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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协议”折射依法治教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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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季开学,江西省九江县二中与初三走读生签订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这份被家长和网民称为“生死状”的冰冷协议,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有人说,这是教育部门免责的“挡箭牌”,从此学校一身轻;还有人说,这是学校的无奈之举,走读生晚22点放学,这是对学生的温馨提示……其实,事情远没有这般简单。晚自习是家长和学校利益的“不谋而合”,但这份协议让家长感觉学校没有以人为本的温暖情怀,从而产生意见;另一方面,家长对于放学路上的安全也应担责,不能一味推给学校。一份协议,让本来“合谋”的双方走到了对立面,实在是始料不及。

问题的根源

九江县二中规定:初三年级学生晚上要到学校上晚自习。初三学生张娟,家住县城,每天晚上下课后,回到家差不多23点了。第二天早上6点又要上早自习,休息时间实在太少了。而更让她和家长感到气愤的是,还被学校强迫签订了那份“安全协议”。

按照规定,学校是不能组织学生晚自习的。一位校长助理解释说:“他们也知道中学生是不能上晚自习的。之所以要求初三学生上晚自习,是方便寄宿生的管理。”原来,九江县二中有2000多名寄宿生,为了方便管理,才开了晚自习课。而初三的走读生又是小部分学生。一些走读生的家长担心自己孩子学习跟不上,也要求到学校上晚自习,所以针对家长的要求,校方就出了一条上晚自习的申请。申请上写道:上晚自习的走读学生,家长要负责其上下晚自习路上的安全。对于这份申请,学校的年级主任道出了无奈:“本来是不想让走读生来上晚自习的。可是,这些家长又让孩子来。于是,问题就来了。小孩晚上来回的安全不可能让学校来负责,这份协议就是要提醒家长注意孩子的安全,希望家长和学校实现无缝对接。”

由此可见,“生死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晚自习”上。虽然校方说是因为存在寄宿生,为了方便管理,开设了晚自习,但背后真正缘由,恐怕不难想见――升学压力下的刻意为之。由此,也就可以理解那些走读的家长为什么那么强烈地要求孩子晚自习了。晚自习本就不受制度规范保护。无论是校方,还是家长,他们都不过是在进行一场以升学为目的的“合谋”,但是,再掩人耳目,它都可能面临潜在的风险。于是,这份在校方看来理由正当、在家长看来伤感情的“生死状”,成了双方矛盾的焦点。

事实上,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事故,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的确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学校逼签“生死状”的事例,却屡见不鲜。如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被校方要求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山东建筑大学两万多名学生被要求与学校签订《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自杀、自伤或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现象频发。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孩子发生意外就是致命一击。从发生的部分案例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件,部分家长不分青红皂白,大闹学校,高额索赔,往往把学校逼入窘境。这也是学校要求学生签订类似“生死状的”的难言之隐。

对学生安全问题,不仅家长和社会各界忧心忡忡,教育部门与学校也如履薄冰。如何保护学生安全,成了套在校长头上的紧箍咒。我国虽有多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到底该如何担责,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仍存在争议。

学校:是善意提醒

学校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与学生签订协议书,明确自己与家长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动机可以理解。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涉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划分应依法进行,不能协议约定。即使签有协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应依法认定。也就是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依据的是法律,而不可能是协议书,这么简单的道理,学校不会不懂。既然如此,学校为什么还要签订一份“生死状”呢?

有三方面原因:其一,学校让学生签协议的过程,也是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的过程。其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权威的机构“依法认定”,往往就由教育主管部门调查、认定,而这种调查、认定,很难得到家长的认可――家长认为教育部门和学校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希望用简单的办法,界定责任。其三,就是有权威机构认定责任,学校也希望家长走法律路径维权,由法院审理该怎么赔就怎么赔,可家长并不愿意走司法途径,一来这十分耗时,二来根据有关赔偿规定,获赔极为有限,于是家长宁愿与学校交涉。在现实中,一些学校为息事宁人,在行政部门的协调下,并没有做明确的责任界定,就支付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减少家校矛盾。

家长:是推脱责任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于情于理”。“生死状”在道理上毫无问题,而“于情”却让家长和学生感到寒心。学校是什么,学生们都称母校,考上理想学校的学生都会回母校向老师报喜,去感恩教导自己的老师,在一所学校里生活好几年,把老师看成了家人,家人怎么能这样说呢?

