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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赤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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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The Equator Principles (EP) are voluntary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guidelines that 45 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gether 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r EPFI) around the world have agreed to be bound by in their project financing activities. It is a general framework of ten broad principles which are underpinned by World Bank’s 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policies. Under the EP, the EPFI undertake not to provide loans to a project unless sponsors can demonstrate that the project will be constructed and operated in accordance with sound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ractices.

The EP form two sets of principles. The first set of EP (EP1) was launched in 2003. The second revised set of EP (EP2) has been open for adoption by the EPFI from July 2006.By now, most EPFI have adopted EP2.

EP2 applies to all new project financings globally with total project capital costs of US$10 million or more, and across all industry sectors. In addition, It also applies to all project financings covering expansion or upgrade of an existing facility where changes in scale or scope may create significant environmental and/or social impacts, or significantly change the nature or degree of an existing impact. The Principles also extend to project finance advisory activities.

This paper, besides introducing the Principals, also gives two cases that are related to EP to see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when EP is implemented.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是一套非官方规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管理和发展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制定与该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审核调查义务,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对项目提供融资。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新标准,遵守赤道原则已经成为成功安排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基本要素。

赤道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赤道原则的产生是为了响应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批评。这些组织或团体指出,金融机构为很多项目提供的货款往往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污染和贫困。更直接说,赤道原则是源于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内外部压力。

2002年10月,荷兰银行(ABN AMRO)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会上,各银行提供了以往项目中的案例,这些项目因为环境或社会问题而引发争议,并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声誉和利益。随后,花旗银行建议制订一个框架来解决这些问题。各银行同意成立一个任务工作组来起草一个框架供其他银行参考。在此之后,工作组举行了多次电话会议,在这些会议中,花旗银行、荷兰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决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尤其是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Safeguard Policies)的基础之上创建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这个指南在后来便成为赤道原则。

2003年6月4日,7个国家的10家主要国际领先银行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这些银行也就被称为“赤道银行”(Equator Banks)。

在2004年,召开了两次重要的赤道银行会议。第一次在2004年7月,接受赤道原则的16家金融机构与13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伦敦会面审查赤道原则的执行进度并就非政府组织关心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与。2005年11月,南非的Nedbank银行成为非洲第一个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截至2007年1月15日,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已有45家,它们来自五大洲16个国家,包括1家出口信用机构(丹麦的EKF)和5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分别来自南非和巴西)。

虽然目前赤道银行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是它们都是国际上领先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项目融资领域的业务量和影响力都非常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成为遵守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并不需要签署任何协议,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即可,并制定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程序和政策。而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接受赤道原则。

目前,国际金融公司为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提供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培训,并已经为实施该原则的银行直接培训了数百位银行家。

新版赤道原则文件的框架与具体内容

2006年3月,赤道原则(EP1)的文本经过修订形成现在使用的新版赤道原则(EP2),并于2006年7月开始实施。新版赤道原则扩大了项目的适用范围,由只适用于资本成本大于等于5000万美元的项目改为适用于资本成本大于等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并且要求项目的财务顾问也执行赤道原则,同时对于已有项目的扩建或改建也要求执行赤道原则。

EP2文件的结构较为简单,正文包括四部分,一是序言,二是适用范围,三是原则陈述,四是权利放弃声明。

序言部分主要对与赤道原则有关的问题作了简要说明,包括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接受赤道原则的意义,赤道原则的目的以及赤道金融机构(EPFI)的一般承诺。

第二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各行业所有总投资大于或等于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对社会和环境产生新的显著影响的改建和扩建项目也适用。项目财务顾问行为也受赤道原则的约束。

