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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型经济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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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外资

1、实际利用外资奖

(1)按完成当年本市下达实际利用外资指标分档次奖励:指标为第一档的单位,奖励5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二档的单位,奖励3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三档的单位,奖励2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四档的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指标为第五档的单位,奖励5万元人民币。各档次具体的外资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分解下达。

(2)各单位须完成上述分档指标的80%以上(含80%)方可按完成比例计奖;每超额完成年指标的10%,则按各档奖金基数同比例加奖。

(3)各单位所获上述奖金总额的30%,由市政府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个人(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2、企业利用外资奖

我市企业实际利用外资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奖励法人代表人民币5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3000万美元以上奖励人民币20万元,在外资全部到帐年度内计奖(由市财政列支)。

3、外资项目引荐奖

凡为我市引进外资项目的引荐人或团队,即为项目重大贡献者。引进的外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环保、土地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且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在注册合同外资(不含无形资产)到帐后,按实到外资的10‰(高新技术类项目)、8‰(经营业类项目,不含房地产和餐饮业)、5‰(一般加工制造业项目)给予引荐奖,奖金按外资到帐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以人民币结算。外资分期到帐的,按每到帐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逐年兑奖(由市财政列支)。

4、引进世界“500强”外资企业项目奖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外资企业落户本市投资,且注册合同外资到帐25%以上(含2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项目所在地(或主管部门)人民币5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

二、对外贸易

1、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

(1)获得国家级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30万元。

(2)获得省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获得市出口名牌,奖励人民币2万元。

2、支持和鼓励争创出口基地企业

(1)获得国家级出口基地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2)获得省出口基地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三、外经合作

1、当年完成劳务合同额、营业额和新派劳务三项指标,且新派劳务达100人,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每递增50人,加奖1万元。

2、获得由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签约权,奖励企业人民币3万元。

3、当年每办成一家境外生产性企业(由商务部正式批准),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

(上述奖励由市财政列支)

四、获奖条件

1、外资奖励须为商务部、省、市列入统计和考核的直接利用外资项目,不包含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境外借款等其它形式利用外资项目。

2、获得奖励的外资项目必须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银行凭证、海关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资料,以验资报告数据为准。

3、外资项目引荐奖必须填写《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并附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项目中方与引荐者的“外资项目引荐协议书”,报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外资项目引荐者不论其身份、工作性质、职务等,只要符合引荐条件,都可兑付奖金,其奖金所得税自理。

五、审批程序

每年度由市外经贸局对照本办法,根据当年“三外”完成实绩及其合法有效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意见,经审计、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开具“开放型经济奖金兑现通知单”,按规定的奖金渠道列支。

本办法从元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