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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筑物抗震防灾排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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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充分掌握了解我市重要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和质量状况,为现有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建(构)筑物实施加固改造提供依据,提高城乡抗震防灾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能力排查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鉴定范围

(一)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疾控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

(二)保障城镇供水、供热、燃气的生命线工程。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办公楼、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堂(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四)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辖区范围内的多层住宅、棚户区。

二、排查鉴定依据

(一)工程质量排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系列验收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二)建筑抗震鉴定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及当地现行地震基本烈度执行。

(三)危房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执行。

(四)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执行。

三、分类排查鉴定原则

(一)摸清排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底数,按建(构)筑物设计(建造)年代分类,确定排点。

(二)工程质量排点对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设计质量、施工技术资料及工程实体现状进行质量检查。

(三)抗震鉴定按照设计文件、鉴定标准、工程建造时当地抗震设防烈度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四)1993年以前的工程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凡使用预制混凝土楼板的砖混(包括底框结构,不包括有可靠连接的大型屋面板结构)、土木结构工程及棚户区建筑,可不做排查鉴定,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高层建筑以外的其它类型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或危房鉴定;

3.高层建筑应进行质量排查(高层建筑的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分类确定)。

(五)1993年—2001年(含2001年)未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工程的排查鉴定,按以下要求分类实施:

1.砖混、土木结构的工程应进行抗震鉴定,对使用预制楼板且无整浇层的建筑直接列入加固改造计划;

2.框架、框剪结构的工程(不含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上的钢结构工程应进行质量排查;

3.高层建筑、跨度为30M以下的钢结构工程可不进行质量排查鉴定。

(六)2001年(含2001年)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可不进行排查鉴定。

(七)已经过抗震鉴定、结构检测、危房鉴定的建筑工程,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可不进行上述抗震鉴定。

四、排查鉴定工作步骤

(一)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市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抗震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抗震防灾意识。编制和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及部门参加抗震防灾排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信息统计阶段。

由各区(县)负责对辖区内列入排查范围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基本情况进行排查,并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按照年代和建筑结构类型划分要求填写(附表二)。

公共建筑的汇总信息要求于2008年8月2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汇总信息要求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

(三)分类排查阶段。

各区(县)负责根据辖区内各相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附表一)中的分类意见,对应进行质量排查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逐项建档,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分类排查要求于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分类排查要求于2009年4月10日前完成。

(四)质量排查审核阶段。

对需要进行质量排查审核的各类建(构)筑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质量排查审核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及意见。

由各区(县)负责根据质量排查审核结论,按照(附表五、附表六)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8年10月1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质量排查汇总要求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抗震鉴定阶段。

对于直接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各区(县)可在分类排查阶段向产权单位反馈,督促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或危房鉴定;对于质量排查审核组确定需进行抗震鉴定的建(构)筑物,由各区(县)反馈产权单位,督促产权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抗震鉴定工作。

由各区(县)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排查建(构)筑物数据,并按照(附表七)的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共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居住建筑的抗震鉴定工作要求于2009年5月30日前完成。

(六)排查鉴定结果统计录入阶段。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统计分类及录入组负责汇总各区(县)上报的数据资料,并按照(附表八、附表九)要求进行填写后,上报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全市公共建筑排查鉴定结果于2008年12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全市居住建筑的排查鉴定结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建设厅。

五、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排查鉴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抽查精干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查鉴定工作,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此次排查鉴定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区(县)实际排查建筑物数量的多少,拨付工作经费。领导小组要对各区(县)开展排查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及咨询,并组织抗震鉴定专家库成员进行质量审核。

(三)抗震鉴定由产权单位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应委托具有结构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房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进行。

为确保相关鉴定工作按期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抗震鉴定组,开展全市抗震鉴定工作。鉴定报告必须由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凡排查过程中发现未进行质量监督、不符合设计图纸、未进行竣工验收、无工程技术资料或主要技术资料不全、有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的工程,必须作进一步的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提出结论意见及处理建议。负责排查鉴定具体工作的专家组、抗震鉴定单位、结构鉴定单位和危房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对所出具的排查鉴定报告负责。对排查鉴定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区(县)的排查鉴定结果,由产权单位提交,各区(县)政府汇总后报领导小组。为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各产权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填报工作负责人,实行填报工作质量责任制。报送结果需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将各区(县)排查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不实、组织不力、应付差事的单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