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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从集团的发展全局出发,为减轻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的税后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性的筹划活动,具有超前性和全局性的特点。目前,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主要限于集团内部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息支出、管理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弱化资本等消极避税方式。2004年9月,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正式启动以及所得税政策的调整,为企业集团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本文拟从企业集团的角度对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转型前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问题加以探讨。
一、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的临界点
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要享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必须关注50%这个临界点。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如果有的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由于企业规模大导致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立后的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很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同理,如果企业集团有几个成员企业都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这种生产规模小导致其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几个成员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分厂分离出来,重新合并组成新的成员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抵免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降低,节约了现金流量,同时,各期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利润总额将增加,所得税费用也会增加。总体上看,净利润无疑会增加。
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东北企业集团应充分认识到这种时间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不考虑其他条件,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的成本优势就越明显。
另外,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还可以使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获得投资抵免的好处,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抵免政策特别适合于急需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东北企业集团。根据“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因此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递延基期利润以增加未来五年新增税款的办法,充分享受税收抵免的利益。递延基期利润的办法有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等。
三、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充分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此次出台的旨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有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财税[2004]153号),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因此,企业集团不应仅把注意力放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业企业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集团公司应抓住此次解决技术改造落后、设备陈旧这一痼疾的良机,调整原来的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在有条件的成员企业中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这里存在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目前,许多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讲,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利润减少,会影响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得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会计与税法分离的做法,在会计核算上继续用现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影响利润;在税务处理时,按缩短后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由于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在不减少会计利润的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成员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会减少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税利益。
四、加大研究与开发力度,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创新能力
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
通知》(财税[2003]144号),扩大了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注:该文件虽然适合于全国企业,但却是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等媒体将其列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中。)。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事关企业的前途,因而不失时机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集团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具体操作思路为:一是由企业集团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集中成员企业的力量进行研发,并集中使用研发费用,而不再如以往一样将研发费用混于企业管理费中一并列支。这样,则不仅可以使开发费用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二是与科研部门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将资本化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直接购买新技术专利,按目前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在规定年限内逐期摊销。而改变交易形式,变从科研部门购买专利为与其联合开发专利,即雇用科研部门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理财中心作用
由于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征税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这就为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创造了条件。具体的操作方法有:(1)购并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2)分立或组建成员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3)核心控股公司设在东北主要城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整体资本结构,实施有力的控制以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周华洋。纳税筹划技巧与避税案例[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
[2] 陈雅光。浅议企业集团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