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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成立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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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的基础业务工作,规范村级组织经济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保证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的落实,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和区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在各镇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聘用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以农村集体经济会计业务为核心,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资产、财务等各项业务进行规范操作。

一、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规范农村集体财务行为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其人员需具有会计专业资质,通过选聘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确保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的规范,便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指导,从而统一全区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等各项具体业务的核算标准,实行规范化业务操作和管理。

(二)有利于保障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由具有会计专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农村集体财务、资产、合同的具体业务工作,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业务核算更加准确,资产和合同管理更加规范,为村级财务公开打下坚实基础。能够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的有效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有利于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行政规范,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通过具体业务规范,详细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开支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合同收益情况,能够做到有效监控。在农村经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充分体现会计监督职能,提高村干部依法理财能力。

(四)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基础数据的信息采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运用会计电算化和信息化手段,准确收集农村经济运行的各项数据指标,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状况和发展动态,提高有效监控的能力和审计监督的效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即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二)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订立书面委托协议。

(三)坚持集中核算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即集中管理会计从业人员、集中处理账务;规范村级财务、资产、合同等具体业务。

(四)坚持会计责任主体不变的原则。按村民委员会、村级实业公司、村集体农场分别记账,各自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的性质不变,分别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职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按照各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定期向农村经管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数据;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开。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准确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定期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上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状况,定期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营情况。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已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内、对外土地承包出租和资产出租合同进行清理备案,建立台账,准确核算合同收益,定期公开合同的兑现情况。

(四)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工作,进行财务分析。按要求做好会计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人员准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收支业务,监督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机构设置

(一)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

各镇负责成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社会服务性机构,其工作人员暂不列入各镇编制,隶属于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业务上由区、镇农村经管部门指导。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由各镇提供,各镇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和具体业务量,配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10人,9月底前选聘考核,择优录用。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稳定。

(二)人员聘用、工资待遇与经费来源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镇村选配、社会招聘相结合,以原总会计中选聘为主。工资待遇一律与委托的单位脱钩,原村总会计中选聘的人员报酬原则上不高于全镇村两委干部(剔除正职)平均水平,由各镇人民政府确定。

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人员经费由区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办公经费及人员其他相关经费由各镇财政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一)各镇应成立村级集体资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村要成立农村集体财务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制度。

(二)各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资产、合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编制相应清理清单,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送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三)由各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主持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

(四)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委托协议书的要求,就本组织有关财务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要求,做好交接工作。

(五)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依据机构职能的规定和委托授权的权限,按照“委托、集中记账;规范流程、先审后记;统一科目、分户核算;日常监管、定期公布”的模式运行,全面实行电算化、信息化、网络化。

六、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由**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镇按本办法的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