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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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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管理部门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建立和推行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工作机构,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人事工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业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该项业务。

第四条人事的范围:

(一)在*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二)实行聘(任)用合同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三)辞职或被辞退及以其他方式办理了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专业职高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五)应聘到各类企业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其他要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的单位与个人。

第五条人事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或个人应明确项目,可全权委托,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

第六条负责人事工作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与被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有关服务事宜。

第七条人事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向委托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

(二)负责对委托单位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材料,身份确认、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

(三)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

(四)异地人才引进,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各类人才等有关手续;

(五)承办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确定、考试、评审、晋升的申报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

(六)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

(七)考核培训、协办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

(八)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九)按存档人员原身份办理流动手续;

(十)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手续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为无落户地点的人员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十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人事程序

(一)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提出人事申请,并提供本单位资信证明材料;

(二)单位与被单位或个人双方签定人事协议书,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和协议期限等内容;

(三)被单位或个人向单位移交被的人事档案,提供有关人事情况;

第九条被单位每年11月份向单位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并将聘用人员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年度考核材料送人事机构归档。见习期满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对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事服务机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条人事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协议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事机构对委托期满六个月后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手续的被人的人事档案关系,视为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事项)。

第十二条人事实行有偿服务,按国家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