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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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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减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县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等级划定

第四条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将地质灾害险情及灾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为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灾害发生地乡镇长。

指挥部成员:由发计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建设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卫生局、经贸局、地震局、安监局、气象局、广电局、粮食局、人武部、武警中队、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七条突发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现场应急小组组成

组长: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的乡镇长。

成员: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所在乡镇有关工作人员及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现场指挥和参与救灾、抢险。

第九条现场应保障有足够的卫生医疗、救援救护、治安保卫和电信、供电及后勤保障设施和人员。

第十条各乡镇国土资源所除履行好职责范围要求外,应积极配合和协调当地乡镇政府、公安、卫生医疗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妥善、高效地处理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救灾、抢险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县级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工作任务。

(一)负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乡镇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预演。

(三)发生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根据市、县领导批示必须赶赴受灾现场,负责指挥应急救援、抢险和处理抢险、救灾和后勤保障工作,指挥督促并全面组织实施,按责任划分进行奖罚认定和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各项应急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按应急预案的分工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工作。

(一)负责地质灾害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配合*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处理实施预案,并负责修改完善和贯彻落实;

(三)全面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制定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演习工作方案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演习,做到防范于未然;

(五)发生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必须赶赴现场时,应组织人员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原因、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现场应急处理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已发生灾害后仍存在灾害隐患情况下的预防方案。

(二)有针对性的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应变演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将情况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紧急抢险救灾组:由公安局牵头,建设局、水利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供电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

第十五条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建设局、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出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地震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

第十六条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局牵头,有关医疗机构参加。主要职责:做好急救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等设备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治安、交通和通信组:由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电信局、交警队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备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基本生活保障组:由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和处理组:由国土资源局牵头,政府办、民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气象局、安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及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随时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况及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条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接到紧急报告后,迅速作出反应,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指挥救援、抢险和处理,采取有效措拖,防止险情扩大,按程序视情况启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乡政府和当地群众自发进行自救、互救工作,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拖,进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正、副主任安排具体工作的实施,指挥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应急处理安全保障和其他安全管理保证措施,并监督指导贯彻实施。

(二)县级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等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增加所需的应急处理援助人员、设备等;并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警后,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事件并亲自或委派专人负责指挥,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制定监时应急处理措施,及时进行救援、抢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及所需应急和处理工作情况;并要求现场应急小组及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救援、抢险、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是当发现、接报地质灾害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切实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并防止事故的蔓延。

第二十四条启动预案后,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和相应工作组,迅速进入受灾现场,调查险情,提出应急抢险避灾措施,确定抢险避灾方案,根据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标明预警信号,确定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的撤离,情况危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灾害隐患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预测及其发展趋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并做好灾害突发的报警工作;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的应急避险工程,减缓和排除灾害和险情发展;民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水利、气象、电力、电信等部门根据险情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险情和抢险避灾的情况,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支援。

第二十五条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根据上级调查组的建议,宣布结束临灾应急期,确定撤销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一步防灾、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方案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五章支持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指挥部应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落实应急资金,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落实到位,并保证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建立建全地质灾害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审核和上报工作,并严格遵守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八条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各级领导组织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预防能力。

第二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及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能力。

第三十条全面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实现地质灾害管理与地质灾害科学评价的有机的结合。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全面配合本预案的宣传贯彻工作,并不断的完善、充实。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如工作变动,由继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应急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应急预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