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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偿二代”棋至中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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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的最后一天,赣南小城定南的一间会议室里,正卷起一场保险业“茶杯里的风暴”。

在这场名为“产险保险风险结题会暨偿二代研讨会”的会议上,来自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和学术界的人士济济一堂,对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下称“偿二代”)建设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在研讨中不时响起争议之声。

自2012年4月正式启动的“偿二代”建设工作,经过两年四个月,目前已完成顶层设计、搭建整体框架、制定监管规则、开展行业测试等工作。根据保监会的规划,今年底前,将出台“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明年初试运行。

在“偿二代”首批启动的三大核心项目中,产险项目先行,目前技术标准方案已告完成。一位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称,产险项目将告一段落,此后将主攻寿险项目。

种种情形表明,“偿二代”建设已进入深水区,今年是关键之年,将完成出台标准、整体测试、产险试行、改造系统、实施准备和培训等一系列工作。

不过,时过年中,目前产险仅进行了两轮全行业测试,寿险业测试才刚刚展开,业内不乏对其“仓促赶工”的质疑。与欧盟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下称“欧II”)长达十几年的测试、评估和论证过程相比,计划用三年到五年建成的“偿二代”不可谓不神速。

近期正德人寿、信泰人寿和民生人寿等一批中小公司在偿付能力方面暴露的诸多乱象,令“偿二代”的推行更具现实急迫性。不过业内也担心,由于“偿二代”被赋予了太多的监管使命,承载了多方诉求,使技术指标偏于复杂化,可能在未来实践中有不小的操作难度。

“偿二代”领导小组副组长、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去年在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曾坦言,“偿二代”是一种无形的制度力量,但也不能高估它的作用,未来会根据行业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偿二代”标榜以风险为导向,但保险公司能否摆脱规模导向的惯性思维,树立风险资本的理念,走精细化经营的路子,即将推出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或许将成为检验“偿二代”是否适用的其中一块“试金石”。 产险测试

据一位参会人士透露,根据定南会议的定调,产险项目的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已完成,下一步将主要集中在行业测试上。

2012年11月,产险项目选了12家样本产险公司(其合计保费规模占全行业80%以上),针对七个险种进行了产险承保风险第一轮行业量化测试工作,确定了数据口径和模型方法。

2013年初,项目组形成第一轮行业测试方案,确定了产险保险风险的行业标准因子。产险承保风险项目组负责人、人保财险精算总监陈东辉介绍,基于第一轮行业测试的公司不同风险模块的汇总结果,项目组提出了四种最低资本的汇总方案(两类风险法、全部区分法、险种区分法和整体风险法),最终采用了全部区分法,因为这种方法使各公司能够清楚看到各险种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占用资本,以及各险种整体的占用资本情况。

今年3月,保监会组织15家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产险公司进行样本测试,随后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下称“《监管规则》”),了“偿二代”的产险主干技术标准,这是“偿二代”首批监管新规,被视为在“偿二代”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5月,产险业开展了首轮覆盖全行业的定量和集中校准测试,形成备选方案,然后进行了第二轮行业测试。待新规征求意见和测试完成后,产险公司将率先进入实施“偿二代”的准备阶段。

15家样本公司的测试结果显示,8家公司充足率上升,7家下降。15家公司共释放实际资本500亿元左右,最低资本要求提高约100亿元,整体上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上升。而全行业首轮测试则显示,6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14家超过400%,其余较平均在150%-400%之间(个别公司因计算误差较大出现低于100%)。全行业的实际资本增加656亿元,最低资本要求提高了212亿元,两者相冲抵后,将释放超过440亿元的资本。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全行业测试主要针对2009年-2013年的数据。考虑到国内业务增长快速的现状,在计量保费风险时,主要采用了最近一年自留保费作为风险暴露基数。

陈东辉认为,产险业需要在不同年度、不同经营环境中检验“偿二代”新标准的适用性,这样才能足以准确反映行业风险水平,“比如2008年是产险市场的极端年份,这是对新标准最好的压力测试。在新标准下,偿付能力将降至什么水平,行业要心中有数。”

历史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或许是“偿二代”面临的最大难题。陈东辉认为,过去十年,产险业面临的行业内外的环境都发生了剧烈波动和巨大变化。基于这种波动性所确定的风险因子可能偏高,比如根据过去十年A股的表现,计算出的资本因子高达41%(后降为31%),如果未来资本市场趋稳,那么这一资本要求将显得过于严厉。

另外,在对计量方法进行测试时,仅采用了12家公司的数据,观测点偏少,使得曲线拟合的效果不佳。陈东辉认为,有必要采用全行业数据对方法和因子做进一步测算和校验。

随着产险项目的初步告捷,寿险项目加快了进程。目前寿险业的第一支柱参数测试和校准测试正在进行,寿险公司将于8月中旬上报测试结果。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标准此前也已进行了行业测试,加上拟定中的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监管规则,今年底前,“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将悉数制定完毕。 再保争议

