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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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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工商办[20*]174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局20*年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开展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对于摸清家底,开展巡查工作和以后的年检工作以及“金信工程”的顺利推进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为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和本实施意见开展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奖惩逗硬。

二、吊销范围

(一)2006年度及之前的未年检企业;

(二)截止20*年9月30日,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的危化品经营、煤矿业等涉及生命、财产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三)对市局列入吊销范围:1、零首付实收资本的公司,满三个月时实收资本仍不能到位20%,既不申请变更登记,也不办理清算小组备案的公司;2、新设企业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3、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吊销许可证,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企业;以上3类企业的清理吊销工作不纳入本局此次对未年检企业的吊销工作范畴,由市监科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四)经营地址在机场分局管辖范围内但尚未移交企业档案的应予吊销企业纳入本局吊销范围,由临港所具体负责。

(五)本次吊销范围的企业类型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但不包括私营企业(原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企业)、“三资”企业等。

三、吊销工作分工

(一)本局成立20*年清理吊销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执法分局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分局、办公室、市监科、注册科、法制科和各所负责人为成员。吊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吊办)设在市监科,罗万明任办公室主任,余明、杨秀德任副主任,牵头组织实施清理吊销工作,负责相关公告的统一,负责收集相关材料,汇总形成简报,按市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场处,协同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二)注册科负责指导、督促各所做好未年检企业年检信息的核实工作,确保未年检企业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三)执法分局负责吊销处罚工作,指导做好各所做好吊销处罚工作。

(四)法制科负责吊销处罚的核审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为各所查询企业档案提供便利并出具相关文书,协助执法分局做好网上公告工作,与市监科共同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六)各所开展吊销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清吊办”(市监科)和局办公室。

四、吊销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总体思路

由各所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分别开展工作,以所为单位分别将本次该所全部吊销企业作为1个案件来办理,但必须分别收集拟吊销企业的相关材料;由执法分局统一公告;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各所组卷后交执法分局综合科,并由各所将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花名册交办公室(档案室)存入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二)具体程序

1、各所到档案室分别打取拟吊销企业的机读资料;

2、各所(具有执法资格证的2人以上执法人员)对拟吊销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和执照年检情况;

3、对未经营的企业找不到当事人的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各所请当地村(居)委会、社区或者街道办、镇政府出具证明(加盖公章);对仍在经营的企业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请私营个体协会等相关人员以个人身份在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人栏上签字证明,但应注明证明人的身份;

4、各所到档案室对拟吊销企业的书式档案进行核查,并由档案室分别出具核查结论;

5、各所按办案程序填写相关表格、起草相关文书,经执法一科或二科审查签字后交法制科核审,再经本局案审会决定后,由各所制作处罚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由执法分局统一进行处罚告知公告和处罚公告;

6、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各所组卷后交执法分局综合科,并由各所将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花名册交办公室(档案室)存入相关企业登记档案。

(三)法律适用

统一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七十六条、八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四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三十条、三十五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时间要求

1、各所在10月10日前将拟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交“清吊办”。

2、“清吊办”在10月15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责令改正公告(限期在10月底前改正),并将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3、“清吊办”在11月10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催检公告(期限为60日),并将未年检企业(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4、“清吊办”在2009年1月15日前将责令改正公告、催检公告和相关花名册及照片交执法分局,进入吊销办案程序。

5、各所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形成的案件材料交执法一科或二科审查签字后,再交法制科核审;2月底前召开本局案审会讨论决定。

6、各所在2009年3月10日前将处罚告知书及拟吊销企业花名册交执法分局,执法分局在2009年3月20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上处罚告知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并将拟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7、各所在2009年5月30日前将处罚决定书及吊销企业花名册交执法分局,执法分局在2009年6月10日前统一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上上处罚决定公告(送达期限为60日),并将吊销企业花名册张贴在本局公告栏内,并拍照。

8、在2009年8月30日前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由各所组卷后交执法分局综合科,并由各所将处罚决定书及所附花名册交办公室(档案室)存入相关企业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