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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特征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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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首先界定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含义。在此基础上,从规范性、多元性和冲突性方面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特征进行了论述;从尊重和维护比赛秩序、共同维持比赛平衡、保护和限制投资者经济权益、尊重和保障运动员劳动权利、服务社区、维护球迷合法权益等方面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法律义务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2)10-0006-04

Study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ntents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ZHOU Aiguang1, YAN Chengdong2

(1.P.E. Inst.,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Guangdong China;2. Social Sports Dept., Tianjin University of Sport,Tianjin 300381,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defines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Based on this, its characteristics of norm, diversity and conflict are discussed. Observing and defending games order, maintaining games balance, protecting and limi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 respecting and protecting the labor rights of athletes, community service, maintaining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fans are probed in the paper.

Key words:professional sports clubs; social responsibility; legal obligations

职业体育俱乐部,一般指专门从事运动训练、竞赛和表演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在国外,除少部分国家,职业体育俱乐部一般都是经营性经济实体。[1]在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产生时间并不长,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备,还不能完全符合竞技体育职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实践中出现的“假球”、“黑哨”、“罢赛”、“退赛”等一系列负面事件,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充分暴漏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然而,理论层面学者们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重视。理论研究的滞后必然带来实践上的盲目,制约了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立足法学视角,对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特征和内容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1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含义

职业体育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法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既有一般企业的共性,又有体育比赛组织的个性。时至今日,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2]其本质是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维护和增进其他社会利益。如我国知名法学学者刘俊海教授就认为,公司(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和赚钱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环境、社会弱者等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3]具体到职业体育俱乐部,我们认为,其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以及其他参赛俱乐部都与之存在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职业体育俱乐部应该对这些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公平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灵魂,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是竞技体育参与各方共同的根本利益,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职业比赛的主要参与者,也应当承担维护比赛秩序的社会责任。

我们注意到,早期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集中在道德层面,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长期具有泛道德化的倾向。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在法律层面探讨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法律的规定,建构规范化的社会责任体系对于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从法律角度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在当今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4]基于此,本文将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职业体育俱乐部对其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和其他参赛俱乐部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所负有的保护和促进的法律义务。

2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特征

2.1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规范性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源于法律义务的规范性。这一方面体现在以行为模式指导俱乐部进行期待的行为,另一方面表现在对与期待行为相悖或不一致的俱乐部现实行为予以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也就是通过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纠正和预防俱乐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社会责任为职业体育俱乐部设定了一种行为模式,表明社会和法律对俱乐部行为的期待。这里的行为模式,既包括基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行为模式,也包括基于法律规范的任意性规定而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无论来源如何,一旦产生,就发生实际约束力,俱乐部应该按照其要求,在“应当这样行为或不应当这样行为”的范围内做出合法律性选择。

尽管社会责任是对俱乐部“应当”或“不应当”行为的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得到实现或者说肯定会有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这就涉及对俱乐部做出的违责任行为模式的违法行为能否纠正和如何纠正的问题。纠正的方式,主要是对俱乐部进行事后性惩罚,包括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这是保障职业体育俱乐部践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措施。

2.2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多元性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义务形式,而是多种法律义务的综合体。这些法律义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

2.2.1 经济内容的义务和体育内容的义务 这是根据职业俱乐部社会责任内容的利益属性所做的分类。职业体育俱乐部经济内容的义务是指俱乐部进行市场化经营,获得经济利益,给予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提供者以合理经济回报的义务。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内容的义务是指俱乐部基于社会公众对体育比赛产品社会价值的期望而对体育特殊性和体育利益加以维护的义务。职业体育俱乐部不同于一般企业,其经营目标中不仅包括经济成功,还包括比赛成功,这是体育文化属性、体育社会属性的内在要求。

2.2.2 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这是根据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内容的行为形态所做的分类。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俱乐部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职业体育俱乐部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保障球员安全、健康、有尊严的从事比赛及相关活动等。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以俱乐部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俱乐部不得从事操纵比赛、贿赂裁判等破坏比赛秩序的违法行为等。

2.2.3 对人义务和对世义务 这是根据职业体育俱乐部有无明确的义务对象所做的分类。对人义务是指俱乐部向特定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义务,该利益相关者可以作为权利相对人请求俱乐部履行义务的社会责任类型。对世义务是指没有特定的权利相对人请求俱乐部履行义务,俱乐部仅对不特定的权利人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的社会责任类型,此类义务一般涉及体育秩序和公共利益。

