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全国“两会”议事厅教育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大有可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全国“两会”议事厅教育供给侧的结构改革大有可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随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教育服务体系日趋健全,但是,尚不能提供高质量、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教育领域的供给结构改革大有文章可做。

首先,针对出国留学生低龄化日趋严重的现象,应该为这一块巨大的需求提供教育选择。2014年度,我国出国留学人员总数达到人的需求。以西交利物浦大学(经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由西安交通大学和英国利物浦大学合作于2004年在苏州创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国际大学)为例,2015年在校生近1万人,生均年学费7万多元。质量也不亚于国内许多名校,2014年10%以上的毕业生进入世界排名前十的大学,74%以上入读世界前两百名的大学。所45.98万人,比2013年增加近5万人。从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在美接受基础教育的中国留学生增长了23.4%,其中接受高中教育的留学生增长了50%。在英国留学的低龄学生比例更高,超过了全部留学生总数的1/4。且不说低龄留学对青少年身心成长以及对于价值观和国家认同起到的负面作用,仅从经济的角度看,也是一笔不小的数额,2014年中国留学生在境外消费近2000亿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出国留学的低龄化,教育需求外溢、消费外流的趋势仍在上扬,正从中产阶级家庭转向寻常百姓家。最直接而重要的原因是对国内教育的不满意,希望孩子摆脱应试教育的折磨。国内的国际学校审批非常严格,而且大部分是面向外国籍的孩子。如果政策相对放开,允许不出国的留学,提供高品质的面向国内的国际化教育,就能够满足相当一部分以,在“十三五”期间,办好具有现代化水平和国际品质的中国教育,引导教育消费回流,是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任务。

其次,针对我国技能劳动者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现象,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目前,我国技能劳动者仅占就业人员的19%,高技能人才数量还不足5%;技能劳动者的求人倍率一直在1.5∶1以上,高级技工的求人倍率甚至达到2∶1以上。我国进城务工人员中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仅占30%,缺乏职业技能成为影响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重要障碍。

一方面是职业技能人才严重匮缺,一方面是职业教育生源严重不足。近年来高中教育阶段的“普职比”不断下降,2014年中职教育招生比例已经低于44%,很多中职学校招生困难,一部分学校已无法正常运转,大量资源闲置浪费。各个学校对有限的生源围追堵截,招生成本极高,却无法吸引有教育培训需求的进城务工人员走进校门。原因在于各类职业培训多采取短期集中、脱产走读、统一授课、集中管理等方式,难以针对人员分散、行业分布广、需求层次多的进城务工群体,提供灵活多样、分类细化、富于个性的培训。而集中两年的中职学历教育更是要求脱产学习,难以满足边学边干的需求。

建议进一步盘活中职与高职教育资源,在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开设集中教学点,采用夜校或周末教学的方式进行职业培训。主要由中央政府、输入地政府出资,紧密结合产业与企业需求设计培训课程;鼓励企业为各种培训提供学习场地、实训场地和技术人员,可根据市场价折算为其对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采用更为灵活和有弹性的学分制度,使得进城务工人员在获得技能的同时,通过学分累计获得学历。

再次,针对个性化、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应该改变以往的治理“择校热”的做法,从限制选择的“堵”转向鼓励选择的“疏”。目前,各级政府治理择校的基本做法是划片就近入学,禁止学校跨区域招生,限制父母选择学校。从表面上看,这是推进教育公平、缓解“择校热”的有效做法,实际上是简单遏制了教育需求。由于学区与学校之间办学条件、质量事实上的巨大差异,不少家庭采取拼实力购买学区房变相择校的办法,加剧了弱势人群入学的不平等。

另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门槛太高,小微民办学校、在家上学等无法合法化,也影响了选择性的教育需求。目前,民间的草根教育机构,父母自办的自助或新理念的学校、幼儿园,包括“在家上学”在各地广泛存在,甚至有许多高学历、高收入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兴办小微学校,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但这些学校大部分得不到批准,属于非法办学。建议进一步放宽办学条件,特别是占地、校舍等硬件的苛刻限制,鼓励更多的资金和人才进入教育领域。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崇文重教的国度,如果我们能够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就能一举多得:不仅为教育国际交流创造更好的平台,也能引导教育领域的消费需求,更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选择。

有关教育与高铁两个问题的建言

葛剑雄(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博导)

