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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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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对于1997年10月1日以前的工伤补发《工伤证》工作,将于1999年4月30日结束,请各单位、各企业抓紧做好申报工伤认定工作。

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补充规定

为更加及时准确地做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针对目前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陈旧工伤取证难、新发工伤申报不及时等问题,特作如下规定,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凡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中工伤范围的伤亡事故,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和解释之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如期履行报告、申请、审批手续。

二、凡个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和理由后,连同初诊证明或病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于因企业和个人超时限申报、隐瞒不报、谎报致取证机会丧失而无法获取可靠证据,或因当事双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观点相矛盾,经调查仍无法确认是否为工伤的,可作出“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决定,暂不办理。待后取得确凿证据,再行办理。

四、对于个人与企业有争议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当事双方都要履行举证的责任,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劳动行政部门需通知证人取证时,可填写《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见式样一)并挂号邮寄企业。凡企业逾期不到或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此类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审定结论填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送达申请人和伤亡者本人所在企业及主管部门各一份;如无条件当面送达,应填写《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见式样二)挂号邮寄企业,通知企业限期派员领取。

五、外埠企业在我市承包工程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应由外埠企业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发包单位签属意见报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企业不予申报的,个人可按第二项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六、对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等一时难于结案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范围的,可自公安交通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或责任划分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七、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式样一

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________:

你单位×××自述于××年×月×日,因工造成人身伤害,现本人提出工伤认定。为此,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所发生的伤害时间、经过和伤害程度等情况材料函告我处(科),或派员来我处当面陈述有关情况。逾期不到,我们将按个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确认。

联系电话: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

式样二

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劳职安便工伤 号

________:

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已经核查,于××年×月×日已作出______的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你)于××年×月×日之前到我处(科)来取有关材料。你单位(你)接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如逾期不取者,××年×月×日即为送达日期,并可于此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北京市××劳动局

一九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