2.3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冲突性 职业体育俱乐部承担多种社会责任,既要维护体育比赛秩序,又要对投资者、球员、球迷、社区以及其他俱乐部等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义务。俱乐部在践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履行其中一个法律义务,会有可能违反其他法律义务。这种由法律义务性质的不相容导致的相互抵触状况,就是俱乐部社会责任内部结构的冲突性。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冲突性影响了俱乐部承担社会责任的实效性,为协调社会责任内部关系,避免和化解冲突,应该探求妥善解决的方式。本文认为,解决冲突时应坚持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应保障与体育有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次应尊重那些为了达到合法目标(如保证比赛的公平和结果的公正)而制定的体育“内在规则”,再有就是要保证利益相关者对俱乐部的贡献率与俱乐部对该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贡献利益成正比,体现等量投入获得等量收益的公平精神。

3 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3.1 职业体育俱乐部遵守和维护比赛秩序的法律义务 比赛秩序关乎职业体育联赛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特定或不特定社会主体的物质和精神利益。作为比赛的参加者、比赛商业风险和收益的承担者,职业体育俱乐部在比赛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应该承担与其身份相符合的社会责任。职业体育俱乐部既要诚实信用,实际履行参加比赛的本职义务,不得任意“罢赛”与“退赛”;又必须做到比赛中公平竞争,不得从事“假球”、“黑哨”等操纵比赛的不当行为。

“罢赛”与“退赛”是俱乐部从自利角度出发实施的背信行为。鉴于职业联赛的商业性,该行为不仅有悖体育道德、体育秩序,也会损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俱乐部的约束不能只限制在单项协会内部的处罚,还应该从国家法层面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加以规范。

操纵比赛也是应该予以制止的不当行为。在职业比赛中,职业俱乐部为了获取与比赛相关的经济利益,违背职业联赛规则,有组织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支配、控制一场或多场比赛结果的行为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操纵比赛行为。该行为背离了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市场主体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内容真实的比赛产品的基本职能,不仅破坏了比赛秩序,还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到职业联赛投资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甚至于,由于职业联赛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这种严重亵渎体育精神的行为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冲突,动摇社会秩序。禁止操纵比赛是俱乐部不可逾越的底线义务,应该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

3.2 职业体育俱乐部维持竞技实力平衡的法律义务 “体育竞赛不同于表演,自身无法构成对抗,必须有对手的参与,而且彼此水平越接近,对抗越激烈,比赛结果越具有不确定性,对观众的吸引力也越大。体育竞赛的这一特点决定了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同于其它企业,也有别于文化娱乐企业。”[5]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既竞争又合作,是一种特殊的联营关系。一方面,赢得比赛直接关系俱乐部运营目标的实现和经营状况的好坏,为增强竞技实力,俱乐部之间围绕高水平球员的培养和引进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另一方面,任何一家俱乐部都不可能单独完成比赛产品的生产过程,这就需要两家以上的俱乐部共同投入生产要素,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方为吸引观众和球迷必然要在公平竞争、坚持比赛纯洁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比赛观赏性,这是每家参赛俱乐部获得可持续发展都必需的基本条件,维护和实现这一基本条件关乎参赛俱乐部整体利益,是其应该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而比赛观赏性又不仅仅取决于任何一方的单独强大,还在于竞争对手的势均力敌。比赛都有高底之分,不受约束的自由竞争会在赛场上出现强者愈强,弱者更弱的两极分化倾向,最终使比赛观赏性遭到破坏。可见,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竞争行为会导致体育资源过度集中,形成竞技实力的不平衡,这反过来又会降低联赛的观赏性,进而损害各参赛俱乐部的共同利益。因此,俱乐部不能仅仅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相互之间应该承担维持竞技实力平衡的法律义务。

3.3 职业体育俱乐部保护和限制投资者经济权益的法律义务 从企业性质角度,职业体育俱乐部投资者主要有货币与实物提供者、赞助商、广播组织等,他们既可以选择股权投资方式,也可以选择债权投资方式。与其他企业投资者一样,当他们对职业俱乐部投资时,“通常就获得了某些通过法律和规定的执行而被保护的权利” [6]。同时,不同于一般的商事企业,职业体育俱乐部并非以实现投资者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俱乐部运营过程中还应该尊重比赛成绩、比赛纯洁性等体育目标的独立价值。保障和实现投资者经济权益是职业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维护和贯彻体育目标是职业俱乐部获得广泛支持的社会基础。职业体育俱乐部实践中经常出现忽视投资者经济利益片面追求比赛成绩或脱离体育目标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失当行为,这严重影响到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俱乐部既要践行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其经济利益;又要承担基于社会公众对体育比赛产品社会价值的期望而维护体育利益的社会责任,在必要时对投资者经济权益予以一定限制。