中国应建设世界一流的义务制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经费的确有大幅度的增加,特别是在“十二五”期间占到了GDP的4%。但我国义务制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基础太差,欠债太多,基数太大,对于数千万贫困人口,义务教育的经费还要包括他们孩子的生活费用。要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的教育,也需要大量经费。因此我认为,“十三五”期间国家用于教育的投入,占GDP比例应再增加一个百分点,达到5%,并且主要用于义务制教育、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

高校建设的两个“一流”,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我国应该并可以再建一个“一流”――世界一流的义务制教育,并最终覆盖学前至高中阶段。如果说高校的两个“一流”只限于少数学校的话,一流的义务制教育将惠及全民,并为高校的两个“一流”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强劲的支撑。如果说高校的两个“一流”可能面临不易克服的困难的话,一流的义务制度教育的建成则是指日可待的。只要有充足的经费,其它方面的条件都不难具备。如果说要将学生培养成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的毕业生只能是其中的少数,并且需要一定的天赋的话,绝大多数学生都能培养成合格的义务制教育阶段的毕业生。要使人民有信仰,必须从小给予良好的教育、训练和灌输,使之习惯成自然,逐步形成信仰,中国大多数家庭还难以承担这样的功能,只能靠从学前开始的义务制教育。

为此我提议: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应确立建设世界一流义务制教育的目标,在第一个100年奠定基础,在第二个100年或更早阶段完全建成。

高铁车站选址应合理慎重

已建成的高铁车站,包括北上广等特大城市在内,都是新建车站,而且一般离市区很远。一些中小城市或县级政区也都在离城市或主要居民点很远的地方新建,甚至建在农田中或荒原上,离城区往往有数十公里。这样的选址基本并非技术原因,主要还是所经城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如有的城市希望通过远距离设置高铁站的既成事实,推行城市扩展计划,促使上级政府批准新的用地指标,得到更多城市建设用地。通过建设远距离高铁站,拉动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和房地产的投资建设,其中不能排除出于腐败造成的后果。这样一方面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浪费,不少新建高铁站周围土地荒废,有的开发区前途渺茫。另一方面,高铁票价本身已高,这些远郊车站周边的交通设施又不健全,人为增加了旅客出行的成本和不便。一些相对贫困的地区虽有高铁通车,但客源有限。

为此我建议,对今后新建高铁车站的选址应在合理慎重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国家应对已建成的高铁车站作一次专项巡视和审计。

无罪判决为什么这么难

朱征夫(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随着2016年各省级“两会”的召开,我们可以从各省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看到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也看到与无罪判决相关的惊人数字。比如,河北省2015年判决有罪人数5.57万人,无罪人数99人,无罪判决率0.18%;广东省判决有罪人数12.87万人,无罪人数81人,无罪判决率0.06%;福建省判决有罪人数6.15万人,无罪人数30人,无罪判决率0.04%;等等。如果把各省的数值平均来看,无罪率不到千分之一。从最高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看,无罪判决率也只在千分之一左右。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在法院看来,检察院对被告人的99%以上都是有道理的,审判与公诉对认定有罪的一致性高达99%以上。这可能吗?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知道,同一案件,对证据的认定、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合议庭,经常会有意见分歧,甚至会有完全相反的结论。法官之间的一致性都不可能高达99%,更何况不同的机构之间――一个是以指控犯罪为主要职责的检察院,一个是以公平裁判为职责的法院。

可以看看其它国家无罪判决的情况。有关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相比之下,审判与公诉99%的一致性是不可能的,是违背司法工作的常理的。不到千分之一的无罪判决率,只能说明许多依法应当判决无罪的案件没有判无罪,许多被告人被无辜定罪。

显然,这与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刑事司法原则是相违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形时,应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那么,为什么该判无罪法院却不判呢?以本人20多年的律师职业经历判断,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一是来自侦查、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白忙乎了,办了错案,还没有面子,尤其是在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已经认罪的情况下,来自侦查、部门的压力更大;二是关的时间长了,案件久拖未决,判无罪不好交代,担心当事人请求巨额国家赔偿;三是领导干部以上访、维稳名义进行的干预,法院不判有罪,后果就会如何如何;四是媒体早已讲开了犯罪故事,有罪推定报道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尤其是来自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不判有罪,家属和亲友要闹事儿;五是当前的社会情绪让法官有顾虑,判无罪常常会被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与被告人有其它瓜葛,所以要划清界限,等等。总之,对法官来说,面对各种复杂力量的紧逼和压迫,律师和被告人的声音太微不足道,不足以撼动已经倾斜的天平,所以只好“兄弟,对不住了!”