原则陈述部分为文件的核心部分,列举了赤道金融机构做出投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共十项原则,赤道金融机构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这十项原则的项目。第一项规定了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即赤道金融机构要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筛选标准对项目进行分类(A类项目对社会或环境产生敏感、多样或规模空前的显著不良影响。B类项目预计会有有限的不利社会或环境影响,数量不多,主要针对某一现场,大部分是可逆转的并且可以通过减轻措施解决。C类项目对环境仅产生极为轻微或根本不产生不良影响)。第二项规定要对A类项目和B类项目执行社会与环境评估(SEA)并给出该评估的要求。第三项规定了社会与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对于位于非OECD国家或非高收入 OECD国家(如墨西哥等)的项目,上述评估报告要参考IFC的《实施标准》和特定行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EHS Guidelines)。第四项规定了借款人要就A类和B类项目准备《行动计划》(AP)。借款人要根据该计划建立一个社会和环境管理系统(SEMS)来实施计划内容。第五项规定了公开征询意见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第六项规定了申诉机制。通过接受当地群体的申诉,来确保借款人随时了解项目对社会和环境的各种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第七项规定了独立审查服务,对于A类项目(在适当的情况下包括B类项目),银行应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对《评估报告》、《行动计划》和征询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第八项规定借款人必须在融资文件中承诺的事项。包括承诺遵守东道国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许可;承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整个周期遵守《行动计划》的规定;承诺定期向贷款银行提交项目报告等。第九项规定了独立监测和报告制度。对于全部A类项目和适合的B类项目,在整个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聘请或要求借款人聘请独立的社会和环境专家来验证所有信息。第十项规定了赤道金融机构的报告制度。应至少每年向公众披露其实施赤道原则的成绩和经验。

权利放弃声明部分规定了赤道原则的地位和效力。声明这些原则只是机构各自的内部实践和政策的框架,它们没有给任何组织和个人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EPFI自愿独立地接受和执行这些原则。

赤道原则的国际实践

2003年以来,赤道原则就直接运用于世界上多数大中型融资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在是否符合赤道原则方面颇有争议,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

萨哈林(即库页岛)2号油气项目

该项目发起人为几个跨国公司,项目产品分成协议(PSA)签署于1994年,总投资初期预算为100亿美元(后改为220亿美元),预计于2008年初投产。项目位于俄罗斯远东的萨哈林岛,包括3个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和陆地输油管道,一个陆地炼油工厂,一个液化天然气厂和石油天然气出口设施。项目的平台位于一个仅有的濒于灭绝的灰鲸的捕食海域附近,同时长达800公里的项目管线将穿越24个地震多发带,越过200条河流及其支流,而这些河流正是野生大马哈鱼的产卵地。

在2004年,非政府组织和原住民开始指责其对环境和社会的严重影响。

在2004年5月,来自15个国家的39个民间团体劝告各银行不要对该项目提供融资,并警告如果因为该项目导致灰鲸灭绝,所有提供融资的银行都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04年8月,迫于各银行压力,项目发起人聘请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召集一个国际小组来评估该项目对灰鲸的影响。在2005年2月份的评估报告中称:“已有的和计划进行的大型海上油气活动将对灰鲸形成灾难性的威胁”。发起人随后宣布将重新布局输油管线来避开灰鲸捕食区。这一举措受到欢迎,但是可惜的是,发起人并没有听取评估小组提出的其他建议。评估小组还批评发起人没有向社会公布足够的信息。同时,国际鲸鱼委员会(IWC)在其年会上也表示要采取一切紧急措施保护仅有的200多头西部湾灰鲸。

2004年9月8日,与项目签订合约的一艘油轮在萨哈林岛的kholmsk触礁,泄漏原油约1300桶,形成海岸沿线5公里的油带。原住民也在项目附近发现有大量倾倒垃圾的现象。

2005年1月,萨哈林岛的原住民开始了对该项目的公开抗议活动,声称他们没有得到相关信息,也没有被征询项目对渔场、驯鹿和森林的影响。他们要求发起人进行一个独立的影响评估并建立对原住民的补偿基金。同时由于项目发起人宣布禁止在其液化天然气厂区附近海域捕鱼,当地渔民用车辆拦挡了项目的道路以示抗议。渔业是岛上居民赖以生存的行业,限制捕鱼将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抗议得到了国际声援。

2005年1月,Yuzhno-Sakhalinsk城市法院取消了项目临时码头的环境许可。在莫斯科Presnensky法院,NGO法律中心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作为被告人提讼,项目公司为第三方被告,要求停止执行工程中严重违反俄罗斯环境法的陆上项目。