3.4 职业体育俱乐部尊重和保障运动员劳动权利的法律义务 职业体育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其中,运动员向俱乐部让渡了自身所有的运动技能这一特殊形态劳动力商品的使用权,俱乐部则回报运动员以相应的劳动报酬。运动技能的本质属性是人力资本,它是俱乐部产品的核心“卖点”。“骄人的运动成绩的取得,精彩的体育赛事的表演,无论其间历经多少道程序的“打磨”,最终凭借的却只能是运动技能的发挥和展示。” [7]从这个意义上,运动技能是俱乐部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拥有这一人力资本的运动员在俱乐部中居于重要地位,具有“劳动雇佣资本”而成为股东的可能性。但事实上,由于自然规律的制约,运动员拥有的运动技能难以持久保持巅峰,个体运动技能的短暂性无法满足俱乐部永续经营的需求,现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因此,贯彻职业俱乐部对运动员的义务“不是通过在某些措施上将企业经营者看作其雇员的受托人的方式而实现的。它是部分地通过赋予劳动者特定的、商事公司及其经营者有义务尊重的法定权利,部分地通过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以便和按照某种对等的条件同经营者谈判的方式而实现的” [8]。作为劳动者,运动员拥有的这些法定权利和谈判达成的约定权利是一组“兼容社会权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的权利类型” [9],统称劳动权。依法尊重和保障运动员的劳动权,使其自由、自愿的获得与自身贡献相对价的劳动收入,并积极创造条件,让其安全、健康、有尊严的从事比赛及相关活动,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3.5 职业体育俱乐部服务社区的法律义务 俱乐部影响范围可能具有全球性,但其活动的主要地点和中心区域在主场城市(社区)。主场城市(社区)给俱乐部提供了最大可能的支持,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俱乐部的规模和发展机会。职业体育俱乐部对主场城市(社区)具有较多正外部性。如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所在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为居民免费提供休闲娱乐性新闻事件以及“作为一件非常有效的教化与沟通工具,以改善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 [10]等。当然,俱乐部也会对城市和社区带来一些负外部性影响,如给比赛地带来交通、噪音、污染等环境问题,对当地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干扰和破坏等。尽管如此,“无论如何,城市在上述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的诱惑驱动下,纷纷加入到了争夺职业俱乐部的斗争中。”[10]为鼓励职业体育俱乐部实施正外部,代表城市和社区利益的市政当局往往以提供津贴、补贴、基础设施、体育场馆等形式为其提供必要的资助;而接受了这种资助的职业俱乐部也就有义务为城市和社区提供正外部性的对待给付。

3.6 职业体育俱乐部维护球迷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 球迷,即体育爱好者,忠实的体育观众。职业体育中,球迷是俱乐部产品的主要消费者群体。球迷不仅为俱乐部比赛创造赛场氛围,还通过门票、商品销售等形式为俱乐部直接或间接带来重要的收入。俱乐部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球迷消费者为其做出巨大贡献的互助社(mutuals)。[11]并且,与一般消费者相区别,“除了物质投资外,球迷还进行了巨大的感情投资,而且这种感情往往难以替代。”“职业体育历经百年,球迷对某个俱乐部的偏好可能历经几代,欧洲许多球迷从年少时就追随其父辈往球场为球队助威,其对球队的感情也是一种专用性投资,难以轻易转移…”[12]对俱乐部形成“品牌忠诚”的球迷已超越一般消费者而成为影响甚至参与俱乐部决策和管理的支持者(supporters)。球迷的忠诚和支持是职业体育俱乐部成功与否的关键,俱乐部应该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既要保护球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球迷作为支持者的正当权益。

4 结 语

职业体育俱乐部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竞技体育自身演进的产物,不同于一般企业,职业体育俱乐部既要实现基本的经济目标,又要追求特定的体育目标。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内在统一是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基本职能。为此,职业体育俱乐部应该践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球员、社区、球迷以及其他参赛俱乐部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秩序。我国在发展职业体育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发挥职业体育俱乐部增进社会利益的功能,保障和促进职业体育俱乐部社会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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