破解无罪判决难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即法官内心的价值权重问题:到底是司法机关的面子重要,还是当事人的清白重要?究竟是领导的指示、社会舆论重要,还是法律的正确实施重要?各种压力是暂时的,但枉法裁判对个人前途和家庭命运的伤害却是长期的;冤枉无辜看上去是个别的,但它是制度性的,不是针对特定的人的,所以对公平正义的损害是普遍的。只有解决了内心的价值权重问题,只有坚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职业信念,法官才会有抵御一切外来因素影响的强大精神力量。

一系列制度安排也有助于保障无罪判决。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强调审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让审判程序去制约侦查程序和程序,而不是相反。又比如少一些羁押,多一些取保候审。干吗一定要把犯罪嫌疑人关着呢?法院判决有罪了再关也不迟。这不仅可以减少羁押带来的大量人力物力消耗,还可以把诉讼带来的对家庭生活、个人事业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更可以减少法官判决时的顾忌。另外,领导干部对案件的干预现在已经有所收敛,但办案机关干预案件独立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果公检法在一起开会协调案件的处理,就会把侦查、、审判三道工序变成一道工序,宪法法律规定的分工制约的制度设计就会形同虚设;并且,在没有当事人和律师参加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听到一面之词,不仅程序不公,其结果也一定对当事人不利。所以要少安排法官开会,要开会也是到法庭上开。

法官队伍的职业保障也是迫切需要。要提高法官的工资待遇,解除法官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同时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促使优秀的、敢于担当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同样重要的是,要提高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媒体在案件判决前应尽量少讲“犯罪故事”,避免煽动社会情绪,特别是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如果实在要报道也应该反映控辩双方的观点,而不能只讲控方意见,以免公众偏听偏信;媒体要避免在法院判决前先下结论;报道、转播公开审判要注意保护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要在法院判决前就把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防止形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社会偏见。

关注地方债务风险

何报翔(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副省长)

2016年部分地方政府进入换届之年,有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首先,要控制地方的非税收入,一是做假,二是过头税的问题,三是要控制地方非税收入的比重。过去人们常说要重视财政收入做假的问题,这是正确的,但财政收入做假相对较难,而以上两个非税收入做假比较容易。

其次,在财政支出上要更科学合理地安排。中央的国债超过了十万亿,以中国目前的经济体量来看,这些债务不算大。但地方债务的问题却不少,虽然中央也在查地方债,要地方上报数据,但目前查的主要是省市县三级的债务数据,实际上连乡镇一级都有很多债务――过年我回老家,看到连村里修路都有债务在身。如果把这些债务加起来,恐怕不止十万亿。所以,不仅要管控好中央财政的风险,还应特别关注地方债的风险,如果这方面的防控做不好,将来有可能出现问题。

再者是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现在我国正面临一轮行业“去产能”的调整,前些年经济形势好时,很多企业迅速扩张,其中包括一些国有企业所进行的冲动投资,当前留下的债务也无法完全撇清与当时冲动投资的干系。现在我们要推进国企改革,第一要稳妥,第二要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国家为国有企业投入了一部分资金、资产,如何提高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为振兴国家经济真正起到“共和国长子”应承担的责任,还要进一步研究。

政府应处理好困难民企的“关停并转”机制

黄红云(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金科地产集团公司董事会主席)

当前,我国的经济处于结构调整,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部分民企面临极大的挑战。有人认为,民企的诞生和消亡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和结果,只需任其自生自灭。这个观点在理论上似乎没有错,但要知道,民营企业一旦陷于困境,会产生大量的债权债务,这些债权和债务会引发频繁的纠纷和诉讼,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影响经济发展。2015年在重庆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的规模超过100亿,债务问题涉及的自然人过多,导致上万人找政府讨说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一是政府帮扶的力度不够,一些身陷困境的民营企业诉讼纠纷不断,未能得到政府及时的协调帮扶,错失兼并重组和转型发展良机。二是处置经验不足,目前许多善后问题的处理,企业单凭自身力量难以胜任,处理的效率低、效果差。三是债务化解难度大,因困难企业往往涉及人员、工资、材料设备、欠税欠费等债务,有的债务非常复杂,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四是“关停并转”手续复杂、税费负担重,涉及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诉讼清算、员工安置等手续繁琐,办理起来阻碍重重。

为此,我建议:各级政府要建立好困难民企“关停并转”的处置机制,指定相关部门牵头,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积极开展行政协调,加快困难民营企业“关停并转”处置进程。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对困难民企在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