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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坚持实施发展战略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相结合,坚持省定考核目标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经开区、高开区管委会)。
三、考核指标设置与分值
主要考核各区、县(市)(含经开区、高开区,下同)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其中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提供),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60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区域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⑶增加值占区域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区域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4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5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5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税收总额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
⑴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5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⑵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每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5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⑶税收占区域税收总额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占区域税收总额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同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5分封顶;每低于基数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45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情况3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未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⑴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⑵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净增量。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本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每超出基数2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⑶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变化情况。以上年度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占本区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所占比重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105分,不设基础分)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3分,15分封顶。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0.5分,15分封顶。成长型中小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户加1.5分,15分封顶。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15分封顶。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每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1分,15分封顶。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每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获得1项市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获得多项名牌产品或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的加1分。此项指标10分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