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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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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1、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2、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召集并且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组长请假,并委托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由组长或副组长确定,由领导小组成员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设在市委组织部)提出议题或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4、会议重点审议通过有关人才工作规划、决定、意见等重要政策措施,安排部署年度人才工作,研究解决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经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要形成领导小组文件或会议记录,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签批后,以文件下发。涉及到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报市委、市政府批转。

6、会议做出的决定或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才办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7、临时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组长、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成员碰头会研究处理,市人才办将研究处理的意见和结果报领导小组成员阅知。

8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工作,由市人才办负责。

二、人才工作重大事项报审制度

1、根据领导小组职责的有关规定,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的涉及全市范围的人才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在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前,必须先报领导小组研究。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的全市范围的优秀人才评选或奖励活动,其实施方案及拟确定人选,须报领导小组审定。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制定的人才建设规划和培养计划,举办的高层次人才的考察、疗养及培训等活动,应有年度安排,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安排的由我市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培训、疗养、考察等活动,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意见,经人才办主任同意后上报。

4、中宁、海原两县和市直各部门开展引才、引智活动,拟定的相关政策须报市人才办审查。

三、人才工作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一)凡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情况,各县、各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人才办备案。

1、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会议、重大决议的情况,原则上在会议召开、决议颁布后两个月内报告。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市人才办(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本部门、本系统人才工作进展情况;中宁、海原两县,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每年年底前向市人才办书面报告一次人才工作总结。

3、中宁、海原两县和市直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在活动开展一周前报告。

4、自治区有关厅局、兄弟市县对口部门领导到我市开展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活动,或组织专家到我市开展服务、考察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应在接到对方通知24小时内,报告市人才办。

(二)凡属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情况,必须每半年向市人才办报告一次。

1、由成员单位负责实施的人才工作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各类人才队伍变动情况,特别是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的增减、调出等情况;

3、成员单位收集到的专家及社会各方面对人才政策、规定的反映及意见、建议等。

四、人才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市人才办负责将以下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通报:

1、中央和区、市颁布的关于人才工作的最新方针政策;

2、领导小组关于我市人才工作的最新工作部署;

3、各县、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市人才工作方针政策以及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4、全市人才工作中的典型。

五、调查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

1、各县、各部门要把调研工作纳入人才工作计划,通过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具体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2、每年初,市人才办结合全市人才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分配到各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各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选题目进行调研,调查报告形成后要上报市人才办。

3、市人才办每半年将对各县、市直各部门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各项决策的情况、常规性工作和人才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领导交办的人才工作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督导。

4、检查督导工作主要由市人才办负责,也可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派有关单位或专人进行。

5、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

六、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1、每个成员单位确定1名干部担任人才工作联络员。

2、人才工作联络员的职责:协助落实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有关事宜;做好本单位外派培训的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好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服务工作。

3、人才工作联络员的任务:

⑴向市人才办报送人才工作计划和年度人才工作总结;

⑵及时向市人才办报送人才工作信息,每季度至少报送1条;加强调查研究,每年完成1个人才工作调研课题,并形成调查报告;

⑶建立人才资源信息库,并按照所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30%的比例建立后备人才库;

⑷创新适合单位特色的人才工作机制;

⑸完成领导小组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领导干部联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制度

1、每位党政领导干部都要联系1-2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班子的领导)联系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象,由市人才办确定,县党政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系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和各成员单位确定,并上报市人才办备案。

2、每名领导干部都要采取座谈、走访、慰问等方式,了解、掌握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要求,积极帮助专业技术人才排忧解难。

3、在与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联系过程中,要认真征求他们对我市经济建设、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解决问题,推动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4、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要搞好领导干部联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情况总结,对于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