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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之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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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发展概况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截至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2005年-2008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阶段。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推进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践。同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的“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设银行的“建元2005年第一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交易。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批政策规范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随后,以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开始试点。但自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无论是一般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均发展缓慢。2008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被短暂叫停。2.2012年-2013年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阶段。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批准了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根据2012年重启以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统计:2012年全国共发行5单产品,规模共计192.62亿元;2013年全国共发行6单产品,规模共计157亿元。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并首次将城商行纳入试点对象。同年11月,银监会指定6家农村商业银行为全国首批农商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3.2014年-2016年信贷资产常态化发展阶段。自2014年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日渐常态化。2014年全国共发行66单产品,规模共计2819.81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15年全国共发行388单产品,规模共计4056.33亿元,同比增长44%。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试点始于2014年5月,北京银行和宁波银行代表城商行首批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分别发行“14京元第一期”和“14甬银第一期”。同年8月顺德农商银行发行14顺元第一期,代表农商行发行了第一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填补了农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白。城商行和农商行奋起直追,截至2015年底发行单数已经达到30%的市场份额。外资银行发行首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始于2015年1月,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发起的“汇元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以不良资产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也于2015年重启,2016年5月中国银行发行首支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

二、常态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挑战

(一)发行成本较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中,由于参与的中介机构数量较多且流程相对复杂,发起人需要支出一笔不菲的费用。发起机构的发行利率与自身信用水平和综合实力密切相关。对于自身实力本来就相对较弱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证券化成本费用占比更高,并且其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偏小,难享规模优势,各项成本难以摊薄,因此财务负担相对较重。(二)信用评级整体偏低。信用评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发行的重要节点。一方面,从目前全国的村镇银行以及已完成改制的农商行发展情况来看,虽然这两类机构在资产质量、流动性、贷款集中度、资本充足情况等各方面风险监测指标都较为优良,但从单个机构来看,达到资产证券化发行人门槛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湖南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仅有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两家银行开展了此项业务。另一方面,外部评级及增信方式较少。一是目前市场上权威的评级公司较少,对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缺乏全面了解,并且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等方面的评级经验明显不如其他类别贷款丰富,评级结果容易出现偏差。二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较少采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实现信用增级,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较少,信用增进手段明显不够。例如湖南省内发行的5单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均仅采用了优先/次级结构设计的内部增信方式而没有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外部信用增级方式。(三)基础资产质量较弱。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受政策导向和发展重心影响,客户主要为中小微和涉农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基础资产的规模和质量普遍较弱。特殊的资产结构进一步加大了基础资产的筛选难度,难以符合对入池资产的稳定性要求以及审批周期较长的实际情况。其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区域经营的特性决定了贷款地区和行业比较集中,易受当地经济环境波动以及区域性限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基础资产的特性导致其产品的竞争力相对较差。(四)证券化产品类型单一。基础资产的质量和类型是证券化产品能否实现顺利流转的关键。201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公司信贷类证券化产品发行额3178.46亿元,占比高达78%;其他资产类型占比较小。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公司信贷类证券化产品的占比更高,证券化产品单一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阻碍。在湖南省内,目前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类型全部为企业贷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只有台州银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2单以个人经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五)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上位支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信托法》、《破产法》等,专门用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还是空白,更不用说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有的仅仅是一些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政策指引和规范性文件。(六)投资对象局限性较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主要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发行市场单一导致了投资主体结构单一、数量有限以及范围狭窄。另外,还存在金融机构间的互持行为。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非银机构参与度不高。例如,湘元2015年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中有11家银行机构,其中7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占银行类投资者的64%。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仍然集中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体系内,一旦发生违约,相关风险仍然聚集在该体系内,起不到有效分散行业风险的效果。

三、推动常态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一是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改革。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金融创新改革,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中小微等实体经济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对于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好、扶持涉农和中小微企业信贷力度大的机构,要继续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支持。二是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扩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过程中,应鼓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其中,从需求端带动资产证券化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体系。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券市场的准入门槛或将部分高等级的证券化产品向社会公众发行。三是强化相关配套措施。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体系专门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证券化会计处理准则并形成一个完整的会计处理体系,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铺平道路;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税收负担;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应扩大对不同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范围,比如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贷款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要点。(二)进一步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能力。一是加速升级提质进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应力争在较短期限内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缩小与开展该项业务准入条件之间的差距,并将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契机。二是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发起机构要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披露资产信息;要对入池资产的情况逐笔进行全面及动态披露,披露延伸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整个生命周期,并给予投资人及第三方估值机构查询每笔资产明细信息的权利;要督促各中介机构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各环节担当起信息披露的责任。三是丰富基础资产种类并进行分散化构建。基础资产质量是证券化产品顺利实现流转的关键,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优先选取优质信贷资产开展证券化来积累相关经验,并逐渐将适当比例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良资产纳入资产池。另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也应分散化构建资产池,降低由于入池资产的行业和区域集中度高带来的风险。四是尝试走品牌化、系列化发展道路。借鉴一些国有银行和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经验,形成品牌化、系列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序列,通过自身以及借助第三方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增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能力。五是积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联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自身规模较小、实力不足、“船小”难出海的现实,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联盟,搭建成员行合作的桥梁、促进产品信用增级,从而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共赢。(三)进一步提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合力。在推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财政、央行、银监、证监等监管机构在保持高度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公平性的同时,应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监管体系。一是强化监管标准,通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各阶段设置监测标准、注重完成质量以及加强审慎监管,来及时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减小证券化业务的整体风险。比如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二是建立动态监管协调机制,在分工合作的同时应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的动态监管机制,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割据。三是建立区域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权威全面的信息,将投资者纳入监管主体的同时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作者:郑焰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