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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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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作风,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

一、开发区各部门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为准,上、下班签到(退)时限为15分钟。

2、超过上班、下班签到(退)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无法及时赶回签到(退)的,事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事需要离开岗位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补报说明(以备抽查)。

2、管委会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写请假单、休假单,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送管委办备案。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病假,经单位同意,由分管领导根据医院证明批准。

4、婚假、产假、探亲假、计生假等,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关,经部门同意后,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办公室(效能办)备案。

5、学习假: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业大、电大、函大学习,其面授学习时间作为事假处理。参加半年以上脱产学习者,不影响年终考评。

三、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须先本人提前书面报告,单位统一安排。

2、休假经人事部门审核。

3、报两办备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5、跨年度不予补假。

四、奖惩

1、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与年度公务员考评或工作人员考评挂钩。

2、开发区效能办将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视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二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4、无故离岗的,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因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5、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病假的,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因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