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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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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布局之下,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是基于依法治国视域下,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改革发展。文章基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现状,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阐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的路径,全面推进环保工作建设。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路径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全面深化经济转型发展,推进“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强调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全面部署环境保护工作。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此,如何在而持续发展的战略背景之下,深化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强调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之下,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治污、狠抓落实。在笔者看来,在新的历史时期,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视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

我国已步入改革发展的深水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显现。如何在深化改革发展的同时,强化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以更好地契合当前社会建设发展的新环境。从可持续发展出发,在现有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从规划到立法,都应适应新时期国家战略性发展的现实需求。经济转型发展,国家重大决策的实施,对于深化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就是基于发展、环保的双重考虑,是改革不断推进、前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如何在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建设中,应调整现有的评价机制,对评价对象、范围进行调整,突破传统评价制度的局限性。首先,细化评价对象,明确评价规划内容,强调并非所有的规划都需要环境影响评价,这既影响规划的推进效率,也极大地削弱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效力,不适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国家应对政策、重大决策等的立法,并将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国家重大决策的推M,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决策可能对生态环境有影响,这就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再次,国家在战略性发展的同时,应兼顾环境的主体性地位,强调发展与环保齐步走的模式,着力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科学合理性。

2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存在立法不明确,部门管理弱化等问题,进而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走过场,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较多。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建设,着力点在于如何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改革、《环评法》完善两个方面入手,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当前,我国环保行政部门正推行垂直管理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与独立性。首先,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增强环境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提供坚强的体制保障;其次,调整县级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再次,强化环保监察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将市县两级监察职能上收。因此,中国环保行政部门推进垂直管理,是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的新局面,也表明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建设中又迈了一大步。

基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做好三点工作:(1)逐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地方到市、县的审批体制,进而建立自上而上的管理模式。对于战略规划项目,要采取“三级”审批体制,进而提高审批制度的效力;(2)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于建设项目,应负有审批权。对环保部门进行机构调整,在内部设立“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进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3)强化对审批的监督管理,审批报告要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审批权落实到位,严打走过场等行为。通过强化监督管理,落实主体责任,进而更好地履行各方职责,这是强化环境保护,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4)建立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从审批到执法监督,都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进而确保各方行为的有效约束,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3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

PM2.5爆表、雾霾天气持续蔓延,这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的进程中,强化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问题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民众如何更好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是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工作重点。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在强化民众参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际而言,仍存在不足与问题。(1)公众参与的方式单一,且缺乏参与的主观能动性;(2)民众法律责任意识淡薄,且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进而实践参与的作用性不足;(3)民众的主体性作用未能充分体现。民众在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甚微,所表达的意见难以被采纳,进而出现形同摆设的尴尬。

因此,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一是我国应强化公众的全程参与性,并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就实际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存在局限性,且缺乏全程参与。为此,应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需求,应扩大民众在专项性规划等领域的参与性;二是应增强公众参与的多元化,实现公众参与形式多样化。立足我国《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有论证会、听证会、专家意见咨询等,应基于实际需求,合理选择,确保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三是公众代表选择应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民众,表达意见、提出建设性意见,这才是公众参与的意义所在,也是提高公众监督的责任意识;四是强化民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民众的意见表达,建立起更加广泛的、积极有效的评价机制,确保环境评价公正、客观。民众的意见要合理性采纳,能够从民众的意见中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发展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面对日益复杂的环保形势,如何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推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治制度化建设,关系到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也对生态文明建设形成影响。通过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适应新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基于法治化的发展视域,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化建设的推进,是现实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新局面的重要抓手,应着力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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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丽娜.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化建设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3(07).

[5]陈怡桦.基于法治化发展视域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完善[J].才智,2015(17).

作者简介:岳思(1982-),男,硕士,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