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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债权债务清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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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解决原有三区长期未清理的债权债务问题,防止利用往来账挤用、挪用专项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家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要求:清查对象为区属各行政单位53家及区财务检查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涉及的各有关事业单位19家,要求各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协助清理,所有涉及人员应积极配合,对债权债务逐笔认真核实,对挂账原因进行细致分析,做到不重不漏、全面清理,确保此次清理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包括暂存款、暂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长短期投资、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以及其他长期未结算的往来款。

三、清理检查时间安排:年4月26日开始至7月底

第一阶段:年4月26日至4月30日前期调查摸底;

第二阶段:年5月9日至6月30日组织实施检查;

第三阶段: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检查组完成本组的检查结果报告;

第四阶段:年7月12日至7月底形成专项报告向区政府、区委汇报。

四、清理检查的重点:

1.预算内财政周转金及预算外借款;

2.逾期未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

3.通过主管部门借给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4.已竣工未结算的往来款;

5.超预算未审核的工程款;

6.个人借款长期未收回的;

7.长期挂账且未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往来款项;

8.其他历史遗留未清理的往来款项。

五、清理原则:

1.对预算内的财政周转金及预算外借款、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在原三区的清理基础上作逐一核对,形成专项报告,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上报处理;

2.对经营正常且财务状况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要求重新确认还款计划,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大催款力度;

3.对已完成清算、改制的区属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主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按法律程序进行核销处理;

4.对经营不善但尚有资产回收的企业转由国司清理催收,把催收的情况纳入主管局对国司的年度考核指标;

5.对已竣工未结算的往来款和超预算未审核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抓紧结算和审核;

6.除特殊情况外,借给个人的款项一律追回;

7.对长期挂账且未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往来账款要严格按会计制度执行;

8.各主管单位要对所有的往来款项逐一核对,发现未的应尽快,对已诉讼正在执行的案件,请把案件清单汇总交予清理小组;法院和检察院积极协助,加大执行力度。

六、实施步骤:

1.成立区债权债务清理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听取检查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审计局、经贸局、科技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分为四组,每组2至3人。

2.资料的提供与整理。区属各行政单位财务资料由区财政财务服务中心提供,有关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按照区财务检查领导小组提出的审查意见整理。区经贸局、科技局、建设局要对本系统内部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细致的摸底,并将摸底清单报送区财政局核对。

3.调查核实。检查工作小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责任到人,可采取咨询、函证等方式,对部分无法确认、有异议的债权进行取证确认,确保往来账的真实性。

4.清理催收。检查工作组根据债权债务清理的具体情况,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对确认属无法收回或无需偿还的债权债务,由相关的当事人确认,报区清理检查领导小组研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应收回的款项,各部门应加大催讨力度,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财务处理。各有关部门的财务人员要根据审批处理情况对账务进行调整处理。

6.区经贸局、科技局、建设局债权债务较多,由其自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