在产险项目的测试结果中,有一处指标的表现颇令项目组意外――再保分出保费对应的信用风险。这也是定南会议上与会人士争议最激烈的地方,可能也是整个产险项目争议最大之处。

“偿二代”将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资再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纳入其中,而在现行规定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状况,按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认定。

“偿二代”制定的再保分出的信用风险资本标准要求,境外再保人信用违约风险的资本因子为58.8%,而境内再保人则为0.1%和1.3%。据此,外资再保险公司如果不将与业务量对应的资本金注入境内机构,其信用风险因子将大幅增加。相应地,直保公司向其分出的保费,需按74.5%提取信用风险资本,从而影响其自身的偿付能力。

第二轮行业测试结果显示,据此计算的再保分出保费所对应的信用风险,占其整体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59%,而首轮测试则为67%(考虑了风险分散因素),略低于保险风险,但远高于市场风险。300多亿分出保费所需的风险资本竟高于2000多亿投资资产所需的风险资本,显然不合常理。

如按此逻辑,保险公司成了为外资再保险公司违约风险提供资本担保的“信用担保公司”,那么,“产险公司岂不成了活雷锋”,一位财险公司人士调侃。

这个测算结果显然与国际经验不符。根据美国产险业过去50年的情况,产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四大原因是准备金提取不足、业务扩张过快、巨灾和投资失败,其中前三项属于保险风险,占比逾55%。欧II的行业测试结果则显示,产险公司的资本要求中,保险风险占比为60%,信用风险仅为7%。

陈东辉认为,出现这个测试结果的原因在于,风险暴露基数包含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使得基数过大。分保给境内外再保公司的资本因子的标准不同,境内机构采用的因子远低于境外机构,且分段因子跳跃太大。另外,直保公司如选择有全额提供担保的国际再保人,仍需按19.2%提取信用风险资本,是国外标准的数倍。

此外,新标准要求,再保公司向境外转分保时考虑境外再保人的信用评级,但直保公司的境外分出不享受此待遇,而是以有无担保作为标准。据了解,国际通行做法则是,根据信用评级信息,对境内再保险公司区别对待,以便差别化评估其违约风险。

据了解,“偿二代”对于外资再保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标准要求,旨在消除中小型直保公司进行境外分保时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日前破产的BEST RE再保险公司,似乎敲响了这方面的警钟。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外资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但是,在新标准之下,可能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直保公司可能更倾向于把业务分给境内的再保公司,使得业务风险过于集中于国内。如果境内再保公司转而向境外再保险人转分保,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效率。

据了解,欧II的一个做法是,直保公司可购买非比例分保的认可部分,以便降低其最低资本要求。但在“偿二代”中,未考虑非比例分保对财险、工程险等非巨灾类风险用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作用。

第二轮行业测试结果显示,瑞士再的中国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由首轮的不到50%变为150%,实现达标。但慕再、汉诺威再和法国再等外资再保险公司境内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仍未达标。

瑞士再中国区总裁陆勤对《财经》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向瑞士再分保只需满足对“境内再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求即可。为满足新标准下对境内机构的偿付能力要求,公司会把需要的资本放在中国境内。

如果其他几家外资再保险公司都能承诺将资本金注入境内分支机构,直保公司向其分出保费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将大幅降低。不过陈东辉担心,这可能会相应地推高再保价格。

陈东辉认为,再保市场的专业分工和全球化交易,可以提高市场效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新标准不应纠结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是否流入国内。 风险界定

从更深层来说,业内对于“偿二代”的一些争议,来自对“偿二代”到底是仅运用于“偿付能力监管”,还是涵盖整个“保险监管”的不同理解。一位财险公司精算人士认为,核心在于,要厘清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的逻辑关系。这也正是偿付能力制度改革的一大难点。

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折射出业内对风险概念以及风险计量的不同认识。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教授谢志刚认为,偿付能力指标主要从财务状况角度,对保险公司风险程度予以计量,而不是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区分哪些是“可监管风险”,即哪类风险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直接关联,且能在外部对其施加监管约束规则,而前提是该风险能被“识别”。

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二代”的总体目标之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并将资本要求与保险公司的风险和风险管理能力挂钩。根据其所构建的“三支柱”框架,第一支柱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第二支柱用于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第三支柱则是用市场约束机制对保险公司加强外部监管。

事实上,从“偿二代”标准制定过程来看,市场行为监管、准备金充足率甚至防止市场过度竞争等监管诉求,都被包罗其中。一种业内观点认为,“偿二代”结构的复杂化和标准的碎片化,可能会使保险业偏离对核心风险的聚焦。

据知情人士透露,工作组在讨论“偿二代”整体框架时,曾有专家提出,偿付能力监管不可能也没必要对保险公司的全部风险进行监管,有的专家则建议,把第三支柱的“市场约束机制”改为“偿付能力信息披露要求”似乎更妥当。

在陈东辉看来,可量化风险和不可量化风险最好能够进行清晰界定,否则保险公司很难辨识并确定导致其偿付能力不足的主要因素究竟有哪些。他认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风险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晰和细分。此外,业务增长过快的风险、业务集中度风险等目前行 业比较明显的风险点,亦需考虑纳入。