九江县二中初三走读生张棋的家长说:“作为初中本来开设晚自习就是不允许的。学校不仅不反思自身行为的不当,却在挑剔学生的不是。如果不开设晚自习,就没有后续的相关协议,不会产生这样的笑话。私自开设晚自习不能拿住校生当借口,更不能以此来否定走读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以此为借口,推脱对学生的监管责任是极其不负责的,却还堂而皇之的让家长承担责任。”

持有类似观点的家长不在少数。山东建筑大学家长说:“学校解释‘自律协议’是为了学生的安全考虑,而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责任开脱。如果说,有一个学生在学校内意外伤亡,学校就可以拿出这样一份双方都同意签署的协议在法院里辩解!”

也有家长对学校的做法表示理解。一位家长讲了这样一件事情:小学初级阶段,家里的孩子没有人接送,是坐校车的。每个家长都有司机的手机号码和学校安全员的联系方式。有一次小长假前,我要带孩子去聚会,人都到了学校,想自己接走孩子,结果学校不允许。我只好跟在校车后再回一次家,到孩子上校车的地方才能接到孩子。班主任说都是为了孩子安全,让我理解他。还有一次,学校提前放学,我手机没有电了,没有看到短信息。等我去接时,孩子走岔路了,他又没有带手机,失联了。我急了,找出校长的名片,直接打了校长的手机,说孩子丢了,抱怨门卫为什么明知道家长没有来接,还让孩子独自离校?校长说他已经和当事值班人员说了,并一再致歉。孩子的爸爸则开着车,班主任老师也开车沿路找。后来,有几次学校提前放学,老师就把手机给孩子,让给家长打电话。

逼学生签“生死状”,这种方式虽然让家长难以接受,但学生出了校门,上学放学路上再出什么事,还真是就跟学校没什么关系了。这跟工伤还不一样。学校签订“生死状”的善意提醒,虽然表面上看简单粗暴,但也引起家长的重视。毕竟有过这样的事例,孩子在上学路上出事,家长找到学校说是学校监管不力。

专家:依法治校才是正道

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李伟说:“一部分同学觉得此事不合理,但由于不想让家长担心,就没有告诉家长。又担心老师怪罪,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这样做既能蒙混过关,协议也不成立。”

媒体评论员赵睿表示:学校和家长在这个问题上其实是可以达成共识的,而且双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学生好。在这个前提下,有什么是不能解决的呢?比如家长上下学接送,比如老师送到校门口……解决的方法很多。学校让学生签订“生死状”值得商榷。但家长也应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尽到监护责任,不能把孩子安全问题全部推给学校。学生本人也应掌握安全常识,学会自立自强,珍爱生命。当今社会提倡的是科学发展,就是要全面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社会矛盾协调机制。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现在学校的处理办法,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依法治校。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学校要意识到,只有依法治校才是处理学生伤害事件的正道,而要做到依法治校,学校首先必须严格落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履行作为办学者和教育者的责任;其次,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家长委员会组织家长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督促学校尊重学生权益,而不能漠视、侵犯学生的权益。

“生死状”也正反映了学校教育的问题所在:对于生活教育、生命教育、生存教育这些十分重要的影响学生终身发展的教育,学校并没有深入开展,而是停留在概念和形式上,说到底,这暴露出当前学校教育缺失人文关怀,过分注重学生的成绩。只有重视人才培养,以培养合格的公民、优秀的人才为出发点,设计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校园活动,将生活教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融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服务中,实行人性化管理和服务,才能减少师生的冲突、家校的矛盾,走出无奈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