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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是进一步深化外汇体制改革,支持“走出去”发展战略,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它对于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将起到有益的补充。近年来,受国内高通胀、高房价和负利率的影响,居民个人有巨大的投资意愿和冲动,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低迷,寻找境外投资机会成为部分居民的选择。另外,国家出台一系列放宽居民个人购汇的限制,“藏汇于民”政策使个人对外投资成为可能。但由于个人直接境外投资政策环节并未理顺,使居民个人对外投资需求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有必要理清管理思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个人的直接对外投资。
一、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现状
(一)较法人境外投资而言,个人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不健全,基本处于粗放状态按照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从主要的审核要素及登记管理环节来看,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在外汇管理环节较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宽松许多。如下表所示:从实际情况来看,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基本上属于粗放管理状态,其投资规模、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无法进行统计。
(二)政策环节未理顺,现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大多以各种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由于政策障碍,目前已有的国内居民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款流出及收益流入,往往通过个人分拆结售汇、黑市购汇及现钞携带等变相甚至非法的形式进行。一是个人直接投资管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06年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按照正常的程序,个人从事境外投资应当经过发改委、商务部门批准后办理外汇登记及备案,之后才能办理资金汇兑手续。但是,目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制度均是针对机构量身定做的,基本上不适用于个人境外投资。另外,商务部门因程序问题无法核准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局也同样无法办理外汇登记,至于后续的资金汇出核准更是无从谈起。二是特殊目的公司管理规定难以理顺个人直接投资资金汇兑管理环节。《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但“涉及境内购付汇的,应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即同样要求提供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就意味着个人如果以购汇、支付外汇的形式向境外投资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汇发[2005]75号文只对有特殊目的需求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有一定约束力,而对大量非特殊目的的个人境外投资项目不能产生任何影响。
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监管难点
(一)个人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规范基于多种原因,绝大多数个人境外投资资金来源五花八门,有自有外汇、民间借贷、现钞携带,更有甚者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其来源与渠道不尽规范。
(二)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据了解,由于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个人境外投资核准操作规范,发改委或商务部门往往以此拒绝个人投资者提出的境外投资申请,外汇管理部门往往因上游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境外投资造成后续外汇登记环节存在困难,存在明显的政策盲点,阻碍了个人境外投资的规范发展。
(三)管理监测体系不健全如外汇登记、资金流出入等操作细节不明确,FDI系统尚未开发个人境外投资模块等,个人境外投资尚未纳入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范畴,事后监管和监测体系不健全。
三、政策建议
个人境外投资充分利用了国内外汇资源,有效实现民间资本的保值和增值,满足居民多元化的投资需求,进而可以拉动国内经济增长。因此,为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同时为了规范管理,建议:
(一)理清思路,消除政策障碍,促进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发展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参照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协调研究制定个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各部门职责分明,运转有序的联合审批监管机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应审批或登记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外汇登记、汇兑、境外资金变动登记、资金调回监测等。从而理顺各部门工作流程,让个人境外投资有法可依,满足个人的境外投资需求,促进个人境外投资的发展。
(二)完善政策,明晰操作细节,提升个人境外投资管理质效一是明确审核流程和所需材料。在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对外投资后,个人应持提交书面申请、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并在申请书中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据此给予办理境外投资登记、购汇和资金汇出。二是简化审批环节。将小额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资金购付汇核准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对个人投资收益汇回实行年度总额控制等。三是加强事后监管。规范资金汇出环节的管理,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财务管理、年检等方面的事后监管,规范境外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管,做好日常管理与监测,健全个人直接投资管理体系一是境内个人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设立后6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投资的海外注册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境外项目投资设立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备案。二是建立年检和报表报送制度。境外投资个人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三是境外资本变更要备案,境外投资项目转让、停业或解散后必须调回境内。并制定相应的罚则。四是尽快开发FDI系统的个人境外投资模块,全程跟踪、监管境外投资企业设立、收支、资本变更、注销等环节,提高监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