另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风险资本与业务规模的关系,以及业务结构和地域结构等因素对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所产生的影响,这也是目前业内争议的一个焦点。换言之,如何在行业标准因子之外,体现不同公司的特性,实现“偿二代”对不同公司的差别监管。

一般来说,大公司的业务更稳定,风险分散能力更强,风险资本因子更低。但是,保险业存在这样一个规律:随着公司规模的增长和业务经营稳定性的提高,风险资本因子会下降,但降至一定程度后,业务规模的扩大对降低波动性的效果不再明显。

陈东辉认为,基于这一规律,在测算产险业标准因子时,项目组采用了“超额累退法”,即将保费规模(风险暴露基数)分成若干层(原为七层,后改为五层),每层对应不同的风险因子,分别计算后加总,得出该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层级越高,对应的风险因子越小。该方法较直观简单,可兼顾不同规模公司在业务稳定性方面的差异。

不过,也有财险公司精算人士认为,“超额累退法”实质仍体现规模导向型思维。事实上,在市场资源有限的前提下,理性的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会倾向于以优质业务为主。而这样的最终结果是,业务规模越大,平均的业务质量越差。在该人士看来,采用该办法未必科学。

为了更准确和及时地反映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特征,K因子被引入“偿二代”,即在计算最低资本时,每个风险资本因子(RF)里都含有基础因子(RF0)和调整系数K(即K因子)。这是最终颁布的标准方案比产险项目组最初提交的建议方案新增的部分,也成为新标准的独创特色之一。

K因子的加入,提升了监管的便利性,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其与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本义并不紧密关联,反而会让偿付能力风险的源头识别更复杂。比如,车险综合成本率的K因子调整便存在逻辑上的瑕疵。当一家公司上季末的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100%时,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业务波动性更高,而是可能由于产品的费率设计偏低。在这种情况下,调整保费基数可能更合理,而不是提高对资本的要求。此外,在准备金提取不足时K因子的调整也不具备逻辑匹配上的必然性。

一位外资财险公司精算人士则认为,通过“偿二代”进行全面计量和管理风险,可能很难做到,不如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让保险公司在合理竞争中实现对风险的合理定价。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2014年保险业高层培训班上曾表示,保险监管要实现与市场发展的互动和相容。 备战车改

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行将启动之际,产险业当下最关心的是“偿二代”关于车险部分的规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未来影响。

在“偿二代”所倡导的风险导向理念之下,产险公司开展车险业务时,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和成本将成为重要的考量因素。这一理念其实在目前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中亦有所体现。车改征求意见稿显示,与现行保费计算方法相比,基础保费改为基准纯风险保费,同时附加费用率将成为新的保费计算公式的重要因素,从而更加强化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成本管理意识。

“偿二代”新标准,亦有利于车险发展。车险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因子为9.30%-8.19%,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基础因子为11.45%-9.65%,加之第二支柱的指标等调整因素,总体上将低于现行标准。

而企财险、船舶险、信用保证险和农险等非车险业务,由于承保风险较高和理赔流程等因素,其风险因子比车险更高,甚至高于欧盟、美国和澳洲的相应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产险公司开展非车险业务的积极性。

不过,即使车险业务的资本要求有所降低,这部分释放出来的资本,也很难转化到业务扩张中去。而根据业内人士的测算,车险费率改革之后,产险业的资本消耗将更加迅速。

一个原因在于,在“超额累退法”下,自留保费越多,风险因子则变小。但是,《保险法》规定,“产险公司自留保费不得超过自有资本加资本公积的4倍”,即承保杠杆率不得超过4倍,这条 “4倍红线”与“偿二代”存在矛盾之处。

在现行偿付能力标准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约为自留保费的16%,如达到4倍规定,实际资本应达到自留保费的25%,而据此得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超过150%。换言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其实比偿付能力充足率更加严格。

陈东辉认为,如果“偿二代”标准过严,车险改革的压力测试可能难以通过。从国内产险业的业务特征来看,建议最低资本门槛设为6倍-8倍较为合适。如让“偿二代”真正发挥作用,则需修改《保险法》中关于4倍的规定。一位小型财险公司人士则建议,《保险法》可规定偿付能力的监管原则和授权范围,具体的标准则由“偿二代”规定。

谢志刚认为,“偿二代”首先要明确,所测算的资本要求标准是用于什么目的,是用于作为实施监管介入的依据,还是用于风险预警。目的不同,相应的资本要求便会不同。

目前距离年底仅有四个多月,2015年初能否试行“偿二代”,诸业内人士认为难度颇大,最好是先设定一个过渡期或“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期。

陈东辉建议,研发阶段已提前完成,能否拿出两年时间进行双轨运行,以检验和调整新标准。也有业内人士建议,整体监管框架可先切换至“偿二代”,部分项目可设定转换过渡期。据接近保监会的人士透露,目前保监会可能更倾向于后一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