化一直是言论自由所致力追求的目标,网络技术至少从理论上让我们更加接近这个目标。这仅是网络促进言论自由的一个例证。网络的出现,正在为实现森所提及的言论自由的各种价值提供了技术条件。

对于转型性的社会而言,森所主张的言论自由的各种价值,无疑应得到相对重视,并尽量利用网络实现这些价值。当下中国社会系统日趋复杂,社会结构又处在激烈调整之中,许多重要决定牵涉广泛,有些决定甚至会影响后世,这就需要尽可能多样化的信息和公共审议。但由于制度制衡乏力,官员在决策时缺乏责任感,甚至为谋取个人或某些群体利益,故意扭曲和压制言论。官员责任感的缺乏加上信息的匮乏与失真,很可能造成人为的社会性的灾难。几年前发生的SARS事件即是一例。

网络无需中介环节、即时呈现信息以及匿名的特点,鼓励了各种信息不断涌入网络。在言论管制相对严厉的情形下,网络上这种个人化信息传播机制,可以克服官员压制和传统媒体的沉默审查所带来的信息匮乏与扭曲,对于公共审议意义甚巨。网络互联互动的功能,又使得网络具有凝聚话题、动员最广泛的网民参与的能力,可以对权力形成重大的激励和监督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转型社会亟需就社会往何处去等方向性问题、何种目标优先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形成共识。这同样需要广泛的公共议论。公共议论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战略性失误,也可通过讨论改变、调整公民的价值偏好,凝聚成改革所需要的基本共识。网络为公共议论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持。

对于一个转型政府而言,言论自由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使国家的权力正当化。经过近年来的社会巨变,人们已接受了如下的观点,即国家权力的正当化基础,已不可能建立在韦伯所说的个人魅力、传统或各种神秘权威基础上,只能诉诸人民的同意并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而这种同意和监督必须以充分的言论自由为前提。尽可能地公开信息,让人民自由获取相关信息并自由审议,因此也成为人民信任和承受政府合法性的一项重要途径。

在缺乏充分的民主实践的前提下,政府应意识到这种民情的转变,通过确保言论自由来获得人民的认同,而不能诉诸政府良善意志的宣示上,甚至也不能寄望于良好的治理成果。因为言论自由的基础,就是对人性的幽暗意识和对权力的不信任,这才要求凡事原则上都应交由人民自主审议。国家自我宣示的良善意志和治理成果,也必须经由人民审议之后,才能得到确认。

网络的兴起,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和自由发表言论的机会,参与者从中体会到幸福,而这种参与本身对于重建一个社会合作秩序而言,是一种重要的美德,应予以保护和支持。限制言论自由,无疑会剥夺了公民的幸福,而且也会使公民失去对公共事务的兴趣,成为冷漠的公民。而冷漠的公民,则是自由最大的敌人。

诚然,言论自由诚非绝对价值,网络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比如网络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冲突,尊重个人隐私与维护社会公益和网络秩序之间的冲突等。美国法学家孙斯坦的研究还指出,网络的个人化和社群分化,可能会形成互不沟通和自我窄化的现象,将会导致人们失去关心他人观点,不愿意接受反对观点,最终丧失通过相互沟通增进社会共识的兴趣和能力。网络上流行的简单投票行为,也有可能架空言论自由所包含的充分论辩的实质内涵,失去了言论自由制度的审议功能。此外,网络议论的情绪化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多数人的暴力”,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言论自由对于民主制度具有内在的重要性,因此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具有重大的理由。而何谓重大理由,又必须交与公共审议。也就是说,在民主制度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则上是通过自身进行的。因此,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必须以言论自由的切实保障为前提。网络的出现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空间,国人也从中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的幸福,对此自然特别珍惜。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对此应善加体认和爱护,而不可轻言限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最好交与公众审议,待凝聚共识后再审慎为之。此次重庆出台的措施,之所以引起广泛的误读和过激的反应,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此种前提所造成的。这种限制因为涉及网络,反应自然更为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