同时,Investec Henderson Crosthwaite 和 Morley投资基金,宣布将持有的项目发起人的股份卖出,以抗议其缺乏环境道德意识。欧洲复兴与发展银行(EBRD)也评价萨哈林岛项目的收益是“不合适的收入”。

2005年2月,俄罗斯国家审计署了对该项目的经济评价,称该项目不合理的产品分成协议直接导致俄罗斯损失25亿美元。

2005年4月,环境保护组织-雨林行动网络(Rainforest Action Network)和太平洋环境(Pacific Environment)共同的一份报告批评了该项目的融资顾问(某赤道银行),称该项目直接违背了赤道原则,是一颗定时环境炸弹,该银行不应该扮演项目财务顾问的角色。并组织众多抗议者号召各银行断绝与项目的财务关系。

2006年9月19日,俄罗斯自然资源部根据俄总检察院的要求,撤销了先前对该项目二期工程做出的国家环境鉴定结果,已经完成80%工作量的萨哈林2号项目不得不因此停止作业。

2006年12月,在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取得项目51%股权后,该公司表示项目的环境问题得到了基本解决,将尽一切可能尽早开工。

2007年1月11日,EBRD宣布将不会再考虑参与该项目的拨款。

时至今日,3年前项目公司提交给多家国际银行(其中6家为EPFI)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融资和保险申请仍然没有得到批准。

BTC输油管道项目(Baku-Tbilisi-Ceyhan Pipeline)

这是赤道原则下第一个A类项目,也是赤道原则的第一次重大试验。该项目由9家EPFI负责融资。非政府组织指出该项目有127处违反了赤道原则,因而反对EPFI向该项目提供资金。同时,EPFI也受到了来自媒体的压力;不仅如此,非政府组织还诉诸法庭请求保护人权和环境。迫于压力,贷款银团后来聘请了独立的环境顾问进行评估,结果表明该项目遵守了赤道原则,为了更加放心,贷款银团还聘请了另一个环境顾问代表它们对该项目进行监督。

实践表明,赤道原则存在得不到切实执行的情况。基于赤道原则的自愿性,某些EPFI没有真正按照赤道原则开展业务。而且赤道原则有时被恶意规避。例如,实力雄厚的项目发起人可能会利用股东的资金向一个项目自我融资,然后一旦项目完工或投入运营,就会进行再融资。同样,项目发起人可能寻求(或银行安排)资金的替代来源,如项目债券或类似的资本市场产品,或者银行融资的替代方式,如在项目发起人的担保下,提供直接的公司贷款给项目公司。另外,项目发起人也可能会把大项目肢解成几个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如严格执行赤道原则,A类项目也可能很难得到资金。同时也暴露出EPFI对项目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它们前期介入比较困难,一般是项目方案基本确定后,发起人才向金融机构融资,EP2约束融资顾问行为的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状况。

赤道原则的重大意义

赤道原则在国际项目融资领域具有重大意义,也开创了国际金融发展史的新篇章。它确立了总资本成本大于1000万美元的项目的环境与社会影响最低标准。通过实行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已经改变了把环境和社会问题作为主要业务风险的做法,互为竞争对手的银行已经同意不在环境和社会问题上竞争,而是互相合作。经过几年的发展和实践,它已然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

鉴于目前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90%份额的金融机构已经接受了赤道原则,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意识到要成功融入国际项目融资市场,参与国际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就必须在环境评估和社会责任方面与主流金融机构达成一致。而且,金融机构通过采纳赤道原则带来的好处也很明显:(1)使用国际通行的环境和社会责任评估标准和术语,这种一致也可以为发起人减少融资安排成本;(2)使用国际通行的项目执行框架,加快项目评审和贷款安排;(3)增加项目融资成功的几率;(4)增加贷款的安全性;(5)为金融机构本身赢得社会声誉。

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全球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CSR)一个基准。随着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声誉风险的关注,以及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向金融风险的快速传递,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将主动宣布或被动接受赤道原则。

(作者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