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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龄是按年度计算吗
HR来信:
我公司某员工参加工作时间为2004年7月,该员工2014年可休的年假有多少天?年假应从一年的元旦开始休前一年的,还是只能当年休假?如果是休前一年的,该员工2014年应享受年假为五天;如果休当年的,该员工2014年应享受年假为十天。公司在处理此类情况的年假申请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法专家沈海燕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员工休年假问题是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不是很明确。随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的出台,很多以前存疑的问题都基本得到了明确,但依然存在个别问题,进而产生了一些理解上的分歧。贵公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对于累计工作满十年的当年度年休假,到底该是多少天?有人认为,员工当年度应该享受十天,故应该从当年度1月1日起,该员工就可以要求享受十天年休假;又有人认为,当年度满十年之日前,该员工仅可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满十年之日后,方可要求享受十天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的。因此,上述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意义并不是很大。贵公司完全可以这样来操作: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前,贵公司可以就按五天来安排该员工的年休假,员工主动申请休假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但完全可以把时间控制在五天以内。待到员工累计工作满十年后,再视情况考虑按十天的标准来安排或者批准其年休假。
至于说年休假的休假周期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既非公司的财务年度,也非员工的连续工作年度。因此,员工从每年1月1日起,原则上休的都是当年度年假,除非员工有跨年度使用的年假。
工伤员工辞职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于是公司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在认定结果出来前,该员工却口头向公司提出了辞职。此时我们能按正常的离职流程处理吗?
专家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员工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向贵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贵公司需要对法律给予工伤员工的劳动合同特殊保护有充分的了解,否则极有可能做出不利于企业的不当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法律并无特别限制。因此,单纯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讲,只要贵公司能拿到该员工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再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就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但是,该员工一旦离职,贵公司必然会为该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封存社保。如此一来,若该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并因此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那么他将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社保已停),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所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没出来之前,不建议用人单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后续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会承担的,相反会转嫁给用人单位。
建议贵公司做好沟通工作,在同意员工辞职申请的同时,将最终离职日期调整至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当然,双方也可以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将所有法律后果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由员工
签字确认。此协议中,要全部详细注明所有对员工不利的后果,不能笼统约定,否则极易为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怎么分段计算补偿金
HR来信: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有“12个月+3倍社会平均工资封顶”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也有“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相关规定……对这些规定我们感到比较迷茫。举例来说,如果某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为18年,计算他的经济补偿金时,应该怎么计算呢?
专家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配套规定可知,针对2008年1月1日前后的经济补偿金政策一致的情形,是不需要分段计算的,但对于不一致的情形,是需要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的。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481号文件”,在协商解除时和员工不胜任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最高年限为12个月的工资――这是2008年前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前12个月的计算基数高于所在地社平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同时最高年限为12年。
据此,您假设的情形,其离职经济补偿金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经济补偿金不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的上限,且2008年前后依法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①协商解除和员工不胜任解除时,2008年前的最长补偿年限为12个月,2008年后无限制,故其经济补偿金=(12+5.5)×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其他情形下,则不涉及12个月上限的问题。
2.员工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上限的:
①协商解除和员工不胜任解除时,2008年前的最长补偿年限为12个月,2008年后无限制,故其经济补偿金=(12+5.5)×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
②其他情形下,2008年前不涉及12个月上限,2008年后至今尚只有5.5年,故也不涉及12个月的问题,只是计算基数均需按照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计算。
见义勇为受伤算工伤吗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员工在休假期间见义勇为不幸受伤,休息治疗了一段时间后,他向公司提出,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此事发生在休假期间,属于非工作时间,且其行为也并非发生在工作地点,更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准备以非工伤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如何处理方可规避法律风险?
专家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工伤存在“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两大类。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大多为与工作相关的情形,但“视为工伤”的情形却与工作的紧密程度并不大。因此,在判断员工是否属于工伤时,不能仅凭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来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贵公司的这位员工系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幸受伤,其是否会被“视为工伤”确实会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分歧。
在这种分歧之下,企业不宜置之不理。建议贵公司为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毕竟,工伤认定是由专门的工伤认定部门依法进行,并非由员工与公司双方自行认定。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一旦员工自行申请认定,且获得工伤认定部门的认定决定,就将对贵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反之,如果贵公司申请了认定,且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为非工伤,那么员工也不会再纠缠于公司了。 责编/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