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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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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