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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墓地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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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墓地用地范围

(一)农村墓地用地,指农村居民为死者安葬遗体(土葬改革区)或骨灰(火葬区)而建造坟墓的用地。

(二)凡有条件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方,都要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对于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确有困难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划定建坟区域。

(三)下列地方不得作为墓地建坟:

1.耕地;

2.森林公园规划区、旅游风景区、自然维护区、文物维护区;

3.城镇建设规划区、新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区;

4.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维护区;

5.铁路、公路两侧可视面;

6.村落、屋场等居民居住区方圆500米范围以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坟区域。

二、明确申请墓地用地条件

(一)所有农村居民都可以为死者申请墓地用地。但为下列人员申请建坟的一律不予受理:

1.火葬区内没有实行火化,要求对遗体土葬的

2.尚未去世人员建活人墓的

(二)控制墓地用地面积和坟墓规格。

1.坚持节约土地、小型、简易的建墓原则;

2.安放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墓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堂挂面高度不超过1.2米,墓碑宜小不宜大,不留坟堆。

3.土葬改革区安葬遗体的坟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越2平方米,墓堂挂面高度不超过1.2米,坟堆以土掩盖,不得使用水泥浇铸。

三、实行墓地用地申报登记制度

(一)申报登记顺序。

1.事主凭火化证、迁坟通知(证明)或死亡证明(土葬改革区)等向所在村委会提出建坟申请,并领取和填写《县(市、区)农村墓地用地申请表》样表附后)

2.由建坟所在地山林权属所有人、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签署用地意见。

(二)申报登记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事主建坟用地申请时,由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组织民政、国土等所(站)进行联合审查。建坟用地不在禁止建坟区域内,且建坟用地、建坟规模符合要求的应即时申报、即时受理登记。因各种原因不能即时操持的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并做好解释工作,或者告知事主事后补办。

(三)受理登记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受理申报登记过程中,坚持“方便群众”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借机收取费用。

四、严格农村墓地用地监管

(一)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墓地用地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必需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好墓地用地申报登记制度;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墓地用地监管的具体责任人,对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二)对经过申报登记但造成在禁止建坟区域内建坟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并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奖励。

(三)对未经申报登记,擅自建造坟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国土、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置:

1.坟墓建造在禁止建坟区域的责令限期拆迁、补办申报登记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内不拆迁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平毁。

2.坟墓建在允许建坟区域内,但未料理相关手续的责令补办申报登记手续,并给予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