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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开征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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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遗产税是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遗产税的开征越来越受到关注。正是基于此角度,探讨遗产税开征的意义及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对于建立遗产税制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 财产税 财产登记

一、遗产税的概念及开征意义

(一)遗产税理论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从遗产税的性质来看,因为其征税对象是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也就是被继承人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所以对遗产征税和财产征税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方式和阶段上不同。因此世界各国都将遗产税列入财产税类,即遗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目前遗产税在世界上有3种征收制度,第一种是总遗产税,它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规定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的个人情况;第二种是分遗产税是对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分别进行课征。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实际负担能力,采用累进税率;最后一种是总分遗产税,也称混合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在对继承人所得的继承份额征收分遗产税,使两税合征,互补长短。

(二)遗产税开征的意义

(1)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对遗产税的征收,国家可以将其一些过度集中的财富从少数人手中进行有效地分散,然后再通过对转移支付手段,有效抑制社会财富向那些财富多的人手中集中,这样就能起很好的起到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效应。同时,由于遗产税是对于富人多征税,而穷人少征税甚至不征税,所以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是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与管理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所以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故而其在调节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而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具有很好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所以开征遗产税既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也可以增加财产税这一直接税所占比重,有利于直接税与间接税均衡的发展,这将促进我国的税制结构的完善。

(3)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进而带动经济发展。遗产税通常采用的是累进税率,且税率较高;也就是说,纳税人拥有的财富总量越大,要缴纳的税款便越多;如此一来,富人们为了规避税收,自然不会将财富大量存入银行,而是作以消费、投资等其他用途,这便有利于资本再生产,良性循环下去就会促进投资和消费,并带动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开征所面临的困难

(1)财产核定的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现行条件下,做不到对遗产的精确核定和掌握。而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的遗产有很清晰的界定,并且要掌控包括公民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境外财产。这就需要保证对公民的财产实行透明化管理,并将其以信息化的形式记录以确保全国的财产收入都能一目了然。而完善这些就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目前我国的形式而言,还不具备如此雄厚的技术水平和财力投入。

(2)封建固有思想使公民纳税意识不高。由于中国一直有遗产继承的封建观点,认为个人的遗产本就应该全部给予自己的后代,所以一旦开征遗产税,不光会引起富人对于大量遗产税征收的反对,也会使穷人逃避遗产税的征收。这种对于遗产税纳税意识的不强,使遗产税的开征更加困难重重。

(3)没有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信用制度以及死亡和遗产信息制度,这些制度的不健全势必导致死亡人信息获取的及时性欠缺、遗产数量评估难度加大、遗产税前转移风险升高等一系列问题。这就导致了遗产税开征的前提条件缺乏,也加大了财产管理的难度。

三、遗产税开征的建议

(1)完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和评估制度。我国已有的产权登记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产权归属名不符实的问题相当突出。这必然增加确认财产所有权归属的难度。在开征遗产税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申报以及评估制度制度。建议国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个人买卖有价证券、贵重首饰、房屋等必须到指定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或过户手续,登记机关还要将个人财产登记变更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个人财产评估作出专门规定,为减少个人财产评估中的不正之风,建议以税务机关为主,借助社会评估力量,建立高水平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评估机构。

(2)对遗产税的课税对象、税率等进行合理设计。结合我国国情,当今的遗产税的征收宜采用总遗产制,这不仅节约了征管成本,也有利于遗产税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从而逐步过渡到更健全的遗产税制。同时要明确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这些税率要素的设计要充分结合我国目前的收入水平,确保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了社会公平。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就是完善《继承法》,并在其中要增设新的条文,专门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死亡通知作出规定,尤其要明确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应于法定期限内通知税务机关派员登记财产并缴纳遗产税,严禁私分、隐匿遗产,严禁税前分割遗产对于非税继承,法律将不予保护。同时还要健全财产税的财产申报和评估的法律法规,还要尽早将遗产税立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

(4)强化财产税的征收管理。首先,我们需要对遗产税的征管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对于课征的形式尽量的采取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的形式,这样一来能够明确义务,从而有助于此后的惩罚工作的进行。另外我们还需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加强宣传工作,从而增强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对于内部税务人员也要加强其素质的培养从而提高整个的征管水平。其次,我们要不断完善与遗产税征收相配套的征收法规和制度。还要对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转让等相关的法律法也需要及时的进行完善,对遗产的继承所发生的义务进行明确,这样有利于建立起各个部门相互制约的一个综合的税收征收控制网络,促进了财产税的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1]王丽.论遗产税开征[J].现代经济信息,2014,(09).

[2]张继霞.关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J].经济师,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