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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扶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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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20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是指经中央和省批准实施的全省大中型水库工程农村移民。移民身份由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后期扶持资金是国家补助给移民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来源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批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第五条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尽量直补到人(户)的原则;

(三)坚持总额包干、分类实施、综合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专户专账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移民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资金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兑付、使用、管理,移民人口的核实、界定,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负总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后期扶持资金使用;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兑)付,并对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五)协助上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移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移民人口的核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规划;

(二)核实、分解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分布及明细构成;

(三)编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预算;

(四)编制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汇总编报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六)监督检查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执行情况;

(七)协助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范围、标准、期限

第九条扶持范围:****省境内经中央和省批准的全省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十条扶持标准:凡纳入全省后期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十一条扶持期限:对20****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自20****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年7月1日以后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第四章扶持方式

第十二条移民后期扶持方式按照“1个尽量,2个可以”的方式执行。即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若不能量化到个人的也可以折算到农户,但必须确定户主,专项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后期扶持资金难以核实发放到移民个人或户的,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

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行直接发放扶持资金给移民个人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对扶持人口进行核实登记,建档立卡。财政部门根据移民管理部门提供核实的移民名单和移民有效证件以户为单位直接发放到个人。不得代领或集体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税费。

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办理存折(卡)向扶持对象定期直接兑付,确保移民受益和资金安全。具体兑付办法由各地制定。

第十四条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必须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章认可方可实施。项目重点是基本农田及配套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要求逐级审核报批。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后期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机构,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对各地实行总额包干,超支自负、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由各州(市)移民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本地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上年10月底前报送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核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1)。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经核定的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以及全省统一的后期扶持标准,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下达各州(市)后期扶持资金年度额度控制数,各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再逐级分解落实到人(户)和项目,并将分解核实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移民管理部门,经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作为正式下达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移民管理部门(报送格式详见附表2、3)。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延期拨付,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在后期扶持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后期扶持资金存款产生的利息纳入后期扶持资金统一使用管理,继续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第二十二条移民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对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移民管理部门要加强后期扶持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及执行情况;

(三)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入库、拨付和使用情况;

(四)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情况;

(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预(概)算、决算和审计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七)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归档情况;

(八)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内容档案管理制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扶持方式,对于补贴对象、补助资金和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等事项,必须实行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加强后期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对后期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移民管理部门、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会人员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纪行为,要及时报告,保证后期扶持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期限,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后期扶持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后期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移民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伪造、编造、故意毁坏移民领取后期扶持资金原始凭证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滞留、拖欠后期扶持资金或移民经费,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暂行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表1:(略)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支出预算表(略)

附表2:(略)

后期扶持资金年度拨付和使用情况表(略)

附表3:(略)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